公司貸款決議(決議貸款公司怎么寫)
事業單位向企業借款,是違法的,且企業之間是不可以相互借貸的。
根據《貸款通則》第二條規定:“本通則所稱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
本通則所稱借款人,系指從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
本通則中所稱貸款系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本通則中的貸款幣種包括人民幣和外幣。”。
《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
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貸款通則》第七十三條規定:“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擅自發放貸款的;
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并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
對出借方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繳,同時對出借方處以所取得利息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借款方處以相當于銀行利息的罰款。”
擴展資料
向企業借款發生糾紛的處理方法
(一)對借貸本金的處理。
借貸本金作為無效借貸合同的標的物,應當全額返還給出借方。
除了借款人按破產程序清算的以外,即使借款人在使用借款時發生虧損,暫時缺少支付能力,也不能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返還本金的責任。
因為免除或部分免除借款人的返還責任,既于法無據,也不符合公平原則。發生虧損是借款人經營失策或使用借款不當引起的。
借款人不應把自己的經營風險和經營過錯轉嫁給出借人。至于返還本金的期限,可根據借款人的支付能力合理確定。
(二)對借款利息和損失的處理。
在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對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和利潤一般不予保護。但出借人在資金被占用期間,一般都有損失存在。
損失的類型有:出借人從銀行貸款后轉借他人,需對銀行承擔利息及逾期還款的罰息;
出借人把自有資金出借他人而被長期占用,自身經營所需資金依靠銀行貸款,因此需要支付利息和罰息;
出借人向私人或其它企業以相當于或高于銀行的利率借款后又轉借他人,
因此而需要支付利息;出借人因借出的資金無法按時收回,因此而影響自身經營,減少企業收益,甚至產生虧損。
對出借人的上述損失及借貸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利潤,可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1、借款人將借款用于合法經營時的處理。對借貸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利潤不予支持,但借款人如果無償使用資金亦有失公平。
因此,不管出借人是否存在損失,借款人均應比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基準利率向出借人支付占用資金的補償費。
如果借款人所付的補償費尚不足以彌補出借人對銀行承擔的利息及罰息,其差額部分可按雙方責任分擔。
在一般情況下,出借人違反規定發放貸款,是主要的過錯方,如果出借人以此謀求高于銀行貸款利率的利益,則過錯更甚,差額部分也可由出借方適當多承擔一些。
借款人使用所借資金通過合法經營如果有盈利,所得利益應歸借款人。因為資金使用中經營風險由借款人承擔,盈虧自然亦由借款人承受。
2、借款人將借款用于非法經營時的處理。在這種情況下,
除其非法經營活動應由有關職能機關依法處理,或由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外,
還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對借貸合同中約定的利息或利潤應予收繳,并對借款人處以相當銀行利息的罰款。
出借人在出借資金時,并不明知對方用于違法經營的,對出借人的損失,應由借款人相應承擔一部分;
出借人明知對方用于違法經營而仍然出借資金的,損失應由出借人自行承擔。
3、對出借人其他損失的處理。出借人從私人借款或從其他企業借款后又轉借他人,其前后兩個借貸環節屬違法。
其基于前一非法借貸環節因支付利息等產生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不應把該損失轉嫁到后一借貸環節中來,因為其前一環節的利息是依法應當發生的。
這同從銀行貸款后又轉借他人所產生的利息損失是不同的。因為銀行借貸是合法借貸,其利息依法應當支付。
出借人因資金出借他人而影響自身經營,減少企業收益,甚至引起虧損,由此而產生的損失,一般應由出借人自己承擔。
因為這種損失是出借人自身過錯引起的,并且企業減少收益,增加虧損的原因很多,并不必然和借貸關系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