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抵押貸款 上海(抵押上海貸款車輛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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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閔行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盜竊案。
上海一車主劉某,在將自己名下的奔馳車輛已經抵押給別人并且獲得借款的情況下,又將車偷回。債主告上法庭后,法院以盜竊罪判了劉某 10 年,并處罰金 2 萬元。
劉某平時住豪宅、開豪車,是別人眼的「大老板」,殊不知,他的豪宅是租的,奔馳車是貸款買來裝門面的,不僅如此,他還背有銀行的 50 余萬元貸款。
因經濟拮據,劉某最終打起了自己奔馳車的主意。此時正好有人介紹李某給他,李某以為自己結交了大老板,自愿借給其人民幣 36 萬元用于生意周轉,劉某同時將奔馳車交給李某作為抵押。
然而借款到期后,劉某不僅還不出錢,還動起了歪腦筋,偷偷跑到李某的住處,把停放在小區里的奔馳車開走。后李某報警,直到被警方抓獲時,劉某還不相信自己已涉嫌犯罪,一直疑問,拿回自己的車,怎么就成了「偷車賊」?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從銀行貸款人民幣 73 萬元購買了一輛奔馳越野車,后其未按約歸還貸款,經法院判決,需歸還銀行借款本金及利息 50 余萬元。劉某明知這輛奔馳車有大額貸款未還且已經抵押登記給銀行,又與被害人李某簽訂借款協議,向李某借款 36 萬元,并將奔馳車質押給了李某。
借款到期后,劉某又未經李某許可,偷偷將李某放在小區的奔馳車開走,并以 25 萬元的價格抵給了他人,抵押款也揮霍一空,其行為已然構成了盜竊罪,涉案金額巨大,依法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劉某律師辯稱,奔馳車的所有權并沒有變更,從始至終都是屬于劉某的,所以劉某開走自己的車子并非盜竊行為。另外,該車附著銀行貸款等債務,李某獲得車輛后能控制且能實現的物值應當是評估的車價扣除上述債務及利息以后的余額,現二者相抵已經是負值,故沒有損失(危害后果)產生,綜上,劉某不構成盜竊罪。
上海閔行法院經審查涉案事實和雙方證據,圍繞爭議焦點作出認定和判決:
劉某辯稱他之前已經聯系過李某,和他商量要取車,但其在李某并未同意的情況下仍將車子開走了,這屬于采用秘密竊取的手段;劉某還辯稱將車取走后,他又再次告訴了李某,但實際上劉某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的既遂,其是否告知李某并不影響本案的定性。
被告人劉某因債務關系已將涉案車輛質押給被害人李某,財物的實際占有已經發生轉移,車輛沒有進行過戶登記并不能否定被害人李某已經實際占有的狀態,李某的占有權受到法律保護。被告人以竊取的手段將他人實際占有的財物秘密轉移占有,隨即抵押給他人得款獲利,其行為符合盜竊罪的主客觀要件,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被害人李某對占有物所享有的財產權利應當以其債權為限,標的物上附著的其他債務或收益、孳息及超出部分均與被害人無關。在車輛估值大于被告人劉某債權金額的情況下,被害人實際喪失的財產權利即為本案的盜竊數額,故應認定為 36 萬元。
涉案車輛雖已由公安機關調取,但因之前已由劉某向銀行設定抵押,本次盜竊得手后又再次質押,被害人李某實際上無法從該車輛上直接索回36萬元款項,故不能視為被告人已經退繳全部贓款并據此對其從寬處理。
綜上,上海閔行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責令其退賠被害人李某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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