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股權轉讓(小額貸款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
各區(縣)政府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拓寬本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的資本補充渠道,規范其有關上市掛牌行為,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我辦會同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推進小組、市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和業務監管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研究制定了《本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監管工作指引》?,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
2015年12月2日
本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監管工作指引
第一條為進一步拓寬本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的資本補充渠道,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持續健康發展,規范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上市掛牌行為,根據《關于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辦法》(滬府辦發〔2008〕39號)、《上海市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試行辦法》(滬府發〔2010〕31號)、《關于進一步促進本市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若干意見》(滬金融辦〔2014〕85號)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本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申請掛牌,是指本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申請掛牌交易的行為。
第三條本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申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除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立且持續經營兩年以上;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
(三)公司經營管理良好,具有穩定的持續經營能力;
(四)堅持服務“三農”和小微企業;
(五)兩年內無重大案件、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或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六)小額貸款公司貸款質量較高,不良貸款率低于5%,且已足額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融資擔保公司代償率低于5%,且足額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擔保賠償準備金;
(七)最近一次主體信用評級結果為BBB-級以上;最近一次年度現場檢查結果為第一類,且主管部門監管評級結果為A類;
(八)擬募集資金有明確、合理的投向、用途;
(九)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本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需要主管部門出具審查意見的,應向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金融辦”)及區(縣)政府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市(掛牌)申請書;
(二)股東(大)會、董事會關于掛牌的決議、決定;
(三)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掛牌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業務發展規劃;
(五)公司最近兩年審計報告及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出具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須具有證券資格);
(六)公司最近一次主體信用評級報告(在有效期內);
(七)公司信用報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配偶的信用報告(均應在提交申請前3個月內出具);
(八)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基本情況表;
(九)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本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申請主管部門出具掛牌審查意見的,按以下工作流程進行:
(一)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向區(縣)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區(縣)政府主管部門對掛牌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出具初步審查意見并報市金融辦;
(三)市金融辦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后,認為符合條件、對其掛牌無異議的,出具相應的審查意見。
第六條為促進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持續穩定經營,公司股份轉讓在遵守公司法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規定基礎上,在任一時點均應保持公司主要發起人所持股份不低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0%(主要發起人為并列主發起人的,每一個并列主發起人所持股份不低于公司股份總數的20%)。
第七條已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的股權變更事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相關規定報主管部門批準:
(一)公司擬通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發行公司股份的;
(二)任一股東一次性轉讓公司股份達10%以上(含)的;
(三)任一股東一次性增持股份10%以上(含)或累計持股超過20%的;
(四)股權變更未達到上述比例,但可能導致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
(五)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已掛牌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應在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將公司股權結構及持股5%以上(含)的股東情況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本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在掛牌過程中和掛牌后違反本指引有關規定的,市、區(縣)主管部門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利益相關方,并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第十條本指引由市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