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銀行貸款利率(利率貸款銀行公司會查嗎)
經濟導報記者 王雅潔
日前,最高法對廣東高院批復時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金融機構,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即4倍LPR上限)。消息一出立即引發業界廣泛關注。
據了解,最高法此次表態也成為山東地方金融組織的話題焦點。如何看待此次范圍的界定?今后利率怎么定價?業務咋干……經濟導報記者就一系列問題走訪了山東小貸從業者。
“這一消息,對于提振小貸行業信心、促進行業良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日前,山東省小額貸款企業協會會長、泰安市岱岳區天頤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董事長于維利,接受經濟導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此次最高法表態意味著從司法層面明確了持牌小額貸款公司的金融機構身份。他呼吁,從業者仍然要堅持初心,通過合理的利率,踐行普惠金融理念。
“松綁”
小貸公司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4倍LPR的消息,實際上來自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司法解釋回復。這份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范圍問題的批復》(下稱《批復》)顯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曾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了一份《關于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范圍問題的請示》,隨后得到明確答復。


最高法在《批復》中進一步明確了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適用范圍:經征求金融監管部門意見,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下稱“小貸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于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批復》印發日是2020年12月29日,施行日期自2021年1月1日起。這也就意味著今年起小貸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的放貸利率不再受限4倍LPR。只不過,這一消息在近日才被公開。
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發布新司法解釋,界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一年期LPR的4倍(1月最新數據為15.4%),取代了原來“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
令業界關注的是,小貸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是否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成為討論的焦點。此次《批復》是否適用于全國范圍內的小貸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其法律效率如何,業界疑問依舊不少。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律師李舒告訴經濟導報記者,“最新《批復》的發文字號是‘法釋’且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決定通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法發〔2007〕12號)的規定,該《批復》與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均屬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他解釋,《批復》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決定通過的時間是2020年11月9日,而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決定通過的時間是2020年12月23日。可見,雖然該《批復》在法律圈出現比較晚,但其早于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形成時間,加之兩個司法解釋同于2021年1月1日施行,表明這兩個司法解釋是金融領域的用以區分民間借貸與金融借貸的姊妹篇,在實務中并行適用。
法律人士認為,《批復》具有普適效力,所以不僅廣東地區,全國其他法院審理同類案件也應當以此為依據。
進一步厘清身份
此前,經濟導報記者曾就新司法解釋的頒布采訪山東小貸從業者時了解到,部分小貸公司已著手壓縮成本、修訂相關合同,嚴格按照民間借貸新規利率上限調整業務。
對于此次《批復》,小貸公司是如何看待的呢?
“新規解釋貌似是‘終點又回到起點’,但從一定程度上為小貸公司厘清了身份,特別是與民間高利貸做了顯著區分。”山東富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下稱“富源小貸”)總經理劉先成與經濟導報記者交流時表達了他的看法,“新規解釋‘經征求金融監管部門意見’,意味著七類組織的訴求和定位,已經納入金融監管部門考慮范疇,廣大同行仍需要繼續努力,未來值得可期。”
在接受經濟導報記者采訪時,山東省魯信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魯信小貸”)相關負責人表示,“本次《批復》剛好能解決司法實踐中對小貸公司審判的實務問題,給了各級法院司法審判以較好的指導。”
在李舒看來,該《批復》和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是一個風向標,要求金融監管要全國范圍進行覆蓋,即便在業務范圍和組織名稱與上述七類金融機構相同,但未列入金融監管部門監管范圍的,照樣不適用新批復的規定。
經濟導報記者留意到,監管層正在加速地方金融組織的立法進程,這對行業機構來說無異于一劑“強心針”。
根據湖南省金融監管局披露的信息,銀保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鋒近期到該局調研時介紹,今年將主要推動《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下稱《非存條例》《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以及金融資產管理有關條例等三部監管立法的出臺。其中,《非存條例》將主要解決小貸公司和典當行的立法基礎問題。
2020年12月31日,對外公示的“司法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9323號建議的答復”也進一步對《非存條例》進行了披露。司法部表示,目前正會同央行、銀保監會制定《非存條例》草案,擬對小貸公司、典當行等不吸收公眾資金的放貸組織的市場準入、業務活動及監督管理作相應規定,明確互聯網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準入和監管規則,嚴格規范貸款廣告、網絡放貸信息等活動,并專章規定債務催收行為。
事實上,對小貸公司、典當行等地方金融組織而言,身份的認定遠比利率水平的調整更有長遠價值。
降企業融資成本是重任
既然《批復》明確LPR4倍利息不再是小貸公司利率上限,那么,持牌放貸機構利率上限是否會再次恢復至24%和36%兩線三區范疇?會否加大債務人的違約成本?
“有人擔心,這將使小貸公司等機構成為‘高利貸’機構,這種擔心是多余的。”復旦大學金融研究院兼職研究員董希淼公開表示,從實踐看,金融借貸利率總體上是遠低于民間借貸利率的,但這并不意味著每一筆金融借貸利率都必須低于民間借貸利率。
“顯然不能!”曾多次為山東小貸行業把脈的小微金融咨詢專家史偉公表示,即便在上限問題尚不明確的情況下,小貸公司自身也應當有一道紅線,無論從經營中的法律風險、還是對客戶的道德層面,要做到“有度”。
經濟導報記者了解到,其實,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頒布前,作為傳統金融機構重要補充,山東小貸公司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利率靠攏,通過合理的利率區間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
“去年對民生類保障企業的貸款政策很不錯,小貸公司給我的100萬周轉資金貸款利率已降到銀行貸款的基準利率。”去年曾獲得當地小貸公司放款的泰安一家商貿企業負責人1月26日向經濟導報記者透露,在貸款利率普遍較高的時期,小微商戶對利率較高的小額貸款是望而生畏,常常覺得“用不起”,也“不敢貸”。
這位商貿企業負責人在用過之后,感覺到了地方金融組織“放貸利率在降”的切實利好。在打過交道后,令他沒想到的是,“小貸公司現在‘薄利多銷’的發展定位,其實和我們糧油副食的銷售思路是有共通之處的。”
“薄利多銷”,留住優質客戶,吸引一些新的客戶,不斷做大小額信貸市場這塊“蛋糕”,給小貸公司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
“我們認為,中小微企業是小貸公司的主要客戶,扶持中小微企業等于扶持小貸公司。即便小貸公司不適用LPR4倍的利率上限,但是從長遠來看,支持實體經濟發展,降低中小微企業融資成本,才能激活小微信貸市場,迎來小貸公司健康發展。”劉先成直言,利率上限無論是15.4%還是24%,都不是公司追逐的空間,經營收益并不會因此產生大的變化。
據悉,作為魯商集團所屬的國有小貸公司,富源小貸目前主要通過提高資本周轉倍數和有效控制風險來實現資本收益,而不以單純提高客戶融資成本為利潤來源。
“我司作為國有小貸公司將繼續遵守監管文件、窗口指導作出的利率監管要求。”魯信小貸上述負責人在表達合規發展思路的同時,對行業的未來也有一定期待,“相信隨著政策的不斷出臺,我們小貸公司不僅能夠享受金融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也能夠在融資渠道和融資規模上取得更多突破,可以增加金融供給。”
“目前看,小額貸款行業外部發展環境持續向好。”作為山東小貸行業帶頭人,于維利認為,“小貸公司應抓住發展機遇,苦練內功,探索適合自身的發展戰略、經營策略及風控模式,走出一條有自身特色和競爭優勢的發展之路。”
受訪的山東小貸從業者們紛紛表示,此次《批復》有利于規范信貸市場,驅逐劣幣,進一步體現小貸等機構的牌照價值,引導地方金融組織向實體經濟傾斜資源,降低企業融資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