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 存款(存款小額貸款公司合法嗎)
行為人借款成立小額貸款公司后,面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其行為如何定罪?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胡某某辭去銀行工作后,向其好友陳某某借款2000萬元用于成立中夢小額貸款公司。并在公司注冊成立后將出資錢款轉賬至其個人賬戶后歸還陳某某。隨后,胡某某招募多名員工,要求員工向公眾宣傳介紹中夢公司業務情況,拓展市場,發展客戶。并在明知中夢公司沒有吸收公眾存款資質的情況下,統一對外宣傳口徑為中夢公司贏利收益高,獲得當地政府領導大力支持,在中夢公司存款可以隨時支取,投資收益高。據此,胡某某同多名員工一同向社會公眾發放宣傳單、舉辦見面會等方式,吸收公眾存款,并將其存放在胡某某的個人賬戶中,由胡某某決定用于發放貸款、工程建設和股票投資等項目運營。截止案發,胡某某共計向3000余名群眾吸收存款。
偵查結束后,公訴機關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抽逃出資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兩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
庭審中,被告人胡某某辯稱,我國公司法已經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制的規定,當前注冊資本實行認繳制,發起人不必在公司設立時足額繳納注冊資本才能成立公司,因此自己的行為不構成抽逃出資罪。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明知其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中夢公司沒有吸收公眾存款資格,仍招募多人,要求其虛構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狀況及吸收存款資質,通過發放宣傳單、舉辦見面會等形式向社會公開宣傳,許諾以高額利息回報吸納投資,承諾在一定時期內還本付息的,其行為依法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同時,被告人胡某某在中夢公司成立后,將注冊資金轉出歸還他人的。雖然我國公司法2013年修訂后取消有限責任公司和部分股份有限責任出資認繳制的規定,刑法關于抽逃出資罪對認繳制公司作出罪規定,但對于繼續實行出資實繳制的公司仍符合抽逃出資罪的要件要素。根據《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改革方法的通知》“小額貸款公司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問題,另行研究決定。”
據此,對于小額貸款公司暫不實行注冊資本登記制度,公司發起人違反公司法規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資,數額巨大的,其行為依法構成抽逃出資罪。據此,法院認定,被告人胡某某的行為依法構成抽逃出資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數罪并罰。
律師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抽逃出資罪是指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我國公司法中明確禁止股東抽逃出資、侵害公司財產利益,這一規定對認繳制、實繳制類型公司均適用。而我國刑法中規定的抽逃出資罪,僅限于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認繳制公司中股東出資后又抽逃的,是否構成犯罪還有待研究。
據此,本案中胡某某借款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該公司類型屬于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公司,胡某某在完成出資、公司成立后將注冊資本轉回個人賬戶并返還給他人的,數額巨大,構成抽逃出資罪。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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