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f交易費用(etf的交易費用)
第十九條 投資者申購基金份額的,應當擁有對應的足額組合證券及替代現金。
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的,應當擁有對應的足額基金份額。
第二十條 代辦證券公司應向首次進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全面介紹相關業務規則,充分揭示可能產生的風險,并要求其簽署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的格式文本由基金管理人制定。
第二十一條代辦證券公司接受投資者委托買入組合證券或基金份額時,應核實投資者資金賬戶中擁有足額的資金。
代辦證券公司不得為投資者融資,不得將投資者的資金挪作他用。
代辦證券公司在辦理不能履行資金交收義務的投資者的證券賬戶轉指定交易時,應嚴格執行本所轉指定交易的有關規定,并控制相關風險。
對違反前三款規定的代辦證券公司,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代銷協議的規定,終止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委托業務,并報本所認可。
第二十二條買賣、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同日可以賣出,但不得贖回;
(二)當日買入的基金份額,同日可以贖回,但不得賣出;
(三)當日贖回的證券,同日可以賣出,但不得用于申購基金份額;
(四)當日買入的證券,同日可以用于申購基金份額,但不得賣出;
(五)本所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條本所根據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購、贖回基本要素清單(以下簡稱申購、贖回清單) 和現金替代方法,對符合要求的申購、贖回申報予以確認。
經本所確認的申購、贖回結果,相關各方應當履行清算交收義務。對不履行清算交收義務的,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其業務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在交易時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暫停接受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申報:
(一)因異常情況無法進行申購、贖回;
(二)停市;
(三)基金管理人開市前未公布申購、贖回清單;
(四)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約定暫停申購、贖回;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特殊情況。
本所暫停接受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申報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予以公告。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消除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本所提出恢復接受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申報的申請。本所根據市場情況決定是否恢復接受申購、贖回申報, 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基金份額的交易需要停牌、復牌的,按照基金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出現本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所列情形,需暫停接受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申報的,基金份額的交易同時停牌,至恢復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申報時復牌。
第二十六條基金份額的交易,適用《交易規則》有關基金買賣申報、競價、成交、開盤價、收盤價、漲跌幅等規定。
第二十七條交易型指數基金上市首日證券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為基金管理人向本所提供的基金上市前一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第二十八條本所根據市場需要,可以調整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方式、內容和交易時間等事項。
第三章信息傳遞與披露
第二十九條每日開市前基金管理人應向本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供交易型指數基金的申購、贖回清單, 并通過本所指定的信息發布渠道予以公告。申購、贖回清單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最小申購、贖回單位對應的各成份證券名稱、證券代碼及數量;
(二)可用現金替代的各成份證券種類及溢價比例;
(三)可以替代部分的現金占申購、贖回市值的現金比例上限;
(四)必須用現金替代的各成份證券種類及替代金額;
(五)最小申購、贖回單位中的預估現金部分;
(六)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七)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當日發布的申購、贖回清單,當日不得修改。
第三十條 本所在交易時間內,將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實時數據傳送給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基金管理人。
第三十一條本所在交易時間內,根據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購、贖回清單和各組合證券的實時成交數據, 即時發布基金份額參考凈值,供投資者交易、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參考。
基金份額參考凈值計算公式為:基金份額參考凈值=(申購、贖回清單中必須用現金替代的替代金額+申購、贖回清單中可以用現金替代成份證券的數量與 最新成交價相乘之和+申購、贖回清單中禁止用現金替代成份證券的數量與最新成交價相乘之和+申購、贖回清單中的預估現金部分)/最小申購、贖回單位對應的 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參考凈值數值計算精確到小數點后三位,后面的數據四舍五入。
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基金份額參考凈值計算公式,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條組合證券的現金替代方法由基金管理人規定并依法公告。
基金管理人修改現金替代方法的,應當及時公告。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規則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一)組合證券,指交易型指數基金所追蹤的構成證券指數權重的一籃子成份證券。
(二)現金替代,指申購、贖回過程中,投資者按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用于替代組合證券中部分成份證券的一定數量的現金。
(三)現金替代溢價比例,指現金替代溢價金額與被替代成份證券最新市值之間的比例。其中,現金替代溢價金額指投資者進行現金替代時,按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 說明書約定,向基金支付的,用于彌補基金購入被替代成份證券的成本及相關費用與申購時被替代成份證券最新市值的差額。
(四)預估現金部分,指申購、贖回清單所包含的預估現金額度。
(五)異常情況,指不可抗力、突發性技術故障、系統被非法侵入及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后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