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抵融資(融資抵押車輛的風險)
但在實際扣款中,陳立每月卻被泰優匯融資租賃扣款了2523元,其中包括了336元的所謂咨詢服務費,按36期計算,實際年化利率高達26.53%。

且陳立付出的費用遠不止于此。根據她提供的轉賬記錄來看,在除去1980元的GPS管理費和200元公證服務費后,陳立獲得了60000元的周轉資金,但錢剛剛”落袋”,就被要求轉給了象嶼融資租賃以及相應工作人員共計6154元的”服務費”和”好處費”。
也就是說,陳立一套操作下來實際落袋的只有53846元,若以此實際融資總額來計算,每月扣款2523元,共扣款36期,陳立實際對應的還款年化利率高達37.84%。
而李戈遇到的情況類似且更為復雜。據他所述,他在2022年10月與象嶼融資租賃簽訂合同前后,同樣被扣除了2180元的GPS管理費和公證服務費,另外還被中介方工作人員扣除了6000元的服務費,實際到手金額75000元。且后續除每月被扣款3126元的租金費外,另外還被微眾融資租賃扣除了243元的居間服務費。
李戈稱,”因中介方亂收費,我后來溝通后給我退了3000元,再到2023年6月,我因款項收費不明確導致逾期未還,本想溝通解決方案但被告知要收取高額違約金。更沒想到的是,微眾融資租賃竟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直接把車拖走了,因為車上還有我的個人證件和銀行卡等重要物品,無奈我只好想辦法和他們再商量。結果他們獅子大開口要我付8萬8,但我當天實在湊不出來”。
根據李戈所述以及其提供的付款記錄來看,最終他一共付款80995元,才結束該場糾紛,其中微眾融資租賃收款71500元,另象嶼融資租賃收款9495元。值得一提的是,在李戈整個融資租賃過程中,李戈實際到賬金額78000元,但最后扣款和結清的金額合計已超10萬元。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相關監管規定,融資租賃合同不得存有虛假記載和誤導性陳述;不得強行搭售商品或服務,直接或變相增加承租人費用。
針對多位消費者反饋的合同金額與實際到賬金額不一致,多家公司的合作關系及對應權責,以及簽單過程中涉及的中介費、服務費等多項費用,北京商報記者向多家涉事公司進行采訪求證,同樣未獲得回應。不過,8月17日陳立向北京商報記者反饋,泰優匯融資租賃已經給出和解方案,同意免去剩下幾期的咨詢服務費,不過此前收取的費用是否退還,暫不得而之。
蘇筱芮認為,消費者合同費用和實際扣款不一致涉嫌欺詐,且各種巧立名目的費用加重了消費者負擔,也不符合監管要求。包括象嶼融資租賃在內等多家公司應當重新梳理內控流程,對合作方資質及合規情況作出嚴格把控,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
浙江大學國際聯合商學院數字經濟與金融創新研究中心聯席主任、研究員盤和林同樣說道,”所有的費用應該打包計入利息當中,并直接向用戶報價,而不是分項進行,用戶要對成本一目了然,這些融資租賃公司應該完善定價機制”。
融資租賃與車抵貸有何區別
截至目前,李戈除了報警措施外,還在計劃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訴訟。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市場上與陳立、李戈遭遇相似的消費者不在少數。僅黑貓投訴平臺顯示的情況來看,已有數千個關于融資租賃公司車抵貸的糾紛案例,套路貸、亂收費、砍頭息、惡意扣款等違法行為屢屢發生。業務員往往在介紹融資租賃業務時,時常使用利息、本金、貸款等詞語,消費者對車抵貸和融資租賃業務”傻傻分不清”。
李亞告訴北京商報記者,車輛融資租賃后回租(原車回租)與車抵貸的共同點是:原車回租與車抵貸都是通過操作車輛本身開展業務合作,進而幫助車主解決短期資金周轉的難題,對于車主來說,二者的服務效果是一致的。
但二者也有明顯區別,那就是車輛的所有權歸屬。即原車回租業務中車輛的所有權已被其轉讓給出租人及融資租賃公司,承租人只因租賃關系而享有車輛的使用權;而車抵貸中抵押物的所有權仍屬原所有者,即抵押人(一般情況是債務人),只是當債務人無法償還貸款時,債權人享有該車輛的優先受償權。
但是生活中,大眾對于車抵貸的業務模式更加熟知,普通個人車主對于融資租賃的了解幾乎很少,因此也使得原車回租常常會被直接誤認為是”車抵貸”。
需要注意的是,利用車抵貸業務拉客,實際為回租業務這一行為,已被監管視為違規。例如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發布的通知就強調,融資租賃公司不得以車輛售后回租或其他形式變相開展個人抵押貸款業務,不得在業務宣傳中使用”以租代購””汽車信貸””車抵貸””車輛貸款”等語義模糊或不屬于融資租賃業務經營范圍的字樣,不得為客戶提供或變相提供融資擔保服務。
另外也有法院對此類行為作出非法認定。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根據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檢察院8月11日發布的融資租賃公司開展車輛抵押型違法放貸行為的性質認定,因”售后回租型”融資租賃的出賣方與承租人歸于一體,與傳統融資租賃交易的三方當事人存在一定的區別,體現出與抵押借款相類似的特征。盡管真實的”售后回租型”交易依法可以構成融資租賃,但在一些交易中,融資租賃公司以售后回租為名訂立融資租賃合同,交易實質卻不符合融資租賃的”融資”與”融物”雙重屬性,存在以售后回租形式規避法律政策的情形。
法院認為,相關公司實施的是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向社會不特定群體放貸的非法金融活動。
建議從嚴監管
為何明令禁止但仍有違規行為屢屢發生?冰鑒科技研究院高級研究員王詩強告訴北京商報記者,目前企業偏愛融資租賃而不是抵押貸款,主要原因是從貸后風險控制考慮,一旦客戶違約,就涉及到車輛處理問題。抵押貸款模式下,車輛名義上屬于客戶,強制拖車可能被認定為涉黑。此時企業只能通過法院起訴,才可能追回損失,但是這個流程很長,及時拿到法院判決時,申請強制執行也比較困難。而融資租賃模式,汽車在企業名下,在客戶逾期不支付代扣時,可以”名正言順”拖車。因此,從貸后風險控制角度,融資租賃風險相對小一點。
盤和林則認為背后也有利益驅使,以低利率來誘導貸款人借貸,再用各種巧立名目來提高借貸成本,實現機構增收。與此同時,很多金融機構依然采取復雜的聯合貸款模式,用各種嵌套工具來分割單筆借貸業務,這本身蘊含著巨大風險,建議有關部門查處違規行為。
對于此類亂象,李亞進一步指出,對消費者來說,需要在合同簽訂前就提高風險意識,不要單純片面聽信廣告宣傳;在訂立合同時,須仔細閱讀車輛所有權歸屬、支出成本構成及違約責任等與合同性質、法律風險、自身權益維護密切相關的合同條款,辨別簽訂的是融資租賃合同還是抵押貸款合同;合同簽訂后須具備證據保存意識,保存重要證據。
另對行業治理,李亞提到,一方面,消費者自身需要提高風險防范意識,不要聽信”天上掉餡餅”的廣告宣傳,盡可能從金融機構等正規渠道貸款;另一方面,建議國家進一步出臺法律法規對融資租賃公司的行為進行嚴格監管,加強處罰力度。
蘇筱芮則稱,此類行業現象跟融資租賃公司合規意識低下、違規成本低且難以形成震懾效果脫離不了干系。消費者需要在簽訂合同之前了解合同上的機構主體資質,對于要價跟市場價偏離過高的產品應保持警惕。同時,監管部門應加大對此類侵害金融消費者、擾亂行業市場行為的打擊力度,通過樹立一批大案、要案以震懾市場。
北京商報記者劉四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