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買房貸款(買房貸款公司開證明)
大家好,我是律師陳奇新。感謝關注“五分鐘勞動法”這檔節目,在接下來的時間里,我們會定期更新,每次用五分鐘的時間,向大家介紹勞動法的基本知識,提供有關勞動法的最新資訊。


很多朋友在日常工作中都會碰到這樣的“難題”:在買房、買車或者其他貸款的時候,銀行需要出具載明相當金額的收入證明,但自己的工資標準又確實沒有達到。這個時候,很多人會想到請公司“幫一個忙”,就是出具一個載有需要的工資數字的“收入證明”,憑這個證明把貸款辦下來。
而現實中,公司幫的這個忙,可能會吃力不討好。在勞資雙方出現爭議后,由于工資標準決定了額補償金或賠償金等的計算,因此,一些員工會拿出這類“收入證明”,以證明其工資標準,試圖獲得更高的賠償。在這種時候,公司往往會抗辯證明內容并不真實,只是為了貸款或其他目的而開具。雙方往往因此爭的不可開交。

首先需要明確的一點是,開具這種所謂的“收入證明”來獲取貸款或達到其他目的的行為是不可取的,是違法的行為,不論是員工本人,還是公司,都應當杜絕這種行為。
但在出現上述爭議的情況下,是否公司就只能“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了呢?當然也不是。如果證明上的金額和實際收入(如果有工資的銀行轉賬流水)相距甚遠,仲裁和法院也會進一步詢問勞動者差異產生的原因,勞動者也應當提供合理的理由,包括還有現金支付的月工資、年終獎或其他獎金等等。只有勞動者能夠合理說明,這份證明的效力才會被接受。

證據鏈
孤證往往不足信
當然,用人單位即便有這樣“便利”員工的“好心”,也必須要注意對這類證明進行管理。應當在證明上寫明僅供某種用途之用,或者要求員工確認不會將證明用于其他目的等。
在筆者經歷的一些案件中,勞動者就提供了這樣的收入證明試圖來提高其工資標準,但在我們和仲裁、法院說明該收入證明開具的背景后,其效力都沒有得到支持。
好了,本期的節目就到這里,歡迎大家轉發評論,并關注我的微信公眾號“勞動法新說”,我們下期再見。

上海市光大律師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