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公司貸款墊付(擔保公司墊付房貸)
{“base_info”: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皖0104民初3770號”], “party_info”: [“原告: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懷寧路288號安徽擔保大廈,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60623N。”, “法定代表人:錢力,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靜,該公司職員。”, “被告:安徽皖能電器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蕪湖市無為縣泥汊鎮,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7089Q。”, “法定代表人:張華麗,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安徽利邦電氣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馬鞍山市承接產業轉移示范園區(龍山大道以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44070Y。”, “法定代表人:張華麗,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張華麗,女,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銅陵市獅子山區。”, “被告:丁曉春,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縣。”, “被告:汪秀芳,女,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無為縣。”], “trial_process”: [“原告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信用擔保公司)與被告安徽皖能電器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皖能電器公司)、安徽利邦電氣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邦電氣公司)、張華麗、丁曉春、汪秀芳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省信用擔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靜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皖能電器公司、利邦電氣公司、張華麗、丁曉春、汪秀芳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party_a_request”: [“原告省信用擔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皖能電器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償款3619395.49元、違約金723879.1元、代償資金占用費390894.71元(暫計算至2019年3月11日,此后以3619395.49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五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合計4734169.3元;2、判令原告對被告皖能電器公司提供抵押的廠房及土地使用權[他項權證號:皖(2017)無為縣不動產證明第0000007號]變現后在上述第一項債權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3、判令原告對被告皖能電器公司提供抵押的設備[動產抵押登記書編號:0553120********]變現后在上述第一項債權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4、判令原告對被告張華麗、丁曉春提供抵押的房產[他項權證號:皖(2017)巢高抵不動產證明第0547479號]變現后在上述第一項債權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5、判令被告利邦電氣公司、張華麗、汪秀芳對上述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6、判令各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被告皖能電器公司因向徽商銀行合肥花園街支行(貸款人)貸款550萬元需要,于2017年3月1日與原告簽訂編號為委保字二部(2016)081號的《委托保證合同》,由原告為其向貸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同日,被告皖能電器公司與貸款人簽訂了編號為流借字第20170301號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原告與貸款人簽訂了編號為保字第20170301號的《保證合同》。為保證原告的權益,各被告為該筆貸款擔保向原告提供了以下反擔保措施:1、被告皖能電器公司與原告簽訂了編號為抵保字二部(2016)081號《抵押反擔保合同》,以其所有的設備向原告提供抵押反擔保,并辦理了動產抵押登記,動產抵押登記書編號0553120********;2、被告皖能電器公司與原告簽訂了編號為最高抵保字二部(2016)081-2號、081-3號的《最高額抵押反擔保合同》,以其所有的位于無為縣泥汊鎮泥汊行政村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證號:無國用(2005)第1392號、無國用(2005)第1393號],位于無為縣泥汊鎮泥汊行政村的廠房[房產證號:房地權泥汊鎮第000189號、房地權泥汊鎮第000188號]向原告提供最高額抵押反擔保,并辦理抵押登記[他項權證號:皖(2017)無為縣不動產證明第0000007號];3、被告張華麗、丁曉春與原告簽訂編號為最高抵保字二部[2016]081-1號《最高額抵押反擔保合同》,以其所有的位于巢湖市巢湖南岸巢湖碧桂園翠山映麓苑四街28幢2房產[房產證號:巢湖市房地權證字第174798、17××99號]提供最高額抵押反擔保,并辦理抵押登記[他項權證號:皖(2017)巢高抵不動產證明第0547479號];4、被告利邦電氣公司與原告簽訂了編號為企信字二部(2016)081號的《企業信用反擔保合同》;5、被告張華麗、汪秀芳與原告簽訂了編號為個信字二部(2016)081號《不可撤銷個人連帶責任信用反擔保合同》。
2017年3月6日,貸款人依約向被告皖能電器公司發放貸款550萬元。因被告皖能電器公司未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貸款人要求其還本付息并要求原告履行保證責任。2018年8月6日,原告作為保證人為被告皖能電器公司就該筆貸款向貸款人償還3619395.49元。2018年8月7日,貸款人向原告出具《關于解除保證責任的函》,原告就該筆貸款的保證責任履行完畢。此后,被告皖能電器公司未向原告償還上述貸款本息,其余幾名被告也未向原告履行還款義務,給原告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party_b_reply”: [“被告皖能電器公司、利邦電氣公司、張華麗、丁曉春、汪秀芳未作答辯,也未提交證據材料。”], “court_find_out”: [“經審理查明:2017年3月1日,皖能電器公司(委托人、甲方)因向徽商銀行合肥花園街支行(貸款人)申請貸款需要,與省信用擔保公司(受托人、乙方)簽訂一份編號為委保字二部[2016]081號的委托保證合同,約定:甲方向徽商銀行合肥花園街支行(貸款人)申請授信、借款或開立承兌匯票等,乙方根據甲方的申請及提交的文件,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以保證方式為甲方向貸款人提供擔保;保證范圍依據甲方與貸款人簽訂的流借字第20170301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乙方與貸款人簽訂的保字第20170301號保證合同所約定的保證范圍;委托保證期間為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乙方保證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代甲方清償融資合同項下未清償債務時,視同已征得甲方同意,無需另行取得甲方同意的書面文件;乙方自代償之日起有權向甲方追償乙方為甲方代償的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其他相關費用及甲方違反合同約定應支付乙方的違約金、代償資金占用費、未付擔保費和乙方全部經濟損失等;甲方應在乙方向貸款人出具放款通知書前,按照甲方的要求落實反擔保措施,依法簽訂反擔保合同;甲方未按期清償到期債務由乙方代償的,甲方除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代償全部款項20%的違約金外,還應按代償全部款項的日萬分之五乘以實際占用天數向乙方另行支付自代償次日起的代償資金占用費等內容。
“, “為保證省信用擔保公司委托保證合同項下權益,皖能電器公司自愿以其自有設備向省信用擔保公司提供最高額抵押反擔保,雙方并簽訂了抵保字二部[2016]081號《抵押反擔保合同》、自愿以其土地使用權提供最高額抵押反擔保,雙方并簽訂了最高抵保字二部[2016]081-2號《最高額抵押反擔保合同》、自愿以其廠房提供最高額抵押反擔保,雙方并簽訂了最高抵保字二部[2016]081-3號《最高額抵押反擔保合同》;張華麗、丁曉春自愿以其房產提供最高額抵押反擔保,雙方并簽訂了編號為最高抵保字二部[2016]081-1號《最高額抵押反擔保合同》;利邦電氣公司,張華麗、汪秀芳作為保證人自愿向省信用擔保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反擔保,各方并簽訂了企信字二部[2016]081號《企業信用反擔保合同》及個信字二部[2016]081號《不可撤銷個人連帶責任信用反擔保合同》。其中,皖能電器公司(抵押人、乙方)與省信用擔保公司(抵押權人、甲方)簽訂的抵保字二部[2016]081號《抵押反擔保合同》載明:根據甲方與借款人皖能電器公司簽訂的委托二部[2016]081號委托保證合同、甲方與貸款人徽商銀行合肥花園街支行保證合同的約定,甲方作為保證人,為借款人與貸款人簽署的流借字第20170301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債務提供信用擔保,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擔保;抵押反擔保物為乙方所有的如下機械設備:數控液壓機1臺、液壓板料折彎機1臺、液壓擺式剪板機1臺、輸變電設備(加油站專用)1座、輸變電設備1座、數控母線沖剪機1臺、DSC-03055數控沖床機1臺、TC數控萬能式三輥卷板機1臺;抵押反擔保的范圍為甲方為借款人代位清償的全部款項(包括但不限于代償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委托保證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人應支付甲方的違約金、資金占用費等。
皖能電器公司(抵押人、乙方)與省信用擔保公司(抵押權人、甲方)簽訂的最高抵保字二部[2016]081號-2號、[2016]081-3號《最高額抵押反擔保合同》載明:鑒于甲方同意在2016年12月28日至2019年6月28日期間向皖能電器公司提供連續融資擔保服務,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最高額抵押反擔保;合同約定的連續擔保期間,甲方為借款人連續融資提供擔保的債務本金最高額均為550萬元;[2016]081-2號合同項下反擔保抵押物為乙方所有的坐落于無為縣泥汊鎮泥汊行政村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證號為無國用(2005)第1392號、無國用(2005)第1393號]。[2016]081-3號合同項下反擔保抵押物為乙方所有的坐落于無為縣泥汊鎮泥汊行政村的廠房[產權證號為房地權泥汊鎮第000189號、房地權泥汊鎮第000188號]。張華麗、丁曉春(抵押人、乙方)與省信用擔保公司(抵押權人、甲方)簽訂的最高抵保字二部[2016]081-1號《最高額抵押反擔保合同》載明:鑒于甲方同意在2016年12月28日至2019年6月28日期間向皖能電器公司提供連續融資擔保服務,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最高額抵押反擔保;合同約定的連續擔保期間,甲方為借款人連續融資提供擔保的債務本金最高額為600萬元;反擔保抵押物為張華麗、丁曉春共同所有的位于巢湖市巢湖南岸巢湖碧桂園翠山映麓苑四街28幢2房產[產權證號為巢湖市房地權證字第174798、17××99號]。
2017年3月1日,各方就皖能電器公司用于抵押反擔保的機械設備在無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了編號為0553120********的動產抵押登記。2017年1月3日,各方就皖能電器公司用于抵押反擔保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廠房辦理了不動產抵押登記[皖(2017)無為縣不動產證明第0000007號]。2017年1月3日,各方就張華麗、丁曉春用于抵押反擔保的房產辦理了不動產抵押登記[皖(2017)巢高抵不動產證明第0547479號;產權證號為巢湖市房地權證字第174798、17××99號]。利邦電氣公司,張華麗、汪秀芳(乙方、反擔保人)分別與省信用擔保公司(甲方、保證人)簽訂的企信字二部[2016]081號《企業信用反擔保合同》及個信字二部[2016]081號《不可撤銷個人連帶責任信用反擔保合同》載明:根據甲方與皖能電器公司(借款人)簽訂的委保二部[2016]081號委托保證合同、甲方與徽商銀行合肥花園街支行(貸款人)簽訂的保字20170301號保證合同約定,甲方作為保證人,為借款人與貸款人簽署的流借字第2017031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債務提供信用擔保。為確保甲方在為借款人承擔保證責任行使追償權及代位求償權等權益,乙方受借款人的委托并自愿為借款人向甲方提供信用反擔保;反擔保的范圍包括委托合同中約定的甲方為借款人代為清償的全部款項(包括但不限于代償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委托保證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人應支付甲方的違約金、資金占用費(以代償款項的日萬分之五乘以實際天數)等;反擔保期間為甲方代借款人向貸款人償還未清償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之次日起2年;反擔保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乙方同意反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的抵押或質權反擔保的,甲方有權自行決定行使權利的順序,有權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借款人的全部到期應付款項而無需先行行使擔保物權。
“, “上述合同簽訂后,省信用擔保公司依約以保證人的身份與徽商銀行合肥花園街支行簽訂保字第20170301號保證合同,自愿為皖能電器公司(借款人)向徽商銀行合肥花園街支行(貸款人)借款550萬元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2017年3月6日,徽商銀行合肥花園街支行(貸款人)依據其與皖能電器公司(借款人)于2017年3月1日簽訂的流借字20170301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550萬元,借款期限12個月),依約通過銀行轉賬向皖能電器公司發放貸款550萬元。貸款期限屆滿后,皖能電器公司未能依約向徽商銀行合肥花園街支行償還全部貸款本金及利息。2018年8月6日,經徽商銀行合肥花園街支行催收,省信用擔保公司于當日代皖能電器公司清償了尚欠的貸款本息3619395.49元(貸款本金3383700元+利息、罰息等235695.49)。”, “2018年8月7日,徽商銀行合肥花園街支行向省信用擔保公司出具關于完全解除保證責任的函稱:省信用擔保公司,借款人皖能電器公司在我行辦理的550萬元貸款(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編號為流借字20170301號)本金及利息已于2018年8月6日經貴公司代償全部清償,代償金額為3619395.49元。
至此,貴我雙方簽訂的保證合同(保字第20170301號)約定義務全部履行完畢,貴公司連帶責任保證義務自2018年8月6日起完全解除,特此函告。”, “至今,皖能電器公司對省信用擔保公司墊付的上述代償款本息一直未予清償。反擔保人利邦電氣公司、張華麗、丁曉春、汪秀芳也未依約履行反擔保責任。”, “另查,省信用擔保公司于2018年8月6日支出的代償款,自墊付次日起按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至2019年3月11日的違約金為51878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委托保證合同、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和借款發放憑證、保證合同、抵押反擔保合同、動產抵押登記證書、最高額抵押反擔保合同3份、不動產登記證明2份、企業信用反擔保合同、不可撤銷個人連帶責任信用反擔保合同、代償函、代償款銀行轉賬回單、解除保證責任函及原告的當庭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court_consider”: [“本院認為:原告為被告皖能電器公司(借款人)向徽商銀行合肥花園街支行(貸款人)借款550萬元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應予確認。被告皖能電器公司在其與徽商銀行合肥花園街支行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未依約履行貸款本息的償還義務,導致作為保證人的原告墊付了其應歸還的貸款本息3619395.49元,原告依法有權就其已承擔的上述保證責任向被告皖能電器公司予以追償。
在原告與被告皖能電器公司簽訂的委托保證合同中,各方雖約定在因被告皖能電器公司違約導致原告代償款項時,被告皖能電器公司除應承擔返還代償款責任外,還應支付代償款資金占用費(自代償次日,按代償金額的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算)及違約金責任(按代償款項的20%計算),但上述約定的違約金及代償資金占用費總和明顯超出違約導致的經濟損失,本院對上述兩項費用的總和酌情按代償款墊付次日起年利率24%的標準予以核減。原告主張被告皖能電器公司清償其代為墊付的3619395.49元貸款本息及截止至2019年3月11日的違約金(包括資金占用費)不超過518780元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皖能電器公司對于案涉債務自愿以其所有的機械設備(動產抵押登記書編號為0553120********),位于無為縣泥汊鎮泥汊行政村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產權證號為無國用(2005)第1392號、無國用(2005)第1393號]及廠房(產權證號為房地權泥汊鎮第000189號、房地權泥汊鎮第000188號)提供抵押反擔保并辦理了動產及不動產抵押登記手續。原告關于其對上述抵押財產在債權額度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主張,依法能夠成立。
被告張華麗、丁曉春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巢湖市巢湖南岸巢湖碧桂園翠山映麓苑四街28幢2房產[產權證號為巢湖市房地權證字第174798、17××99號]為案涉債務提供最高額抵押反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原告關于其有權對被告張華麗、丁曉春用于抵押反擔保的上述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主張,依法能夠成立。被告利邦電氣公司、張華麗、汪秀芳作為被告皖能電器公司的反擔保保證人,在其與原告簽訂的反擔保合同中明確承諾對案涉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原告關于被告利邦電氣公司、張華麗、汪秀芳應對被告皖能電器公司的案涉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主張,依法能夠成立。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二百零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judge_result”: [“一、安徽皖能電器設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墊付的貸款本息3619395.49元;”, “二、安徽皖能電器設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截止至2019年3月11日的資金占用費、違約金合計518780元,此后的資金占用費、違約金總和以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款項為基數按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至款清日止;”, “三、安徽利邦電氣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張華麗、汪秀芳對于安徽皖能電器設備有限公司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對安徽皖能電器設備有限公司用于抵押擔保的機械設備(動產抵押登記書編號為0553120********)在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債權額度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具體數量、規格詳見動產抵押登記書及抵押物清單);”, “五、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對安徽皖能電器設備有限公司用于抵押擔保的位于無為縣泥汊鎮泥汊行政村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廠房[皖(2017)無為縣不動產證明第0000007號;無國用(2005)第1392號、無國用(2005)第1393號;房地權泥汊鎮第000189號、房地權泥汊鎮第000188號]在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債權額度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六、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對張華麗、丁曉春名下位于巢湖市巢湖南岸巢湖碧桂園翠山映麓苑四街28幢2房產[皖(2017)巢高抵不動產證明第0547479號;產權證號為巢湖市房地權證字第174798、17××99號]在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債權額度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七、駁回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673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49673元。由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負擔6253元,由安徽皖能電器設備有限公司、安徽利邦電氣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張華麗、丁曉春、汪秀芳共同負擔434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court_office”: [“審判長湯本剛”, “人民陪審員劉臘梅”, “人民陪審員雷安建”], “judge_date”: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court_assist”: [“書記員杜曉嬋”], “appendix”: [“附本案適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四條: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條: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一百七十九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一百八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二百零三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keys_order”: [“base_info”, “party_info”, “trial_process”, “party_a_request”, “party_b_reply”, “court_find_out”, “court_consider”, “judge_result”, “court_office”, “judge_date”, “court_assist”, “appendi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