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銀行投訴電話(投訴中信銀行電話號碼)
“接下來,如投保人發現了被騙要求退保,銀行和保險公司照樣要反撈一大把:①先上交保單;②無論投保人的錢占用多長時間都沒有利息;③投保人甘心情愿申請退保,接受銀行和保險公司無理的霸王條款,扣除部分本金。”
“問題的焦點是,銀行可以在多個信息欄上忽悠百姓,沒有規范、不講程序都有理,如果投保人退保的話,它們又以程序不合格為由,保單和保金均在它們手上無法收回,假定不退的話,五年后的保單又不知是什么結果呢?面對上述種種侵權行為,最終受害的都是投保人。”
中信銀行鄂州支行理財產品是否違規?余經星反映的情況是否屬實?銀行如何妥善處理余經星的投訴?鄂州支行今后如何改進和提高客戶服務水平?帶著這些問題,8月27日下午14時20分,記者撥通中信銀行鄂州支行辦公室電話(0711-3835799)了解情況,一個名叫李希的工作人員接電話稱她不負責這件事,但她可以把這件事報告給分行處理,讓記者等待答復。但截止記者發稿,沒有收到中信銀行鄂州支行方面任何回復。
鄂州支行理財產品是否違規?
近年來,面對大眾日益增長的投資理財需求,銀行提供了豐富多樣的理財產品,以提高居民的財產性收入,為客戶管理資產、優化資產配置提供靈活便利的選擇,成為社會投資和銀行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是最近幾年,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快速發展,產品設計、營銷手段、營銷方式和投資管理不斷創新。但同時也暴露出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甚至出現誤導銷售和錯誤銷售,使客戶合法權益和銀行聲譽受到損害。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相關條款明確規定:“第九條: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風險匹配原則,禁止誤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財產品;第十三條: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應當全面、客觀反映理財產品的重要特性和與產品有關的重要事實,語言表述應當真實、準確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六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全面、透明、快捷和有效的客戶投訴處理體系,具體應當包括:(一)有專門的部門受理和處理客戶投訴;(二)建立客戶投訴處理機制,至少應當包括投訴處理流程、調查程序、解決方案、客戶反饋程序、內部反饋程序等;(三)為客戶提供合理的投訴途徑,確保客戶了解投訴的途徑、方法及程序,采用本行統一標準,公平和公正地處理投訴;第七十五條:商業銀行開展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除按照本辦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采取相關監管措施外,還可以并處二十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一)違規開展理財產品銷售造成客戶或銀行重大經濟損失的……”中信銀行鄂州支行的做法,明顯違反了上述中國銀監會出臺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部分條款。
從余經星反映的情況看,中信銀行鄂州支行在銷售“和諧康裕一號”理財產品過程中,沒有做到“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如實告知原則”;產品表述不真實、不準確、不清晰,產品表格填寫關鍵欄信息疏漏,信息披露不充分;沒有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理財產品銷售管理不規范,銷售人員違規操作等;尤其是在受理和處理客戶投訴的問題上,不按規定流程辦事,簡單、粗暴將事態進一步擴大,致使余經星的投訴至今5個多月沒有得到妥善處理。
專家指出:商業銀行不得將存款單獨作為理財產品銷售,不得將理財產品與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信息披露不充分、夸大收益率是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違規的普遍現象。
專家建議:投資者在購買理財產品時,一定要注意以下內容。不要聽信工作人員的口頭承諾,不能只看宣傳單上標明的預期高收益。預期高收益,并不意味著真有高收益;要分析產品設計,看收益是如何取得的;要關注風險,看自己是否有承受能力,了解自己的風險底線;關注產品是否可未到期贖回?如果可贖回是否會收較高手續費?
一位有著多年投資經驗的客戶告訴中國資本觀察記者:“天上不會掉餡餅!購買銀行理財產品不能只注重收益率,更要增強對理財產品的風險意識。”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違規現象已引起國家有關部門的重視,并作為2018年加強銀行監管的重要工作來抓。當前銀行業市場亂象,必將得到進一步遏制!
記者|史傳統
編輯|慶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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