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銀(廠商銀融資模式)
— 1—蘭山農村合作銀行廠商銀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適應市場需求,豐富合行金融產品,提高業務競爭力,推動并規范全行廠商銀業務的發展, 根據《蘭山農村合作銀行企業評級授信管理辦法》、《蘭山農村合作銀行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廠商銀業務是指生產廠家( 賣方)、經銷商(買方) 與合行簽訂《廠商銀三方合作協議》進行合作,由合行為經銷商向生產廠家購買貨物提供授信支持, 合行根據經銷商提前還款或補存提貨保證金的狀況, 通知生產廠家按《購銷合同》約定的貨物數量、品種、規格向經銷商釋放相應金額貨物的一種金融服務。第二章業務辦理條件第三條授信申請人除滿足合行評級授信業務的一般規定外,還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經營生產廠家產品的資格或資質; (二)與生產企業之間至少已建立一年以上正常業務往來, 或雖未滿一年,但其控股股東控股的其它經銷商已與該生產企業建立一年以上正常業務往來; (三)凈資產不低于 500 萬元,年銷售額 5000 萬元以上,且— 2—非生產廠家的關聯企業; (四)主營產品銷售順暢,應收賬款和存貨周轉天數低于 90 天; (五)企業財務狀況良好,近兩年連續贏利, 在各家金融機構無不良信用記錄; (六) 合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生產廠家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產品在全國或區域市場具有較強的競爭力; (二)對銷售網絡具有較強的控制力; (三)根據行業特征、市場環境的成熟度,對汽車、鋼鐵等部分行業可適當放寬; (四)公司治理規范、經營財務狀況良好、在各家金融機構無不良信用記錄; (五)愿意配合合行進行廠商銀業務的相關風險控制; (六) 合行要求的其他條件。第五條物流監管公司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從事運輸及倉儲業務的資格和資質,專業從事運輸及倉儲業務三年以上; (二)與授信申請人不構成《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關聯方關系; (三) 凈資產不低于 500 萬元, 資產負債率不超過 50% , 具備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的能力; — 3—(四)運輸、倉儲業務量大,行業信譽好,具有健全的貨物監管、進出庫制度、規范的業務操作規程以及電子化的倉儲管理系統; (五)具有良好的行業信譽和信用記錄,在與本行及他行的業務合作中從未發生任何違約行為,運輸、倉儲行為未遭遇存貨人的重大訴訟; (六)如該物流監管公司所屬的集團公司已與總行簽署商品融資質押監管合作協議,且集團公司為該物流監管公司在《商品融資質押監管協議》項下的相關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或一般責任保證,本條第(三)、(四)款的要求可適當放寬。
第六條交易商品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質量穩定,易于倉儲、保管,不易變質、毀損,有形及無形損耗均能合理預測; (二)規格明確,數量便于計量,質量便于檢驗; (三)有成熟交易市場,有通暢銷售渠道, 市場價格易于確定,價格波動區間能夠合理預測。第三章業務申請與審批第七條經銷商向合行提出廠商銀業務申請時, 根據《蘭山農村合作銀行企業評級授信管理辦法》, 除需向合行提供一般授信業務申請時所需的相關資料外,還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與生產廠家貿易往來 2 年內(成立未滿兩年的,需提— 4—供自成立以來)的歷史資料, 例如商品購銷合同、發票等; (二)上一年度經營的相關商品的銷售明細表; (三) 合行要求的其他資料。第八條公司業務部門負責受理授信申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