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公司貸款和法人(有限公司法人貸款)
一、案例背景
1.深圳市F國際供應鏈股份公司與Y國際貿易公司簽訂了《鐵精粉購銷及借款合同》,約定Y公司欲投資擴大在朝鮮鐵精粉的運輸能力,主要是增加大型運輸車輛以保證每月運輸量,為保證計劃的實施,F公司以借款方式,預借給Y公司款項,Y公司以該款項作為投資擴大在朝鮮的鐵精粉運輸規模。
2.F公司以轉賬方式向Y公司支付了借款合同約定的款項,Y公司只償還了部分款項。后來雙方簽署《還款協議》,Y公司在協議中承諾,在某日期前一次性支付欠款給F公司。但Y公司未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義務,F公司提起訴訟。
二、法院觀點
3.法院認為,本案雙方之間應屬企業間借貸糾紛。
4.F公司雖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的資質,但其將資金出借給其他企業用于維系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周轉,雙方并未約定利息,且現有證據亦無法證明F公司存在以資金融通為常業的情形,故而,雙方之間的借貸行為應區別于其他以放貸收益作為企業主要利潤來源、擾亂國家金融秩序的非法借貸行為,可認定為有效。
5.Y公司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已構成違約,應向F公司歸還所借款項,并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標準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F公司訴訟請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三、法律解析
6.2015年最高院關于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施行后,法院認定企業間借貸糾紛有了新依據,企業間的借貸行為也不再都認定為無效。
7.本案的供應鏈公司與貿易公司之間存在借貸行為,法院最終認定該借貸行為有效時,考慮的要點包括:
1)出借資金是否用于維系企業正常經營為目的
2)出借人是否以資金融通為常業
3)是否以放貸收益作為企業的主要利潤來源
8.除上述要點外,最高院2015年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的5種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也須關注,特別是第1種及第2種情形中關于“轉貸”及“明知”的規定。
9.本案中,法院查明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因此根據最高院2015年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關于未約定借期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按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的規定,支持F公司的利息主張。
四、法條鏈接
1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1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11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14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