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貸是什么意思(套路貸是什么意思)

作者:倪菁華,廣強律師事務所金融犯罪案件辯護律師暨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核心律師
引言
不是所有的轉單平賬、以貸還貸,都叫惡意壘高債務
正文
轉單平賬、以貸還貸,是借款人無法還清本金及高額利息時,通過其他借款平臺,再次簽訂更高額的借款合同,其主要目的是為了以后借款還前借款,也就是平賬,看似達到還清部分債務的效果,實則產生了不斷壘高債務的后果。
而很多放貸公司會變相引導甚至逼迫借款人實施上述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的行為,那么放貸公司的行為就會被司法機關認定為惡意壘高借款人債務,進而認定放貸公司的行為屬于套路貸,構成詐騙罪。
為何會說有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的行為,就很容易認定為詐騙罪或套路貸
原因很簡單
往往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的背后,都在惡意壘高債務,也就是說,放貸公司為了達到獲取更多借款人財物,使用套路,不斷壘高借款人債務,達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財物的目的。
表現方式通常為,放貸公司通過肆意認定借款人違約,使借款人產生高額的違約費用,導致借款人無力還款,后在放貸公司的一再催收或逼迫下,不得已與放貸公司的相關工作人員或關聯公司簽訂金額更高、利息更高的借款合同,導致借款人的債務從一開始的幾千塊,增加至后期的幾萬、幾十萬甚至更多,從而產生賣房還債等情況。
最直白的來說,那就是借款幾千塊,賠了一套“房”。這就是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產生的惡劣后果。
若放貸公司實施上述類似的行為,那么,認定構成詐騙罪或套路貸是不容置疑的。
本文所討論的問題是目前更為常見的一種情況,而這種情況,則雖然有著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的行為,但并不能隨意認定為惡意壘高債務。
很多人可能疑惑了,你怎么能反言呢?
歸根結底,還是對“惡意”二字的把握。
這個“惡意”,應當是套路貸犯罪所規定的“惡意”。
“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幌子,通過設計套路,引誘、逼迫借款人壘高債務,最終達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財產的目的。也就是說,實施套路貸的主觀目的是非法占有借款人財產。
因此,該非法占有借款人財產的目的應當貫穿至整個套路貸行為之中,故對于“惡意壘高債務”的行為,也應當是以非法占有借款人財物為目的,如果沒有非法占有借款人財物的目的,則不應輕易認定為套路貸的“惡意壘高債務”。
實踐中,更多的放貸公司在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之前,會明確預扣利息、中介費等,但這種情況,預扣的利息、收取的費用都是基于借貸雙方的約定,借款人對于扣除利息、收取費用的金額也心知肚明,而放貸公司后期也并沒有故意制造違約的行為,并不存在非法占有借款人財物的目的,僅是想通過發放貸款獲取利息收益。
因此,即使借款人后期在其他放貸公司進行借款后平賬、以貸還貸,之前的放貸公司也不屬于惡意壘高債務。
那么,為什么會有其他的放貸公司會聯系到相關借款人呢?如何評價前放貸公司唆使或者誘使其他放貸公司向相關借款人放貸的行為?
當下,很多放貸公司是依托網絡,依托相關的借貸平臺。這些借貸平臺通過發布廣告的形式展現在大眾面前,吸引有借款需求的客戶下載借貸平臺的軟件進行實名注冊、登陸,而在這些有著借款需求的客戶實名注冊、登陸的同時,借貸平臺收集了大量精準客戶的聯系方式,而掛靠在借貸平臺的放貸公司就很容易依托借貸平臺與這些客戶取得聯系。因此,多家放貸公司取得同一客戶的個人信息就再正常不過了。
一旦多家放貸公司取得同一客戶的個人信息,那么當借款人無法歸還前一家放貸公司的借款時,后放貸公司工作人員與該借款人再取得聯系,并簽訂更高金額的借款合同,即使前放貸公司對此唆使或知曉,也不能排除前放貸公司具有為了讓借款人可以還清相應借款的目的。
換言之,前放貸公司即使唆使或者誘使其他放貸公司與借款人有轉單平賬、以貸還貸,也不能排除其是想通過這種行為收回相應資金,獲取利息收益的目的,并不必然具有非法占有借款人財物的目的。
而再次簽訂的借款合同系借款人個人原因導致,而且有一些在多個放貸公司或者多個借貸平臺借款的人往往連本金都未還清,甚至借款后直接失聯。
如此以貸還貸、轉單平賬,若依然隨意認定前放貸公司就有非法占有借款人財物的目的,屬于“惡意壘高債務”的行為,甚至認定為套路貸犯罪,顯然是不合理的。
當然,若前放貸公司與后放貸公司屬于關聯公司,那么,就相對容易解釋放貸公司不斷壘高債務的主觀惡意了。
因此,這也是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安排其所屬公司或者指定的關聯公司、關聯人員為被害人償還“借款”,繼而與被害人簽訂金額更大的虛高“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通過這種“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的方式不斷壘高“債務”,認定為“惡意壘高債務”。
在司法實務中,很多政法機關會認為只要具有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的行為,就屬于“惡意壘高債務”,既不審查各公司之間的關聯關系,也注重放貸公司主觀目的,一味的為了入罪而入罪。這種現狀往往出現在套路貸犯罪出現較晚的地區,因這些地區的政法機關尚未接觸或剛剛開始接觸套路貸刑事案件,對套路貸犯罪尚缺乏足夠的認識,卻要面對嚴防嚴懲套路貸犯罪的緊要任務。因此,會出現很多認定偏差,這就需要辯護律師通過專業的辯護意見提醒相應辦案機關,及時矯正錯誤。
以上,系筆者結合以往的辦案經驗,以及最高院最新發布的對套路貸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對目前套路貸犯罪中存在的具體行為所引發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