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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
2023年5月,是第三個民法典宣傳月。銅陵有色集團以此為契機,開展以案釋法,通過對現實案例展開分析,進一步提高廣大員工的法律意識。
【案例】名為投資 實為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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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張某以自己在某工業園區投資工程項目,急需流轉資金為由,提出與李某合伙做工程項目。雙方協商后,簽訂了一份《投資合同》,合同約定李某向項目投資100萬元,3個月后,張某向李某支付50萬元利潤,雙方還約定由張某單方負責項目經營,項目盈虧與李某無關。合同簽訂后,李某于2022年5月12日向張某支付了100萬元人民幣,張某于同日向李某出具收條,約定于2022年8月12日前向李某一次性支付人民幣150萬元。8月,李某向張某討要該款,無果,遂訴至法院,要求張某退還100萬元并支付利息。
02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張某與李某簽訂的《投資合同》約定的內容表明,李某所獲收益是以固定回報方式計算,且約定無論項目經營情況如何,項目盈虧與李某無關。因此,該《投資合同》的約定不具有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投資合作特征,雖名為投資合同,但該資金實際上屬于借款,張某與李某之間的法律關系實質是民間借貸,而非投資。
李某在簽訂合同后,向張某支付了100萬元,已完成資金出借義務,但張某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顯屬違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第五百七十七條、第六百七十六條的規定,張某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履行人民幣100萬元借款的還本付息義務。由于張某與李某在合同中約定的利率是三個月50萬元,已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故對超過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訴訟請求,判決張某自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李某本金100萬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幣100萬元為基數,自2022年5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14.8%的標準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03
案件解讀
投資和借貸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兩種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也是截然不同的,發生糾紛處理時二者隸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
日常實踐中,經常會出現當事人以投資入股名義與他人簽訂投資與借貸性質模糊不清的協議,這些協議,雖名為投資或合作協議,但協議中往往約定出資方僅出資,不參與實際經營管理,無論被投資方盈虧如何,投資方均可按約定標準獲得固定股東投資收益或回報,不承擔任何經營風險,與投資中的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特點相悖,屬于“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協議。
本案中,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并不具有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投資合作特征,故該約定雖名為“投資合作”,但實際上卻是民間借貸。在此情況下,投資款實際上是借款本金,固定收益實際上是借款利息,雙方之間形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04
法律提醒
實踐中,當事人在簽署合同時,務必要清楚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要明確自己真實的交易目的。如果在投資協議中有固定回報、不擔風險的約定,一般會被認定雙方屬借貸關系,而否認雙方表面上的投資的意思表示。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如雙方確系投資協議,至少應滿足投資的基本特征,比如共擔風險,共享利潤,共負盈虧。而如果只是想出借資金,收取固定利息,就不要簽訂投資協議,而應該直接簽訂借款協議,約定借款期限和利率,并且可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以保障將來債權的實現。
此外,民間借貸活動中,出借人、借款人雙方約定借款利率時,要合理合法,不能超過法律保護的利率上限,否則可能無法得到司法支持。
(銅陵有色集團公司法律合規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