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在線抵押融資(車輛抵押融資租賃)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受理了一起融資租賃糾紛案件,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承租人和出賣人雖系同一人,法院以符合售后回租形式為由,認定雙方依法成立融資租賃法律關系,遂依法判令:被告何某返還原告某財務公司租金134163.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違約金(自2021年5月15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24%計付);何某支付某財務公司律師費2200元;某財務公司對案涉抵押車輛享有優(yōu)先首償權。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12月23日,原告某財務公司與被告何某通過在線平臺簽訂《租賃合同》《抵押合同》。被告何某將案涉車輛出賣給原告并予以回租,購車價格116800元,融資總額110269.73元;每月租金3490.15元,共36期,總計還款金額為125645.4元。還款日為每月15日。《租賃合同》約定:“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的要求向承租人購買車輛,并租給承租人使用,即售后回租模式;承租人向出租人承租并使用該租賃車輛。出租人在支付承租人租賃車輛車款后,即取得租賃車輛的所有權。”《抵押合同》約定以案涉車輛提供抵押擔保,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于租賃本金及租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雙方于2021年1月4日辦理了車輛抵押登記,抵押權人為原告。
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了合同,于2020年12月30日支付了融資總額,但被告未按約支付租金,原告為此于2021年11月29日按約定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向被告郵寄《催告函》,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134163.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違約金未果。原告為此訴至法院。另查明,原告為本案訴爭與某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花費律師代理費2200元。
法院認為,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案涉《租賃合同》《抵押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合法有效。被告將案涉車輛出賣給原告,并約定以占有改定方式進行交付且由被告繼續(xù)使用,故原告自《租賃合同》簽訂時即取得車輛的所有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據(jù)此,雙方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相關租賃事項,符合售后回租形式的融資租賃關系。原告依約履行了合同,但被告拖欠租金未付,應當承擔逾期付款責任。現(xiàn)被告租賃車輛后未按約定支付租金,原告向被告郵寄《催告函》,符合雙方約定的通知方式,通知有效,經(jīng)催告后被告仍拒不履行,原告據(jù)此要求被告提前支付全部租金,于法有據(jù),予以支持。被告以案涉車輛為上述款項提供抵押擔保,原告據(jù)此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另原告因本案實際產(chǎn)生律師費2200元,該費用為原告實現(xiàn)債權產(chǎn)生的合理費用,亦予以支持。
據(jù)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判決書送達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