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公司貸款流程(貸款流程個人公司怎么做)
第十七條抵押物的價值需由貸款人或其認可的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評估、確認,評估費用由抵押人負擔。抵押最高額不超過抵押物評估價值的70% 。
第十八條抵押人需到貸款人指定的保險公司辦理抵押物財產保險,也可以委托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抵押期內,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保險合同》應明確貸款人為該項保險的第一受益人;保險期不得短于申請借款期限;投保金額不得低于借款的全部本息額;保 險單不得含有任何有損貸款人權益的限制性條款;保險所需全部費用由抵押人負擔。
第十九條貸款人與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后,雙方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
以住房抵押的,應分別情況辦理以下登記手續:
(一)以期房抵押的,貸款人和抵押人應持依法生效的預購房屋合同到期房座落地的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備案手續;同時由售房單位提供擔保,待該期房竣工交付后,持《房屋所有權證》辦理正式抵押登記。
(二)以現房抵押的,貸款人和抵押人應持《房屋所有權證》到房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取得《房屋他項權證》;如售房單位未辦妥《房屋所有權證》,貸款人和抵押人應持依法生效的《房屋買賣合同》辦理抵押登記備案手續,待售房單位辦妥該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權證》后,再據以辦理正式抵押登記手續。
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貸款人和抵押權人應在抵押合同簽訂后15日內,持被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證、抵押合同、地價評估及確認報告、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件及有關材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取得《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第二十條抵押權設定后,所有能夠證明抵押物權屬的證明文件(原件)及抵押物的保險單證(正本)等,均由貸款人保管并承擔保管責任。
第二十一條抵押物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重復抵押或出租、轉讓、出售和饋贈。抵押人負有維修、保管和保證抵押物安全、完好的責任,并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抵押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解除抵押關系。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關系時,應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
第六章質押貸款
第二十三條 質押貸款指貸款人按法定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國庫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金融債券、AAA級企業債券、個人定期儲蓄存單等有價證券可以作為質物。
第二十四條 出質人應將權利憑證交付貸款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應妥善保管質物,不得動用。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損毀,貸款人應承擔責任并賠償損失。
第二十六條 在質押期間,有價證券兌現日期先于還款日期的,可選擇以下方式處理:
(一)到期兌現用于提前清償貸款;
(二)兌換為定期儲蓄存款單繼續用于質押;
(三)用貸款人認可的等額債券、存款單調換到期債券、存款單。
第二十七條 質押期內,出質人對于質押的有價證券不得以任何理由掛失。
第七章保證貸款
第二十八條保證貸款指貸款人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本息時承擔連帶責任作為擔保而發放的貸款。
保證人是法人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并辦理年檢手續;
(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三)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
(四)有代償能力;
(五)在中國工商銀行開立基本存款帳戶或一般存款帳戶;
(六)無重大債權債務糾紛。
保證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可靠的代償能力,并且在貸款人處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的擔保應當是不可撤銷的全額連帶責任保證。
第八章抵(質)押加保證貸款
第三十條抵押或質押加保證貸款指貸款人在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抵押或質押的基礎上,要求其同時提供符合規定條件的保證人作為擔保而發放的貸款。
第三十一條采用本貸款方式的,貸款人在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與抵押人或出質人簽訂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的同時,還應與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當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時,貸款人可以通過處分抵押物或質物受償,不足的部分應按照約定要求保證人履行債務。
第九章貸款償還方式
第三十二條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如借款人提前還款,應事先征得貸款人同意,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三條償還貸款本息的方式有以下兩種:
(一)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
(二)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采取等額還款法、累進還款法等還款方法,按月歸還貸款本息。
第十章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四條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應當由借貸雙方協商同意,并依法簽訂變更協議;有擔保合同的,應事先征得擔保人同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十五條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由其財產合法繼承人在繼承財產范圍內或由其監護人在借款人財產范圍內繼續履行借款合同。
第三十六條保證人喪失擔保資格或擔保能力時,借款人應及時通知貸款人,并提供新的保證人,經貸款人同意后,重新簽訂保證合同。未經貸款人同意,原保證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十七條借款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貸款人應在30日內將用于擔保的抵押物或質物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隨即終止。
第十一章債權保護
第三十八條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期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歸還貸款本息;
(二)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或挪用貸款;
(三)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權的財產或權益拆遷、出租、出售、轉讓、饋贈或重復抵押;
(四)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提供虛假文件、資料,造成貸款損失;
(六)未按合同約定辦理有關保險手續;
(七)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或協議;
(八)抽逃、隱匿、私分、違法出讓、不合理低價變賣財產,危害貸款安全;
(九)在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債權,質物價值明顯減少影響債權實現的情況下,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擔保措施;
(十)借款人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
(十一)違反本辦法和借款合同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借款人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時,貸款人應采取下列一種或數種債權保護措施:
(一)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二)中止借款人提取貸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三)按規定處以罰息;
(四)從借款人帳戶中扣款,償還貸款本息;
(五)按照合同約定提前處分抵押物或質物,清償貸款本息;
(六)按照合同約定提前追索保證人的連帶責任;
(七)依法追償貸款本息。
第四十條處分抵押物或質物,其價款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應當向借款人或保證人追索應償還的部分;其價款超過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應將剩余部分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
第四十一條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價款,在依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優先清償擔保債權。
第四十二條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借貸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個人住房貸款不得用于購買豪華住房。城鎮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貸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中國工商銀行總行解釋和修改。各一級、準一級分行可制定實施細則,報總行備案。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中國工商銀行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