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為公司貸款擔保(公司擔保貸款股東都要簽字嗎)

1月28日,證監會、公安部、國資委和銀保監會四部委聯合發布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要求上市公司對占用擔保開展整改,嚴厲查處資金占用、違規擔保等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指引規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對合并報表外的主體提供擔保,視同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等。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違反指引,中證監會給予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查處。
指引要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與上市公司發生的經營性資金往來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資金。上市公司不得以六種方式將資金直接或者間接地提供給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使用:
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墊支工資、福利、保險、廣告等費用、承擔成本和其他支出;
有償或者無償地拆借公司的資金(含委托貸款)給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參股公司的其他股東同比例提供資金的除外。前述所稱“參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委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進行投資活動;
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開具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商業承兌匯票,以及在沒有商品和勞務對價情況下或者明顯有悖商業邏輯情況下以采購款、資產轉讓款、預付款等方式提供資金;
代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償還債務;
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方式。
注冊會計師在為上市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工作中,對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占用資金的情況出具專項說明,公司應當就專項說明作出公告。
銀行機構需核查擔保風險
指引明確,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同意并做出決議。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四種情形: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為資產負債率超過百分之七十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百分之十的擔保;
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其中,上市公司在辦理貸款擔保業務時,應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公司章程》、有關該擔保事項董事會決議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原件、該擔保事項的披露信息等材料。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控制貸款風險。對由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申請,需按照本規定進行。
資金占用、違規擔保的整改
上市公司應對其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已經發生的資金往來、對外擔保情況進行自查。對于存在資金占用、違規擔保問題的公司,應及時完成整改,維護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的利益。
上市公司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占用的資金,原則上應當以現金清償。嚴格控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占用的上市公司資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擬用非現金資產清償占用的上市公司資金,應當遵守四方面規定:
用于抵償的資產必須屬于上市公司同一業務體系,并有利于增強上市公司獨立性和核心競爭力,減少關聯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資產或者沒有客觀明確賬面凈值的資產。
上市公司應當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中介機構對符合以資抵債條件的資產進行評估,以資產評估值或者經審計的賬面凈值作為以資抵債的定價基礎,但最終定價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充分考慮所占用資金的現值予以折扣。審計報告和評估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告。
獨立董事應當就上市公司關聯方以資抵債方案發表獨立意見,或者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上市公司關聯方以資抵債方案須經股東大會審議批準,關聯方股東應當回避投票。
四部委明確加強監管合作,實施信息共享,共同建立監管協作機制,嚴厲查處資金占用、違規擔保等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在資金占用和擔保方面違法違規的,證監會根據違規行為性質、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查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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