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貸款理由怎么寫(貸款填寫公司怎么處理)
一般人借錢都是寫上自己的名字或者加上自己的手印,如果借款人在借條上加蓋了自己公司的公章,在借錢人無法還款的情況下,能否要求公司承擔還款責任?

2013年6月8日,唐某某以銀行轉賬方式向張某某交付了人民幣18萬元。2013年6月9日,張某某向唐某某出具借條,確認向唐某某借款20萬元。張某某在該借條上蓋上了HL經營部的公章。2015年6月25日,唐某某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張某某及HL經營部共同歸還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8萬(利息從2013年6月9日起算2年,按年利率20%計算)。一審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當初口頭約定年利息為20%。但張某某稱僅收到18萬元轉賬的錢款,未收到2萬元現金。而唐某某表示,2萬元現金是2013年6月8日轉賬當天去銀行的路上交付給張某某,到銀行后又轉賬給張某某18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一、張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歸還唐某某借款人民幣18萬元,HL經營部對該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二、張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唐某某借款利息人民幣7.2萬元,HL經營部對該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一審法院判決后,HL經營部不服提起上訴,主張:張某某在借條上加蓋上訴人HL經營部的公章,乃是張某某利用其保管公章的便利在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蓋章,上訴人HL經營部并無任何擔保的真實意思表示,且被上訴人唐某某也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上訴人HL經營部系擔保人。即使擔保行為成立,由于上訴人HL經營部并非獨立法人,也未獲得授權,故根據法律規定該擔保行為應為無效。一審判決上訴人HL經營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明顯是錯誤的,請求撤銷原審判決。

根據《民間借貸案件適法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擔保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若借貸合同上表明系企業借款,且資金流向指向企業賬戶,相關款項用途也為企業經營所用,則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可認定為企業的代表行為,該債務為企業債務。若借貸合同上表明系企業借款,但資金流向指向個人,且相關錢款系個人使用,則根據《民間借貸案件適法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應認定為企業和個人的共同債務。

若借貸合同上表明為個人借款,且資金實際交付也是指向個人,則理應為個人債務,但出借人在明知借款個人系企業法定代表人并要求其在借貸合同上加蓋企業印章的行為,表明出借人意在認為企業也系債務人,而法定代表人的蓋章行為亦表達了其作為企業的意思表達機關承擔債務的這一意思表示。

在本案中,張某某加蓋HL經營部印章但并未表明其擔保人身份或見證人身份,也無證據證明HL經營部系保證人或見證人。但唐某某在知道張某某系HL經營部負責人,且其稱借款用途為企業經營的情況下,要求張某某加蓋HL經營部印章,這表明其意在HL經營部作為共同債務人,而張某某作為企業負責人通過加蓋印章的行為對外表達了HL經營部作為共同債務人的意思表示。另,HL經營部無法證明該筆借款系張某某個人使用且唐某某對此事明知。故,HL經營部應作為共同債務人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一、撤銷一審判決;二、上訴人HL經營部、原審被告張某某于二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歸還被上訴人唐某某借款人民幣18萬元;三、上訴人HL經營部、原審被告張某某于二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被上訴人唐某某利息人民幣7.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