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發展思路(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現狀分析)


對數量眾多的小貸公司,需要分類整頓,按新標準規范,從整體上提高小貸公司的質量。
來源 |《當代金融家》雜志2022年第11期
商業性的小額貸款公司(以下簡稱“小貸公司”)從2005年在五省啟動試點至今,已經過去17年。在此期間,小貸公司在數量上有過一個快速增長的階段,最多時曾達到10000余家。但高峰之后,不僅數量下降,而且經營狀況堪憂,大約1/3的小貸公司經營陷入困境。作為一個行業,小貸公司前景如何,已經成為一個很現實的疑問。
設立小貸公司的初衷
國家鼓勵設立小貸公司的初衷,是緩解農村資金不足,支持“三農”特別是小微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的發展。當時,我國的金融體系雖然總體上已經比較齊全,但小微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的金融服務還有所不足。解決這個問題,主要還是依靠現有金融機構更好地發揮作用,同時,也需要設立一些能夠專門為小微企業和個體經營戶服務的金融服務機構。此前,小貸公司作為公益性小額貸款機構,早在20世紀80年代初就已經從國外引入,但依靠國外捐贈進行的公益性小貸,實際效果并不好,大多數公益性小貸公司已經難以為繼。因此,2005年國家重新進行小貸公司試點,希望它建成按商業化原則運作的小額貸款機構,以吸引更多社會資本進入,為小微企業、個體經營戶和農戶提供信貸支持。
小貸公司的設計是基于這一初衷進行的。它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小貸公司以股東股本為主要營運資金。小貸公司不吸收公眾存款,從金融機構融入的資金也不超過資本金的一定比例(試點時設定得比較低,后來擴大到不超過凈資產的50%,現在進一步擴大到不超過凈資產的1倍)。二是以小額資金需求者為主要服務對象。這主要體現在貸款的金額上,單筆貸款的金融不得超過100萬元以上,不得超過凈資產的2%。三是以當地的企業和個人為服務范圍。貸款地域范圍限于縣、區以內,不得跨地區放貸。四是定性為非金融機構的工商企業,貸款利率可參照民間借貸利率。
這一設計大約是按以下邏輯進行的:為了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本到小微企業和個體經營戶的金融服務領域來,就規定小貸公司的營運資金必須以資本金為主,不吸收公眾存款,且從金融機構融入的資金也有嚴格限制。為讓這些資金主要向小微企業和個體經營戶放貸,限制了單筆貸款的金額。但是,以資本金為主要經營資金,必然降低資本的杠桿率,限制小貸公司的盈利能力;而限制單筆貸款金額,則會提高經營成本,加之其放貸對象的償債能力又通常不及大中型企業,貸款的信用風險相對較大,化解風險的財務開支也較大,因此,小貸公司的貸款利率可以高于一般金融機構,特別是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的利率,以覆蓋經營成本、彌補資本減值損失。同時,限制小貸公司放貸的地域,以其熟悉的客戶群體為主,以減少不良貸款數量,降低化解信用風險的財務成本。小貸公司從事的是貸款這類金融活動,從性質上講是金融機構,應受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而真要按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它就無法參照民間借貸的水平收取利息,從而無法覆蓋經營成本,為小貸公司的投資人獲取相應的收益,民間資本也不可能進入。于是就不把它列入金融機構,而作為一般工商企業處理。
這個初衷看似不錯。但是,小貸公司十多年來的運作效果并不理想。在融入資金比例、單筆貸款金額、經營地域范圍等方面,違反規定者不在少數。許多小貸公司不再以小額貸款為主要貸款品種,它更熱衷的是做企業借新還舊的過橋大額貸款,小貸公司已名不符實。有些小貸公司借助互聯網,把放貸地域擴大到全國。有少數小貸公司以資產證券化為名,把資本杠桿率提高到數百倍、數千倍。而不少小貸公司經營慘淡,有的瀕臨破產倒閉。
小貸公司問題的根源
小貸公司目前的經營狀況堪憂,根源究竟在哪里?
第一,資本的逐利性和小貸公司的運作模式存在難以調和的矛盾。小貸公司的運作模式,從根本上講,就是要以公司的資本金為主去為償還能力較弱的小額資金需求者發放貸款,這在一定程度上帶有社會公益性。小貸公司的股東,主要是民營企業和個人投資者,他們投資小貸公司,是看準其金融業獲利能力強的特點,希望獲得更多的回報,但投資小貸公司,既不能運用較高的杠桿率獲利,又要為處理信用風險沖減自有資本,那還不如投資其他行業。這里,我們可以粗略地做一計算,銀行的杠桿率約為10倍,扣減因存款準備金,杠桿率為8倍左右。小貸公司的杠桿率最高不超過2倍,銀行的杠桿率約為小貸公司的4倍。以小貸公司的利率為銀行的2倍計,銀行的資本回報率可為小貸公司的2倍,即便小貸公司的利率為銀行的3倍,銀行的資本回報率也是小貸公司的1.3倍。正因為如此,那些小貸公司的股東就一定會通過管理層,尋找機會,提高融入資金的比例,利用高杠桿率獲利;或者是改變貸款投向,減少經營成本,相應提高利潤率。
第二,小貸公司和放貸金融機構相比,劣勢大于優勢。能夠放貸的機構很多,除小貸公司未被定性為金融機構外,其余機構不是銀行,就是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這些放貸金融機構相比,特別是和銀行相比,在向小微企業和個體經營者放貸的業務上,小貸公司的優勢很少,劣勢明顯。它的優勢,在于決策鏈條短,決策速度快。而它的劣勢,則表現在諸多方面。一是資金來源少、成本高。它不能吸收公眾存款,沒有低成本的資金來源。二是業務范圍很窄。小貸公司除了向小微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發放貸款之外,不能像銀行那樣向客戶提供其他金融服務,吸引不了更多的客戶,也無法從貸款業務中衍生出其他業務。三是小貸公司的貸款利率水平遠高于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這導致小貸公司的貸款對象中優質客戶較少,從而推高風險溢價水平,進一步減少優質客戶,形成惡性循環。四是小貸公司與銀行合作中難有主動地位。以過橋貸款為例,這類貸款的客戶營運資金主要從外部借入,借新還舊是其解決營運資金長期不足的主要辦法。即在銀行貸款到期時,小貸公司資金進入,讓企業償還銀行貸款,等銀行再向企業放貸后,小貸公司收回貸款。這種過橋貸款的時間很短,利率雖高,但利息總額并不多,企業能夠承受。在市場資金寬松時,小貸公司和銀行的這種合作比較順暢;在市場資金緊張時,銀行收回貸款后不再繼續放貸,小貸公司的過橋貸款就無法及時收回。
第三,小貸公司游離于金融機構和一般工商企業之間,處于一種非常尷尬的地位。對于小貸公司,目前并無明確的法律對其進行規范。作為運行和監管依據的是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2008年頒布的一個部門規章以及各省政府部門的一些管理辦法。在這些部門規章里,小貸公司沒有被定性為金融機構。在實際的運作中,由于它的業務本身是一種金融活動,所以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批準設立并進行管理。這種狀況,使小貸公司的運作出現許多問題。一是小貸公司無法享受國家對小貸業務的優惠政策。對于向小微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國家實行了不少優惠政策,這使帶有某些公益性質的金融活動能夠得到一定的社會回報,但小貸公司不是金融機構,它就不能享受這些政策。二是小貸公司的社會信譽受到一定影響。小貸公司有從事金融業務之名,但無金融機構之名,這在當今的中國是很難辦的。當初小貸公司的設計思路是學習國外民間放貸機構的做法,還試圖出臺貸款機構的法規。這種做法也許在國外可以,但在國內卻不太行得通。容易因為未受到嚴格的金融監管而出問題,有的網貸小貸公司通過貸款證券化融資而使其杠桿率升至上千倍,就是典型的案例。
小貸公司向何處去?
為小貸公司正確定性定位
從中國的國情出發,這類機構應該定性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它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但可以通發行債券、金融同業借款、信貸資產證券化等方式融入資金,融入資金的比例可以提高,多少為宜,可參照相關非銀行金融機構,經過試點加以確定。我國的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都是以發放貸款為主要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小貸公司可以在某些方面參照它們的模式。
小貸公司仍然以小微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作為主要的貸款對象,資金主要用于小微企業和個體經營戶的生產經營活動,也可包括農村居民的一般性消費,如改善生活、子女就學等,但房貸、車貸不在其內。
小貸公司是我國金融體系的組成部分,在小微企業、個體經營戶和農村居民的資金融通中起拾遺補闕的作用。
小貸公司的貸款利率參照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做法確定,不再以民間借貸利率作為參照系。
上述設想,基于以下邏輯。
第一,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戶的貸款服務,目前仍是我國金融服務中的薄弱環節,多一類金融機構從事這方面活動,有必要,也有意義。
第二,把小貸公司定性為非銀行金融機構,解決了過去小貸公司名不符實的問題。這有利于按金融機構進行監管,也有利于小貸公司的規范發展。
第三,小貸公司作為金融機構,它的營運資金不再以資本金為主,這既減輕了小貸公司的籌資壓力,也有利于緩解資本回報的壓力。當然,小貸公司從外部融入資本,也必須受到其資本金的約束,不能無限量地融入。
第四,社會資本服務小微經濟的方式由資本金直接發放小額貸款,變為通過購買小貸公司的債券和證券化產品等其他方式為小貸司提供營運資金。
壓縮數量,提高質量
截至2021年年底,小貸公司還有6453家,比2015后高峰時已減少了2500家左右,但數量仍然過多。為什么說數量仍然過多?因為在現有的這些小貸公司中,經營慘淡的約占1/3,這些小貸公司已難以為繼。去掉這個1/3,還剩4000余家,這是在目前按較高的民間借貸利率下尚能生存的小貸公司,若按非銀行金融機構規范,不能獲取高息,則肯定還有一批小貸公司會陷入困境。且有不少小貸公司還不具備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條件。將這些小貸公司剔除,真正能夠留下來的小貸公司,也就3000家左右(每縣1?2家)。
對數量眾多的小貸公司,需要分類整頓,按新標準規范,從整體上提高小貸公司的素質。
一是經營困難,虧損嚴重或已經處于停業狀態的小貸公司,要作為壓減數量的重點,通過重組、破產等方式,關一批、并一批。
二是經營狀態良好,組織機構健全的小貸公司,可通過合并收購等方式,擴大業務范圍和經營規模,具備向村鎮銀行轉變條件的,經批準轉變為村鎮銀行。
三是對繼續保留小貸公司牌照的機構,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標準進行規范。
理順監管關系,加強外部監管
目前小貸公司的監管方式,是銀行監管部門制定監管辦法,由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部門進行監管。這是按小貸公司非金融機構的性質設計的監管模式。在明確小貸公司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后,是否繼續沿用這種監管模式,需要進行研究探索。這里涉及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發展的大思路。如果由國家集中統一監管,則小貸公司的監管應從目前的方式變為由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方式。如果我國金融業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監管的體制,則小貸公司的監管仍然可以由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部門承擔。從實踐看,專業的事由專業的機構去做,效果可能更好一些。如果小貸公司數量能壓縮到2000家以內,由銀保監會直接監管是可行的。但是如果數量壓降不下來,則繼續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監管比較合理。
(作者為原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巡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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