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小額貸款公司排名(合肥小額貸款公司招聘)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合肥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合肥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防范經營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金融辦《關于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皖政辦〔2008〕52號)、《安徽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暫行規定》(皖政辦〔2009〕3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活動。
本辦法所指小額貸款公司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監管機構及職責
第三條 建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市聯席會議),統籌協調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市聯席會議職責如下:
(一)制定小額貸款公司發展規劃及監管具體規定;
(二)審核小額貸款公司籌建、開業申請;
(三)對小額貸款公司重大變更事項以及停辦業務、撤銷等處理方案進行審核確認;
(四)研究解決其他重大監管事項。
市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監管工作,加強信息溝通,發現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報告。
第四條 市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金融辦)是本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和第一責任主體,具體監管職責如下:
(一)市聯席會議的日常組織工作;
(二)擬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制度;
(三)審查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開業、變更、終止申請,依法批準或提請審批,指導小額貸款公司籌建、開業;
(四)組織實施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對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指標執行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五)協調安徽銀監局、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做好日常監管工作;
(六)指導縣(區)、開發區開展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
(七)市聯席會議確定的其他監管事項。
第五條 市工商局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一)指導、督促小額貸款公司依法辦理公司設立、變更、注銷、備案等登記事項和年檢事項;
(二)查處小額貸款公司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超范圍經營和違法發布廣告、虛假宣傳等違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依法查處未經登記擅自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以及小額貸款公司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等行為;
(四)督促小額貸款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含格式條款的貸款合同備案手續,督促小額貸款公司及時辦理動產抵押登記。
第六條 市公安局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一)指導小額貸款公司建立經營安全防范制度;
(二)對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有無犯罪記錄進行認定;
(三)依法查處涉嫌非法集資、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發放高利貸等金融違法、犯罪行為,打擊非法金融活動。
第七條 市審計局負責會同市金融辦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第八條 市監察局負責組織對小額貸款公司籌建申請進行公示,并核實處理相關反饋情況。
第九條 市財政局負責指導小額貸款公司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審核、落實小額貸款公司扶持政策。
第十條 市政府法制辦負責組織研究監管過程中的法律政策問題,并提供法律意見。
第十一條 市處置非法集資辦公室負責組織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非法集資行為進行認定和查處。
第十二條 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是其轄區范圍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的第一責任人,應當明確監督管理主管部門,協助市金融辦做好日常監管工作。
第三章 設立、變更、終止監管
第十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一億元。
鼓勵小額貸款公司有效整合資源,增加注冊資本,提高經營能力和抗風險能力。
第十四條 縣(區)、開發區負責受理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開業、變更、終止事項的申請,并進行初審。
市金融辦負責對縣(區)、開發區提請審查的小額貸款公司籌建、開業、變更、終止事項進行復審,按規定提請市聯席會議審核;審核通過后,由市金融辦依法批準或者提請省政府金融辦審批。
小額貸款公司依法終止的,市金融辦應當對其清算過程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 縣(區)、開發區主管部門應當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查驗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提請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確認并出具風險處置承諾書后報市金融辦。
獲準籌建、申請開業的小額貸款公司,縣(區)、開發區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現場驗收,提請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確認后報市金融辦,驗收記錄作為提請開業審批的重要依據。
小額貸款公司變更事項,由縣(區)、開發區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市金融辦。
第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經營負責人應當從事信貸等金融工作三年以上且無不良信用記錄。
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確認,市金融辦應當征詢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和安徽銀監局同意。
第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申請經市聯席會議審核通過后,由市監察局對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發起人、股東名單和資本金狀況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檢驗股東信用和資本金的合法合規性。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市金融辦提請省政府金融辦審批。
第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下列變更事項,由市金融辦審查后提請市聯席會議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由市金融辦依法批準或提請省政府金融辦審批: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或者實際履行相應職責的人員;
(三)變更主發起人、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分立或者合并。
增資擴股審批程序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執行。
其他變更事項由市金融辦依法審批。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收到核準籌建的批復文件后半年內未申請開業或者未達到開業條件的,由市金融辦提請省政府金融辦撤銷其資格。
小額貸款公司獲準開業后連續半年以上未經營貸款業務的,由市金融辦提請省政府金融辦撤銷其經營貸款業務資格,同時由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開業半年后,經營合規、業績優良、風險控制較好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申請增資擴股:
(一)在原有股東中增資擴股,股東結構沒有發生變化,增資幅度在原有資本金總額百分之五十以內的,增資擴股方案由縣(區)、開發區審批,報市金融辦備案;增資幅度達到或者超過原有資本金總額百分之五十的,增資擴股方案經市聯席會議審核通過后,由市金融辦批準或者提請省政府金融辦審批。
(二)增資擴股中吸納新股東,股東、股權結構發生變化,增資幅度在原有資本金總額百分之二十以內的,增資擴股方案由縣(區)、開發區審批,報市金融辦備案;增資幅度達到或者超過原有資本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的,增資擴股方案經市聯席會議審核通過后,由市金融辦依法批準或者提請省政府金融辦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