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抵押貸款辦理(辦理抵押車貸款有什么壞處)
題目 題型:簡答題 難度:★★★★
18.5萬熱度
案情2014年10月18日鄭某在某汽車品牌店購買豪華汽車一輛雙方簽署《買賣合同》汽車價格為440萬元首期付款2
案情
2014年10月18日,鄭某在某汽車品牌店購買豪華汽車一輛,雙方簽署《買賣合同》,汽車價格為440萬元,首期付款220萬元,約定年利率為12%。余款則通過按揭貸款方式由某行王縣支行支付,以汽車辦理兩年期抵押貸款,鄭某與某行王縣支行另行簽署了《汽車抵押貸款合同》,辦理了抵押登記,并由康達公司在《貸款合同》“擔保人”一欄簽字蓋章。
2014年10月19日,利達公司與某行王縣支行簽署《保證合同》,利達公司愿意對鄭某的借款承擔一般保證責任,《保證合同》第14條約定“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但該《保證合同》僅由利達公司法定代表人陸某私下簽字,并未加蓋公司公章。在知道擔保情況下,利達公司事后并不認可。
2014年10月20日,順達公司單方向某行王縣支行出具了一份《貸款擔保承諾函》,注明“鄭某在貴行申請汽車按揭貸款,我公司愿意為其提供擔保,當鄭某喪失償債能力不能按期還款時,則由我公司負責還款”。
2015年11月20日,鄭某與某行王縣支行協商對貸款年利率進行了調整,降低為10%。
2017年3月18日,某行王縣支行對主債務人鄭某提起訴訟并勝訴,但鄭某欠債較多,除了某豪華汽車以外并無可供執行的財產。
2017年4月18日,某行王縣支行又對順達公司和康達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其對起訴鄭某后勝訴判決書所確定的本金和利息承擔保證責任。
順達公司抗辯理由一2015年11月20日,鄭某與某行王縣支行對貸款利率進行了調整,但并未經過本公司同意。
順達公司抗辯理由二我公司單方向某行王縣支行出具了《貸款擔保承諾函》,并不是雙方合意的結果。且已經過了保證期間。
康達公司抗辯理由一某行王縣支行應首先將鄭某的某豪華汽車進行拍賣或變賣.不足部分才能要求本公司承擔責任。
康達公司抗辯理由二某行王縣支行要求本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但已過了保證期間,本公司依法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訴訟中,某行王縣支行又申請增加利達公司為共同被告。
問題
假如你是當地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縣支行向你咨詢,請你就本案出現的所有法律關系進行分析,列出你的法律意見,并簡述理由。
該題目是簡答題,請認證思考題目并且簡要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