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寶保險公司(利寶保險公司介紹)
原告:陳生貴,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利寶保險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營業場所: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成都高新區天府四街199號長虹科技大廈A座5樓。
負責人:黎仁洪,副總經理。
原告陳生貴訴被告利寶保險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簡稱:利寶四川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生貴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小輝,被告利寶四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哲銘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陳生貴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利寶四川公司支付陳生貴保險金41954.50元(包括維修費27280元、經濟損失14674.50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1月,陳生貴在利寶四川公司為車牌號川A×××××小型轎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陳生貴在交納保費后利寶四川公司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和《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單》送給陳生貴。2019年2月13日,陳生貴駕駛投保車輛搭乘鄰居出游,途中與案外人吳林強駕駛的車牌號為川A×××××車輛發生追尾事故,交警部門認定陳生貴負事故全部責任。2019年2月25日,利寶四川公司以陳生貴有營運行為為由向陳生貴郵寄送達《利寶保險公司拒賠通知書》,陳生貴多次要求利寶四川公司理賠未果。
利寶四川公司辯稱,對車牌號川A×××××小型轎車的投保事實、保險事故發生、事故責任劃分沒有爭議。因事故發生時,陳生貴駕駛非營運被保險車輛從事營運行為,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賠情形,且陳生貴的損失未經過物價部門評估、保險公司定損或者公估機構評估,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陳生貴主張的經濟損失沒有法律依據,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請求駁回陳生貴的全部訴訟請求。
2019年2月13日,陳生貴與鄰居高某、譚某等四人相約由陳生貴駕駛車牌號為川A×××××號小型轎車,高某、譚某等分攤油錢、過路費的方式到樂山市峨邊縣旅游。同日11時30分許,陳生貴駕駛川A×××××號小型轎車搭乘高某、譚某等四人沿G05京昆高速行駛至G05京昆高速成都至雅安,因跟車距離過近,剎車不及時與前方吳林強駕駛的川A×××××號小型轎車發生追尾碰撞,由于慣性作用,川A×××××號小型轎車又與左側護欄發生擦刮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無人員受傷。四川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一支隊三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生貴負事故全部責任,吳林強無責任。事故發生后,車牌號為川A×××××號小型轎車在成都興聚仁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維修,陳生貴支付維修費27280元。利寶四川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陳生貴郵寄送達《利寶保險公司拒賠通知書》。
利寶四川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九條第五項約定,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者改變使用性質等,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轉讓、改裝、加裝或者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陳生貴提供的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機動車輛批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車輛維修結算單、增值稅發票,證人高某、譚某當庭一致陳述,利寶四川公司提供的申通快遞送達詳單、《利寶保險公司拒賠通知書》及陳生貴、利寶四川公司的當庭一致陳述,記錄在卷。以上證據,經庭審舉證、本院審查,因具有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證明力,本院予以認證、采信。
本案系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陳生貴向利寶四川公司投保,利寶四川公司予以承保,雙方成立保險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的規定,陳生貴與利寶四川公司的保險合同關系,受法律保護。案涉車輛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陳生貴搭乘鄰居高某、譚某等四人出行目的為相約旅游,搭乘人員分攤油費及過路費,雙方屬于朋友之間的拼車行為,陳生貴并非駕駛非營運被保險車輛從事營運行為,利寶四川公司辯稱陳生貴駕駛非營運被保險車輛從事營運行為,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賠情形的辯稱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利寶四川公司作為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對免責條款內容盡到法定的提示義務和明確說明義務的,相關的免責條款對合同相對方不發生效力。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對免責條款進行提示,且投保人對保險人已履行了符合前款要求的明確說明義務簽字或蓋章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的義務。利寶四川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及法定的提示義務,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其免責條款不對陳生貴產生法律效力。
對利寶四川公司辯稱陳生貴的損失未經過物價部門評估、保險公司定損或者公估機構評估,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辯稱意見,陳生貴作為投保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及時向保險公司報告保險事故發生的情況,在投保人報告保險事故后,保險人應積極開展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是否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情形以及保險標的損失大小的確定等工作。利寶四川公司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定損,應自行承擔相應的后果。陳生貴將案涉車輛送到成都興聚仁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維修且該公司出具了維修費的增值稅發票,能客觀、真實反映陳生貴所投保車輛的損失情況,陳生貴要求利寶四川公司支付保險金即維修費27280元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利寶四川公司的辯稱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對陳生貴要求利寶四川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4674.50元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利寶四川公司的該項辯稱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信。陳生貴的該項訴訟請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利寶保險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陳生貴保險金27280元;
二、駁回陳生貴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