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 利率 規定(小額利率貸款規定公司還款)
贛州市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加強贛州市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該辦法包括了哪些內容?它包含了總則、監督管理職責、監督管理內容、風險管理措施、信息報送和附則等。法律快車為您一一介紹。
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贛州市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贛州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市屬、駐市有關單位:
《贛州市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3年10月17日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3年11月6日
贛州市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市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實施意見和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贛府廳字〔2009〕28號),省政府金融辦《關于印發的通知》(贛府金辦發〔2012〕7號)和《關于金融支持和服務贛南等原中央蘇區振興發展的意見》(贛府金辦發〔2012〕1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網絡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大規模開展互聯網業務、擁有大量網絡客戶資源的國內電子商務及互聯網企業發起,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為自己互聯網上的客戶,特別是小微客戶業務發展提供小額貸款等服務的新型網絡金融組織。其資金來源主要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等。
第三條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審慎的原則,堅持促進發展和防范風險相結合、風險監管和合規監管相結合、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原則。
現場監管是指到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場所,采取查閱、復制文件和資料、談話及詢問等多種方式,對檢查對象進行監督檢查。非現場監管是指通過采集、分析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相關信息等措施對檢查對象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市政府成立市電子商務及互聯網金融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加快推進我市電子商務及互聯網金融產業發展相關工作。建立網絡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由市金融工作局、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工信委、市商務局、市公安局、人民銀行贛州市中心支行、贛州銀監分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工商局等部門組成,市金融工作局為牽頭單位。聯席會議主要職責是:根據國家、省相關政策規定,研究制定促進我市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政策措施,統籌規劃全市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和布局;指導和督促加強對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做好風險防范和處置工作;對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的發起設立、解散清算等事項聯合審查。
第五條市金融工作局是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市級監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對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發起設立進行審批,對其增資擴股、籌建延期、解散清算,以及股權、高級管理人員、辦公場所等變更事項進行審核,報省政府金融辦備案;
(二)負責組織處置我市批準注冊的網絡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突發事件和對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違規放貸等行為進行查處;
(三)做好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年審工作,年審結果報省政府金融辦備案;
(四)與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基本賬戶開立銀行和融資合作銀行簽訂合作協議,督促其協助做好日常監管工作;
(五)負責制定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指標、相關業務報表格式及報送要求,及時分析有關情況,發布預警提示。
第六條按照屬地監管的原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贛州開發區管委會是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和風險處置的第一責任人,要指定專門部門承擔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指定專人負責網絡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和信息報送工作。各縣(市、區)監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對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發起設立、增資擴股、籌建延期、解散清算,以及股權、高級管理人員、辦公場所等變更事項提出初審意見,及時報市金融工作局審批或審核;
(二)做好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的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按月向市金融工作局報告監管情況,重大事項隨時報告;
(三)協助做好轄區內注冊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的年審工作;
(四)組織、協調、督促網絡小額貸款公司接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五)負責組織對轄區內注冊網絡小額貸款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違規放貸等行為的查處和風險處置工作;
(六)由縣(市、區)監管部門履行的其他監管職責。
第七條人民銀行贛州市中心支行及其分支機構協助各級監管部門加強對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利率、資金流向的監測,督促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及時準確上報有關金融統計、利率、資金流向等信息,并關注金融風險隱患狀況;負責指導網絡小額貸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統,督促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向征信系統及時、準確、完整報送企業和個人貸款信息。
第八條贛州銀監分局及其派出機構主要負責督促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及時、準確報送向網絡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相關信息,并按照有關程序協助處置網絡小額貸款公司非法集資行為。
第九條市工商局主要負責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登記(包括設立、變更、注銷等),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管理。
第十條市商務局主要負責對發起或參股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的電子商務企業進行跟蹤指導,并收集、掌握其業務發展動態。
第十一條各級公安部門主要負責依法打擊網絡小額貸款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犯罪活動。
第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主要負責督促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執行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促進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穩健發展。
第十三條各級稅務部門主要負責做好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的納稅服務工作,加強對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納稅的征收監管,并依法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各級工信部門要協調各網絡運營商保障對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的網絡運行,指導、督促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做好網絡安全和用戶網絡信息的防護措施。
第十五條網絡小額貸款公司開戶銀行應當配合做好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結算工作,履行監管協議約定的責任和義務,一旦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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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監督管理內容
第十六條網絡小額貸款公司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有關文件及以下規定:
(一)嚴禁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嚴禁組織或參與任何集資活動,禁止進行賬外經營;
(二)貸款發放利率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
(三)不得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
(四)變更公司股東、注冊資本、高級管理人員、辦公場所、名稱等須經監管部門審核;
(五)只能開展互聯網上信貸及市級監管部門允許開展的相關業務;
(六)從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金的2倍;
(七)經營活動應當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原則上單戶100萬元以內的小額貸款余額之和占全部貸款余額的比例不低于70%,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網絡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10%;
(八)嚴禁泄露客戶信息資料,保障客戶信息安全;
(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應當達到100%;
(十)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的基本賬戶只能在注冊地開設,貸款的發放與本息回收只能通過基本賬戶結算;對有融資合作需求的,經監管部門批準后可開設一般賬戶;
(十一)應在注冊地設立辦公場所,且符合以下規定:
1.懸掛市金融工作局批復文件、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稅務部門頒發的稅務登記證、網絡小額貸款公司自律承諾、貸款辦理流程等;
2.明示現行貸款基準利率和執行利率;
3.公布監管部門的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4.公司名稱應當有“小額貸款公司”字樣。
(十二)應當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風險撥備制度、財務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財政部《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0年修訂版)》(財金〔2010〕21號)和《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財金〔2005〕53號)等金融財務管理制度。
(十三)應當遵守的其他監管規定。
第十七條各級
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定期組織對注冊在本轄區的網絡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必要時,可根據需要對網絡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專項檢查。實施現場檢查時,應當至少提前2個工作日告知網絡小額貸款公司,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網絡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予以配合,允許檢查人員進入公司系統采集有關業務數據,并保證提供的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八條市金融工作局應在每年5月前組織開展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年審工作。
第四章風險管理措施
第十九條網絡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監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風險提示,并要求整改:
(一)單戶貸款100萬以下的貸款余額占全部貸款余額比例未達到監管指標要求的;
(二)同一借款人貸款余額超過資本凈額10%的;
(三)未按要求充分計提資產損失準備金的;
(四)違反規定開展互聯網下業務的;
(五)公司辦公場所不規范,規章制度不健全的;
(六)風險管控措施不到位的;
(七)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第二十條網絡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監管部門應當約見其董事長、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談話,并責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未整改或整改未達到要求的,縣級監管部門應當提請市金融工作局對其采取責令停業整頓、暫停運營資格等監管措施;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予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組織或參與非法集資、違反規定進行賬外經營的;
(二)貸款發放利率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
(三)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的;
(四)公司股東抽逃或變相抽逃資本金,未經批準轉讓股權或增資擴股的;
(五)未經審核更換法定代表人或任命高級管理人員的;
(六)超出核準經營范圍的;
(七)違反金融法律法規中有關融資規定的;
(八)不按照規定提供或提供虛假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九)拒絕或阻礙監管的;
(十)其它違反國家金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五章信息報送
第二十一條網絡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報送信息:
(一)根據監管部門要求,及時報送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及其股東、高級管理人員有關信息;
(二)在每月5日前按照各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求向其報送上月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銀行對賬單、貸款臺賬及相關業務報表等,年度結束后50天內向同級財政、稅務部門報送年度結算報表;
(三)按有關要求接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及時、準確、完整地錄入有關貸款信息。
第二十二條縣(市、區)監管部門應在每月6日前將網絡小額貸款公司月度業務統計報表報市金融工作局。
第二十三條市金融工作局應在每月8日前將網絡小額貸款公司月度業務統計報表報送省政府金融辦。
第二十四條各級監管部門應當建立監管信息檔案。監管信息檔案應當包括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籌建、開業、變更、注銷等文檔,以及基本信息表、業務統計報表、財務報表、年度審計報告、監督檢查報告、有關網絡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工作的會議記錄和紀要、監管日志、相關請示等。
第二十五條各級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的監管信息保管、查詢和保密制度,監管信息檔案由專門部門負責保存,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公布。
第六章附 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