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公司擔保貸款(北京擔保貸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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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 | 信貸風險管理
作者 | 劉樂榮
為解決擔保難問題,前些年不少銀行與擔保公司開展貸款擔保業務,而一些個人也看到了其中利益,成立了很多擔保公司,主動與銀行對接貸款擔保合作業務。在此過程中,部分銀行疏于對擔保公司的管控,擔保公司或擔保公司相關人員為了個人利益,違規開展了貸款擔保業務,最終給銀行帶來較大經濟損失。本文介紹一起個人利用擔保公司與銀行開展貸款擔保業務的機會,由于銀行疏于管控,相關員工存在道德風險,共騙取銀行貸款資金164筆、金額11254萬元,最終給銀行帶來8900萬元貸款本金損失的巨額騙貸案件,并據此提出筆者觀點, 銀行請審慎與擔保公司開展合作。
案件基本情況
2012年7月12日、2013年7月17日甲銀行與貴州某融資擔保公司簽訂“擔保合作協議”,協議約定由該擔保公司在甲銀行所屬的支行開立專用賬戶并存入不低于500萬元作為合作的資格保證金。2013年5月至2015年2月期間,彭某2利用與擔保公司的合作關系,以該公司的名義在甲銀行A支行開展擔保貸款業務。 后彭某2指使肖某通過給予主貸人一定好處的手段,用找來的主貸人提供的身份證、戶口本、婚姻證明及用他人公司或自己公司的名義,提供虛假的裝修合同、購車合同、收入證明等,以擔保公司提供保證函的擔保方式,騙取甲銀行A支行下屬九個支行的貸款涉及個人貸款155筆,涉及公司貸款9筆,貸款金額共計人民幣11254萬元,尚欠銀行款項共計8900余萬元至案發時未歸還。2017年12月24日,彭某2、肖某因上述犯罪行為,法院以騙取貸款罪,對彭某2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對肖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2014年1月至5月,貴州某融資擔保公司作為保證人,彭某2以陳某1、金某1、雷某等人作為借款人向甲銀行A支行下屬某支行申請個人擔保貸款。期間,時任某支行行長及授信審批小組組長周某簽批,客戶經理陶某、魏某、馬某經辦,違法發放貸款1857萬元,至案發時尚欠人民幣1385.19萬元未歸還。 2020年12月16日,法院判處周某、陶某、魏某、馬某違法發放貸款罪。
(2018)黔0113刑初97號、(2018)黔01刑終660號認定,甲銀行A支行授信審批部經理沙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事實, 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125.6萬元,未認真履行職責,對他人貸款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未及時查處及管控,為他人申請貸款提供便利、謀取利益,侵犯了金融機構的正常管理活動,且屬數額巨大。
注:上述案件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2019)黔01刑申17號《沙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刑事通知書》、(2019)黔0113刑初101號《周某、陶某違法發放貸款一審刑事判決書》、(2019)黔01刑終801號《周某、陶某違法發放貸款二審刑事判決書》。
彭某2利用擔保公司騙取銀行貸款手段
目前中國裁判文書網沒有披露彭某2、肖某騙取貸款的判決書,但是兩份周某、陶某違法發放貸款判決書披露的騙取貸款人彭某2證言還原了其騙取貸款手段及過程。 2013年8月份,彭某2發現他們申報的貸款項目,甲銀行的各個支行及客戶經理均未有來實地考察、咨詢,甚至有的申報資料他們都不看就直接發放貸款,于是彭某2就想到用借名貸款的方式來騙取銀行貸款,具體而言,彭某2主要采取了以下兩個手段騙取貸款。
(一)分工明確,找主貸人及制作假資料分別有專人負責
個人貸款,彭某2按每人2萬元叫肖某找一些主貸人,讓他們提供身份證、戶口本、婚姻證明等,肖某幫他找來了130人左右,其母親也是按每人2萬元幫他找了10多人,另外10多人是其公司員工及朋友,同時彭某2在外面請劉某來做假的購房合同、裝修合同預算、個人收入證明、個人流水明細等資料,后由貴州某擔保公司出具保函,彭某2安排人員將這些資料收齊提供給銀行,從銀行騙取貸款。 公司類貸款,假資料由彭某2請劉某做的,不同的是這9家公司中有4家公司是真實的,以他們公司的名義虛假貸款,另外5家公司是彭某2通過購買、變更法人和股東后貸的款。 上述貸款由銀行發放到借款人賬戶,然后通過銀行受托支付再轉賬到公司員工的賬戶、彭某2的平臺公司賬戶及個人賬戶,最終都由彭某2使用。
(二)兩大手段拉攏腐敗甲銀行員工
為了確保騙貸成功,彭某2采取兩大手段拉攏腐敗甲銀行員工。一是直接向銀行員工送禮。2014年春節期間彭某2向甲銀行客戶經理、支行領導主動送禮,總價值有100多萬元;二是幫助銀行員工通過擔保公司獲得貸款,并將這些貸款以高利貸的形式發放出去。彭某2兩次幫助甲銀行A支行下屬支行行長周某獲得銀行貸款共計380萬元,并免受其5%擔保費,同時應周某要求幫陳某5獲得貸款300萬元。
涉案銀行貸款管控問題
老實說,彭某2的騙貸手段并不高深,甲銀行之所以會發生上述騙貸案件,關鍵還在于涉案銀行自身貸款管控問題。
(一)對擔保公司及業務均疏于管理
判決書顯示,貴州某擔保公司于2012年7月12日于涉案銀行簽訂擔保合作協議,但該擔保公司卻于2013年1月16日與彭某2簽訂意向合作協議,確定了彭某2只要交納1000萬元保證金,可以在甲銀行A支行轄內以該擔保公司名義開展貸款擔保合作,盡管最后分公司未能設立,但彭某2能以個人名義開展業務。換而言之,該擔保公司已經將貸款擔保業務轉包給了彭某2,不管甲銀行總行是否得知該事項,都說明甲銀行對擔保公司管理較為松懈,管理的手段估計也是簡單的額度管理。另根據甲銀行A銀行下屬支行行長周某的證言,她在2014年5、6月份就發現上述擔保公司業務存在問題,并將問題上報至上級A支行,但A支行仍然堅持要與該公司合作,直到2016年8月10多名客戶在去支行投訴無果后不得于到甲銀行總行投訴,彭某2騙取銀行貸款的事項才逐步揭開,這也充分說明甲銀行對擔保公司業務管理也是極為松懈。
(二)銀行員工完全依賴擔保公司控制風險
周某與陶某違法放貸的判決書披露了很多主貸人的證言,還原了這些借款人到銀行貸款全過程及細節。 有部分借款人到銀行找到客戶經理咨詢貸款,客戶經理告訴他,要貸款就要找擔保公司,這說明客戶是否可以貸款完全由擔保公司決定。 在客戶拿到擔保公司簽字到銀行辦理貸款手續時,銀行的客戶經理只是指導客戶在什么地方簽字,任何問題都沒有詢問,更談不上現場貸前調查工作,這樣出現多名借款人為吸毒販毒以及借款人虛假房產信息也不足為怪。 正是由于銀行員工完全依賴于擔保公司控制風險,讓彭某2有機可乘騙取銀行貸款,再加上彭某2腐敗拉攏銀行員工,最終才釀成大案。
筆者對擔保公司的觀點
結合上述案件以及筆者日常工作實踐,筆者認為,銀行與擔保公司開展貸款擔保合作,貌似解決了客戶擔保難問題,有利于拓展貸款業務,但考慮到擔保公司追逐利益的本性以及自身實力,銀行與擔保公司開展貸款擔保合作至少存在三大危害:
一是增加客戶負擔。一般而言,擔保公司為借款人銀行貸款提供擔保,會要求借款人將貸款金額一定比率(10%到20%)作為保證金,要求借款人支付3%左右的保費,同時還會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些反擔保措施。從擔保公司層面,不僅沒有解決借款人擔保難問題,還大幅度增加了借款人貸款成本。
二是降低了銀行客戶經理風險管控能力。由于有擔保公司為貸款提供擔保,客戶經理在拓展貸款業務時,有意無意的會降低貸款客戶準入門檻,長期經辦這類業務無形之中就會降低客戶經理貸款風險識別能力,嚴重的就如上述案件完全依賴擔保公司,擔保公司說能放的貸款,客戶經理就照發,“貸款三查”完全流于形式。
三是腐敗銀行員工,帶壞銀行員工,污染銀行工作氛圍。 一般而言,擔保公司主要通過三個方面獲取利益:按貸款金額向客戶收取保費、為客戶周轉貸款收取費用、利用與銀行合作便利套取銀行貸款資金。為獲取利益,擔保公司相關人員就會通過利益輸送拉攏銀行員工,如上述案件彭某2給銀行客戶經理、行長春節送禮就達100萬元。有些銀行員工看到擔保公司通過與銀行合作掙錢如此容易,也會主動向擔保公司靠攏,如上述案件支行行長周某,嚴重的甚至直接自己參與民間借貸,嚴重污染銀行工作氛圍, 這樣的銀行必然是風險不斷、長期發展停滯、銀行對外形象嚴重敗壞。
為此,筆者認為,各家銀行應審慎與擔保公司開展業務合作。具體而言,就是全面退出私人控股擔保公司業務合作(注:事實上,近十年來不少私人控股擔保公司破產,給銀行也帶來不少風險,甚至產生貸款大案),同時嚴格控制國有控股擔保公司合作額度,只有如此才能根除擔保公司給我們銀行帶來的風險以及不利影響。
《典當人之家》
信貸人專注風險研究|盡職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