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指導(小額貸款公司業務)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根據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我省進一步規范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指導思想,規范試點工作
深入貫徹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以服務“三農”和小企業為宗旨,小額貸款公司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堅持有序推進、規范運作、防范風險、嚴格監管的原則,正確引導民間融資,合理配置金融資源,在取得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擴大試點,為促進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多層次金融服務。
二、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責任分工
(一)嚴格按照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的有關規定,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成立由省金融辦、省工商局、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河北銀監局、省公安廳、省中小企業局等部門組成的聯席會議,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金融辦,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綜合指導,制定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培訓,開展業務檢查。對經營規范、業績優良、無不良信用記錄的小額貸款公司,可按照有關規定向銀監部門推薦改制為村鎮銀行。
(二)各設區市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審批、監管工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組長,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的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金融辦,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方案的審核和審批及上報備案工作,組織縣(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工作。
(三)各縣(市)政府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申報、監管工作。成立由縣(市)政府分管副縣(市)長任組長,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的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市)金融辦或其他機構,具體負責審核小額貸款公司申報材料和組建方案,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督管理和風險防范工作。
三、從嚴設立標準,嚴把市場準入
(一)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應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
(二)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足額繳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8000萬元。主投資人持有股份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總額的20%,其他單個股東及其關聯股東不超過10%。試點期間,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上限為1億元。對于經營規范、業務發展快、切實為小企業和“三農”服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正式開業運營1年后允許增資擴股。
(三)小額貸款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要資信優良,無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入股的資金是自有的合法財產;企業法人股東提出申請前,應連續3年以上盈利,經營穩健,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主投資人要從在當地注冊的管理規范的民營骨干實體企業中選擇,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對發起人、股東資格的審查,人民銀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門要依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四)小額貸款公司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風險控制以及貸款發放、審批和財務管理等規章制度,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其他設施。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要熟悉金融業務,有從事金融工作的經歷,經過專業知識培訓,無犯罪和不良信用記錄。
四、嚴格業務范圍,依法合規經營
(一)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二)小額貸款公司以向農戶、個體創業者、小企業等發放小額貸款為主要經營范圍。發放貸款要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不得向其股東、管理人員、信貸人員發放貸款。
(三)小額貸款公司在本縣(市)區域內經營,不得設立分支機構,不得兼營其他業務,不得對外投資,嚴禁向國家限制的行業和黃、賭、毒等非法領域發放貸款,嚴禁吸收社會存款,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集資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