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水險是什么意思(涉水險包含在哪個險里)

2020年,李某駕駛豫A牌小轎車,在鄭州某街道行駛,因暴雨造成車輛水淹受損,后李某電話通知保險公司進行報險,保險公司稱李某雖購買有車輛損失險但未購買涉水險,因發動機進水導致的車輛受損不屬于保險公司車輛損失險的理賠范圍,后李某通過一車輛價格評估機構出具了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書,載明因此次水淹導致車損總值為100000元,李某再次致電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以同樣的理由拒賠。
實務中對于因雨水天氣導致發動機進水,未購買涉水險而僅有車輛損失險是否屬于保險公司理賠的范圍,存在兩種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涉水險是一種衍生的車險險種,因雨水天氣導致的發動機進水等事故應當是購買了涉水險才能夠理賠,不然的話,涉水險也就沒有了存在的必要性,并且涉水險是車輛損失險的附加險,即在投有車輛損失險的前提下,才可以投保涉水險。
另一種觀點認為,李某車損100000元能否得到支持,需要依據李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條款確定,并且保險合同的條款一般屬于格式條款,保險公司有沒有對其免責條款盡到充分的說明及提示李某注意的義務,這些都是關系到李某能否得到理賠的因素。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首先,針對李某與保險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五條第三款約定,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車輛過程中因暴雨造成的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屬于保險責任;第八條第五款約定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該保險合同一方面約定了暴雨導致車輛損失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另一方面又將發動機進水致使發動機損壞作為免責事由,但依據常理,發動機進水當然包括暴雨情況涉水行駛進水,積水路段行駛進水等多種情況,將暴雨進水納入免責事由的條款與約定暴雨承擔保險責任的條款互相矛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因此,應當按照有利于李某的理解予以解釋。
其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研【2000】5號的答復意見:“保險人應對免責條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作出明確說明”。保險公司并沒有證據證明在李某投保時,已向其明確說明車輛若在暴雨中行駛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故該免責條款對李某不產生效力,保險公司應對李某承擔賠付義務。
最后,根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通知(保監發【2012】16號)第二項關于商業車險條款擬訂及執行的要求中第三款,保險公司應當在投保單首頁最顯著的位置,用紅色四號以上字體增加“責任免除特別提示”,對保險條款中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保險公司應當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單“責任免除特別提示”下手書:“經保險人明確說明,本人已了解責任免除條款的內容”并簽名。當下,越來越多的保險都是電子保單,能夠按照保監會【2012】16號文件執行操作的是少之又少,本案中李某僅僅是簽名確認,保險公司并未對責任免除進行說明。
因此,針對本案,保險公司應當對李某的車損100000元進行理賠。
在暴雨災害中,不少車主由于缺乏經驗,車輛在水中熄火或二次打火導致發動機受損,遭遇保險公司拒賠。對于這種情況,保險公司稱之所以拒賠,是因為車輛在水中打火會令積水從氣門進入發動機造成損壞,屬于車主失誤操作,損失應由車主自擔。切記,不能二次打火。
說到夏天,我們常常想到的是:最燦爛的星空、最湛藍的天空、最溫暖的海水、最躁動的心、最難忘的離別等等。夏天總有很多讓人刻骨銘心的故事,或喜或悲。空氣是熱的,心是熱的,淚水也是熱的,但是不能忘了,夏季的午后,如小孩子的臉,說變就變,在暴雨多發的季節,因車輛涉水一定要妥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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