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使用四大禁忌(信用卡使用范圍)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用信用卡支付已經是非常普遍的現象。對持卡人來說,應該熟悉信用卡“游戲規則”,避免以下 四大禁忌 。
1.出租他人使用
《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28條、第59條規定,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本人使用,發卡銀行應責令其改正,并對其處以1000元以內的罰款。
對那些合法持有信用卡者,無論是朋友還是別人,不管他人是出于什么目的想要借用自己的信用卡,都應該拒絕他們。如果你礙于情面不好意思拒絕,自己就有可能付出金錢的代價。
2.將單位資金存卡中
《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只能以持有的現金或以工資性款項、屬于個人的合法勞務報酬、投資回報等收轉賬存入信用卡。《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60條規定,將單位款項存入個人卡賬戶的,人民銀行應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內罰款。
做財務工作或者有志從事財務工作的小伙伴尤其要注意一下,在日常工作中,單位資金可能有時要自己經手,如果這些資金在單位的賬戶上,在支取時手續就會麻煩一些。為了方便支取,他們有時會順手把這些錢存入自己的信用卡內,但這是一種違法行為,是不可取的。
3.丟失后不及時掛失
《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52條規定,發卡銀行應向持卡人提供掛失服務,設立24 小時掛失,書面掛失為正式掛失方式。并在章程或協議中明確掛失責任,說明密碼重要性及丟失責任。《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53條還規定,除司法、仲裁機關 另有判決外,掛失手續辦妥后,掛卡人不再承擔資金變動責任。
因此,一旦信用卡遺失,要立即掛失。對于持卡人來說,最好不要存在僥幸心理,不要心疼掛失支付的那些手續費,也不要覺得別人不能破譯你的信用卡密碼。如果被人破譯自己丟失的信用卡密碼,進行惡意透支,造成信用卡資金損失是很大的。
4.持卡人套現
《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使用銷售終端機具等方法,以虛擬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依據《刑法》第225條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處罰。
基于這些規定,辦理有信用卡者,有套現機會者,不可違規操作。可能自己通過這種手段可以解決資金困難且可以不支付貸款利息,但這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一旦被查,后果會非常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