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誤險怎么買(航班延誤買了保險會賠多少錢)


近日,一則新聞引發了人們的強烈關注。南京警方抓獲一名利用航班延誤實施保險詐騙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經查,李某自2015年,用親戚朋友的身份信息,靠自己推測成功的近900次飛機延誤,累計騙取保險理賠金高達300多萬元。目前,李某因涉嫌保險詐騙罪和詐騙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運用法律邏輯三段論是法律適用過程中最常見的方式,所謂法律邏輯三段論即以法律規范為大前提,以特定案件事實為小前提,從而得出法律結論的證明過程。本文也將以邏輯三段論為途徑,對李某的行為是否構成保險詐騙罪和詐騙罪進行分析。
一案件回放
根據新聞媒體的報道,李某通過以下三個步驟來進行具體操作:
第一步,選取延誤率高的航班。曾有過航空服務類工作經歷的李某,有提前獲取航班取消或延誤信息的途徑,為此她在網絡上挑選了延誤率較高的航班,再去查該航班的航程中有沒有極端天氣。
第二步,虛構不同身份購票并大量投保。李某從親朋好友處騙來20多個身份證號及護照號。為逃避系統核查,李某虛構不同身份購買機票。為了更具隱蔽性,她每次購票都要用4、5個身份。每一個身份,最多購買30-40份不等的延誤險。
第三步,關注航班信息,伺機退票索賠。由于李某根本不會去乘坐上述購票的航班,因此她時刻關注著航班動態,如果獲悉航班可能不會延誤,她就會在飛機起飛前把票退掉,盡量減少損失。一旦航班出現延誤,李某便著手向保險公司索賠。
據悉,購買一份航空保險的保費約在40元左右,保險公司因飛機延誤而賠付的金額在400至2000元不等。如果延誤時間拖得長,賠付費用甚至可以達到7000-8000多元。
在李某的紙質筆記材料中,詳細記錄了每條航班的延誤時間、投保的保險公司、索賠金額。而她就是通過購票來虛構行程,再利用延誤索賠來達到騙取理賠金的目的。
目前警方認為李某利用其親友身份信息購買機票和飛機延誤險,涉嫌在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時,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被保險對象,騙取保險公司保險金,客觀上存在刑法評價中的詐騙行為,同時詐騙金額已達到保險詐騙罪的追訴標準。
二詐騙罪及保險合同詐騙罪的相關法律規定
(一)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既遂)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受騙者)產生(或繼續維持)錯誤認識——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人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1]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所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修訂)第二百六十六條釋義》中認為:“詐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根據詐騙罪的基本構造,我們可以得知構成詐騙罪的第一步是要實施了欺騙行為。所謂欺騙行為從實質上說就是使對方陷入處分財產的認識錯誤的行為。從行為內容上說要是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并基于該錯誤認識做出行為人希望的財產處分行為。從具體表現形式上說可以分為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兩種。第二步是受害人基于行為人的欺騙行為陷入到某種錯誤認識或者維持某種錯誤認識,并基于該錯誤認識處分財物。
(二)保險詐騙罪
保險詐騙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人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采取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制造保險事故等方法,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2]
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明確規定即只有實施下列五種行為才可能構成保險詐騙罪:
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三李某行為的法律分析
根據前述相關法律規定,李某是否構成詐騙罪亦或是保險詐騙罪的關鍵就在于以下三點:一是李某是否實施了欺騙行為,或者實施了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制造保險事故的行為;二是保險公司是否因李某的行為陷入到了錯誤認識,并基于該錯誤認識處分了財產。三是李某的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
(一)李某未實施欺騙行為
首先,李某沒有虛構航班延誤事實,航班延誤是客觀真實存在的,而非由李某憑空捏造;其次,航班延誤并非李某蓄意制造,天氣因素、航線管制,機場限流等因素均會導致航班延誤,但上述原因要么是因為不可抗力,要么是因為行政干預,但均與李某無關。
(二)李某并未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制造保險事故
航空延誤險是當投保人,也就是乘客在合同里約定的要乘坐的航班發生延誤的時候,保險公司會根據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的一種商業保險,該險種的保險標的是以航班延誤造成的被保險人損失為保險標的,而該保險標的的設立主體恰恰是保險公司,保險合同也是由保險公司出具的格式合同,李某在整個過程中,始終處于被動選擇的狀態,因此李某并未虛構保險標的。關于李某亦未虛構保險事故或者制造保險事故的理由前文已述,此處不再贅述。
(三)保險公司并未陷入錯誤認識
航空延誤險是由保險公司推出的一款商業保險,保險公司以發生合同約定的客機延誤情形為唯一條件,向投保人支付保險金。由于航空延誤是客觀真實存在的,且該延誤并非因被保險人導致,所以保險公司在保險金給付要件存在的真實性上并未陷入錯誤認識,更不存在基于錯誤認識而支付保險金的情況。
(四)李某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
1.獲得保險金的方式不具“違法性”
李某主觀上確實具有占有保險金的想法,但是其獲取手段并不具有非法性。理由如下:保險的本質屬于射幸利益,其保險金的獲取具有極大不確定性。李某并不確切知道哪一班航班會因為何種原因發生延誤,李某的判斷完全是基于對大數據進行分析的結果,就如同買彩票,只不過李某依托于大數據分析從而提高了“中獎”概率。李某通過國家立法確認的保險制度獲取財產,其行為不具備刑法的非難性。就如同,有彩票愛好者通過對以往中獎號碼進行大數據分析,依托分析結果而頻繁中獎,這種行為顯然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不可否認,李某是利用了保險制度本身的漏洞,但因為制度的漏洞就對李某進行責難,無疑違反了“罪刑法定”這一刑法最基本的原則。相信李某一定也遇到雖然購買了保險但是飛機準時到達情況,這時候李某購買機票和保險的費用自然就轉化為航空公司和保險公司的利潤,航空公司也不會因為李某沒有真實乘坐航班而向李某退還票價。
2.使用他人身份信息購買保險的行為不具備違法性
李某是否構成保險詐騙罪的判斷標準之一是李某是否使用了真實的身份信息,而不是使用了誰的信息。保險公司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只要求投保人提供的自身及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身份信息真實有效即可,至于具體身份則在所不問。就航空延誤險而言,保險公司只審查購買延誤險的人是否同時購買了某個航班的機票,至于該名乘客到底是誰以及是否實際搭乘該趟航班,亦非關注要點。所以,只要李某在購買機票及航班延誤險時所提供的他人身份信息真實有效,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對價,則其行為就不具備刑法意義上的違法性。從行為內容上看李某的行為與機票代訂機構的代訂行為是極其相似的,唯一的區別只在于保險受益人不同。如果機票代訂機構的行為不應受到刑法的譴責,那么同樣李某的行為也不應被刑法譴責,即李某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
3.不乘坐航班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
通過對媒體報道的內容進行分析可知,保險公司報案的理由之一是李某并未實際乘坐飛機,因此并未遭受損失,所以其領取保險金的行為具有違法性。這一邏輯初看起來貌似很有道理,但其實不然。按照這個邏輯,如果這些購票者均真實乘坐了相應的航班,那么李某就不應構成詐騙,進而判斷李某是否構成犯罪的標準就變成了購票人是否真實乘坐航班。按照這個邏輯,我們就可以得出下面的結論,即以后所有購買航空延誤險的旅客都必須準時乘坐航班,否則均涉嫌構成詐騙罪和保險詐騙罪,如果是這樣,我相信以后應該沒有人會再購買此類保險。
旅客購買機票的行為實質上是在旅客與航空公司之間形成了客運合同法律關系,在此法律關系之下,旅客負有支付票價的義務,而無必須乘坐的義務,就如同我們去買包子,只有支付價款的義務,而沒有吃包子的義務,相反我們卻擁有如何處分包子的權利。同理,在支付票價之后,乘客當然享有坐與不坐的權利,任何人都無權干涉。同時我們應當清醒的看到,李某獲取保險金是以支付機票和保險費為前提條件的,李某與航空公司之間,李某與保險公司之間訂立的合同均合法有效,雙方之間存在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民事法律關系,李某當然享有自行決定坐與不坐的權利,也當然享有在保險條件成就時獲得保險金的權利。借用一句俗語,在坐與不坐這件事上,有錢是可以任性的。
四結語
結合相關新聞媒體報道顯示的材料以及上述分析,筆者認為李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刑法具有謙抑性,是保護社會關系的最后一道防線而非第一防線,只要其他法律能夠調整的,就堅決不能用刑法去調整,因為“你辦的案件不是案件,而是別人的人生”。對于保險公司而言,如果不愿意看到類似情況的發生,首先應該做的是完善保險條款和改進投保規則,亦或是去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法維權,而非借助刑事手段。只有尊重市場規律的主體才能在日益激烈的競爭中存活下去,對政府權力的依賴,只會加劇自身的惰性和無能,最終的結果只能是被市場無情淘汰。對李某而言,其行為屬于典型的“薅羊毛”,拋開道德層面不談,在刑法層面是不應被追究的。從民事角度而言,保險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權益,同時在受益人為第三人的情況下,第三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李某返還不當得利。
注釋:
[1] 參見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第五版,第1000頁
[2] 參見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第五版,第808頁
作者簡介

馬博豪
就職于康達律師事務所,主要業務領域為經濟犯罪、單位犯罪辯護與代理以及民商事爭議解決。畢業于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獲法學碩士學位。曾在北京市公安局某業務部門工作十余年,并擔任處級領導職務,期間借調北京市政法委工作,擁有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公安政法工作經驗。
劉盛律師,2017年加入康達律師事務所。主要業務領域為刑事辯護與代理、民商事爭議解決。畢業于中國青年政治學院,獲法學學士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