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貸款公司(中介貸款公司貸款合法嗎)
與貸款中介公司或個人簽訂的貸款居間服務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至九百六十六條中:
委托人簽訂中介服務合同,委托人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促成合同服務事項約定,委托人應當支付合同約定好的服務費。中介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當然法律是公正的,無論是對借款人還是中介人,不合法不合理的,法律都會主持公道。
以下案例都可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查閱:

一、借款人敗訴、中介勝訴案例
案例1:
(2020)滬02民終11365號《黃某與上海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注:黃某為借款人)
借款人黃某與中介公司簽訂經濟信息咨詢服務合同,簽署詳細的融資需求及相關約定,約定通過中介批款后支付相關費用(3%),并接受了中介公司服務。
黃某在批款后,黃某個人原因不支付服務費,中介公司起訴黃某,法院判決:黃某應按照約定支付中介剩余相關服務費。
——合理正當的服務費,且事先已約定,事后卻想賴賬,不合理,更不合法!
案例2:
(2021)京02民終5469號《周某等與王某中介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注:周某為借款人)
借款人周某與中介人王某簽訂了貸款居間服務協議,中介人按照居間協議履行并完成了借款人的委托,獲得貸款,總服務費123000元,已支付27000元,還有96000元尚未支付,也不愿支付,中介起訴借款人支付剩余費用,法院判決:借款人按照約定支付中介剩余費用。
——服務費約定分期支付,中介服務按協議全部完成,借款人也應按約支付完成剩余服務費。
二、借款人勝訴、中介敗訴案例
案例3:
(2021)粵01民終18363號《廣州某信息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劉某等服務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注:劉某為借款人)
中介以1%服務費 + 渠道服務費0.5%*36=18%,共收取劉某(委托人)放款金額的19%,放款金額50萬,收取9.5萬綜合服務費。
劉某起訴后,法院認定且該貸款居間服務費高達貸款金額的19%,遠超傳統居間服務業的收費標準(如廣州市房地產中介的居間服務費標準通常按成交價格總額0.5%~2.5%計收,最高不超過3%)及其他因素(具體裁判網可查看)判決:調整服務費總額為貸款金額的3%,并判令中介公司向劉某退還80000元。
——收費明顯過高,法律不支持!
案例4:
(2021)渝01民終1097號《官某 重慶某科技有限公司與重慶某貿易有限公司居間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注:重慶某貿易公司為借款人)
借款人重慶某貿易公司與中介公司重慶某科技公司簽訂委托融資服務協議,并預先支付20萬(定金),中介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時間及協議事項幫助借款人獲得貸款,借款人要求中介退還20萬定金,中介以前期活動費為由不予退還。
借款人起訴后得法院支持,法院要求中介公司歸還20萬定金。
——事未促成,高額定金不退,不合理,更不合法!
以上案例均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PS:
助貸作為一項金融中介服務,本是雙贏甚至多方共贏的好事。希望借款人、中介雙方都能遵紀守法、重信守諾,共同維護行業健康發展,對各方都有利!
反之,少數人為了眼前利益,不守規則,損人利己,最終傷害整體,也必然損害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