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貸款需要資料(貸款公司用你的資料去貸款)
企業集團內部各單位之間相互的資金借貸,在企業看來是無所謂的事情,無非是左口袋的錢裝進右口袋,或右口袋的錢裝入左口袋,錢還是那些錢,錢的主人還是錢的主人,一切都沒什么變化,對此,稅務機關卻要征稅簡直沒有任何道理。表面上看企業的理解似乎很有些道理,但是從法律層面上看,每個企業都是獨立的市場主體,都有獨立的財產,都要用自己的財產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在各自的經營活動中自然也就應當承擔者各自的納稅義務,雖然與集團各公司之間有隸屬關系,但在經營活動中也應該親兄弟明算賬,不能相互替代。因此,即使在集團公司內部各單位之間發生的借貸關系同樣要按國家稅法規定繳納稅款,但考慮企業集團內部因為相互的關聯關系,資金借貸的情況很頻繁、很普遍,為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國家出臺了“企業集團統借統還免征增值稅、企業集團內部單位無償借貸資金免征增值稅”等稅收優惠政策。
關于企業集團統借統還免征增值稅的規定
按營改增的規定,企業集團統借統還免征增值稅,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首先,必須是企業集團。什么是企業集團,2018年9月1日以前,企業集團按《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取得《企業集團登記證》。9月1日后,企業按《關于做好取消企業集團核準登記等4項行政許可等事項銜接工作的通知》的規定,企業集團的名稱中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且集團母公司應當將企業集團名稱及集團成員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集團母公司公示”欄目向社會公示。
這里要注意將企業集團與關聯企業區分開來。企業集團內的單位是關聯企業,但并不是所有的關聯企業都是企業集團的成員單位。
其次、資金必須來源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企業集團統借統還的資金必須來源于金融機構的貸款,或者企業自己發行債券。除了這兩個資金來源的渠道,其他的資金來源不享受該稅收優惠政策。比如,向其他企業的借款。
第三,借款方可以是企業集團,也可以是企業集團的核心公司(不是企業集團核心公司的借款不享受該稅收優惠政策)。
第四、使用借款的單位是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的下屬單位。
第五、由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公司借款給下屬單位;也可以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借款給集團內下屬單位。借款應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
第六、借款使用單位支付的利息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
政策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若干營業稅問題的公告》 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簡稱36號文)
除了企業集團統借統還免征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政策之外,2019年2月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該文件的第三條明確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p>
從對該規定的分析來看,主要包含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首先適用對象是企業集團及企業集團內部單位之間,也就是說,只要是企業集團內部單位都可以享受該項稅收優惠政策。這與企業集團統借統還的稅收優惠政策不同。統借統還的稅收優惠政策強調資金必須是集團公司與集團的核心企業從銀行的借款,或發行債券的收入。由企業集團、企業集團的財務公司,或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借給企業集團的其它單位。
其次,對于資金的來源,此項優惠政策沒有做出規定,也就是說資金可以來源于企業向銀行的貸款,也可以是企業發行債券的收入,還可以是企業的自有資金。這一規定與統借統還的稅收優惠政策也不一樣。統借統還的稅收優惠政策,強調企業的資金必須來自于銀行的借款或者自行發行債券的收入。
第三,企業集團內部單位之間資金的借貸必須是無償的。換句話說借錢不用付利息。這一規定與統借統還的稅收優惠政策仍然不一樣,統借統還的稅收優惠政策,強調企業集團內部單位之間,借貸資金的利息不能高于銀行的貸款利息,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利率水平。
第四,稅收優惠政策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總共不到兩年的時間。
第五,2019年2月1日前企業集團內單位之間發生的無償借貸行為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換句話說,該項稅收優惠政策可以溯及既往。
第六,該稅收優惠政策政策與統借統還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是兩項優惠政策,不存在相互替代關系。
第七,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需要到稅務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