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貸款資料(貸款資料公司有哪些)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改善農村金融服務,有效配置金融資源,規范引導民間融資,服務“三農”以及涉農型、科技型中小企業,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在##行政區域范圍內由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依法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條件
(一)小額貸款公司必須符合《公司法》有關規定,有法定人數的股東,有健全的組織機構、業務操作規則和風險控制制度,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設施。
(二)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自然人(符合任職資格),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三)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金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足額繳納。注冊資本金可根據當地經濟狀況適度放寬。原則上,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000萬元,單一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及其關聯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0%。
(四)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先申請籌建。申請人將下列籌建申請材料按屬地報送所在縣(市、區)、開發區小額貸款組織推廣工作領導組辦公室:
(一)籌建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名稱、擬注冊住所、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范圍、機構性質、組織形式、發起人或出資人基本情況及出資比例以及設立目的。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對當地經濟金融發展狀況的分析,組建小額貸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場前景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計劃,風險處置預案等。
(三)籌建工作方案。包括擬設公司籌建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計劃,業務拓展計劃,風險控制措施,資金來源,公司治理架構,部門設置和從業人員配置,內控體系,主要董事、監事及擬聘高級管理人員,信貸部門負責人和風險控制部門負責人基本情況,經授權的籌建組人員名單、履歷、聯系地址及電話,選址方案等。
(四)股東協議。出資人關于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協議,共同簽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證明。
(五)承諾書。出資人關于自覺遵守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小額貸款公司章程,接受監管并承擔風險,不吸收公眾存款,不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承諾書。
(六)申報材料。包括法人股東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經工商年檢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情況、誠信狀況、未償還金融機構貸款本息情況及所在行業狀況、納稅記錄等事項;擬投資入股的自有資金來源真實承諾書;董事會或股東會議關于同意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決議;自然人股東身份證明、入股資金來源及個人收入來源合法真實的承諾書;律師對擬申報材料合法性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等。
第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申報與批準
(一)組建小額貸款公司實行縣(市、區)、開發區屬地申報原則。
(二)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擬組建小額貸款公司,應向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申請。
(三)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初審,向市領導組辦公室申報;經市領導組辦公室聯合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
第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與開業
(一)擬組建的小額貸款公司憑市政府批復文件,到工商管理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于批復文件下達3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因故未按期籌建的,可延長1個月;在延長期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視為自動放棄公司設立資格。
(二)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小額貸款公司籌建工作的,應于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報送開業申請書、籌建工作報告(包括籌建過程、籌建工作落實情況以及是否符合開業要求等)、經股東會議通過的公司章程、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其他發生變更的材料;經認定確實具備設立條件后,方可正式開業。
第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管理
(一)小額貸款公司只能在批準的所地在行政區域范圍內經營,不得跨區域經營,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活動。
(二)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
(三)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轄區內農戶、微型企業、中小企業提供信貸服務;同一借款人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
(四)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資產分類和計提呆賬準備金方法參照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財政部對商業銀行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資料報送制度。按月向所在縣(市、區)、開發區小額貸款組織推廣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山西銀監局和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報送每月業務狀況表,按季報送資產負債表、業務情況分析報告,并向按季向人民銀行##中心支行信貸征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資料;按季、半年、全年向所在縣(市、區)、開發區財政局報送金融企業財務報表。
(六)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受公司股東、管理部門和社會監督。
(七)小額貸款公司依法經營、沒有不良記錄的,可在股東自愿基礎上,按照《村鎮銀行組建審批指引》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改制為村鎮銀行。
第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終止
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解散和破產)按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管理職責
(一)##小額貸款組織推廣工作領導組為全市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領導機構。
(二)市領導組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負責協調推進全市小額貸款公司具體工作事項,檢查指導各縣(市、區)、開發區開展工作,對縣(市、區)、開發區擬組建小額貸款公司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三)各縣(市、區) 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承擔本縣(市、區)、開發區所申報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和監管責任,并按本辦法制定本轄區小額貸款公司監管等有關實施細則;負責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督管理,定期向市領導組辦公室報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運營工作總結及風險監測情況報告。
(四)財政部門除受政府委托牽頭組織召開市領導組辦公室聯席會議、承擔市領導組辦公室職責外,還應指導監督小額貸款公司執行《金融企業財務規則》以及其它財務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規范財務行為;加強財務信息管理,開展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財務評價;監督小額貸款公司接受社會審計和資產評估;依法處罰違規財務行為。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對小額貸款公司名稱、籌建、設立等登記材料進行審查;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注冊登記、變更事項、年檢審查;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和動產抵押物登記、拍賣行為監管,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
(六)銀監部門應及時認定小額貸款公司非法集資、吸收公眾存款等違規行為。
(七)人民銀行應做好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信用信息收集,進行有關技術指導,幫助小額貸款公司建立財務報表和風險監測報表,開展對業務人員的技術培訓,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內控制度、資產質量、風險準備、貸款投向、利率、融入資金等業務監測。
(八)稅務部門應對擬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股東納稅情況進行評價,依法處罰涉稅違規行為。
(九)公安部門應對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有無犯罪記錄進行認定,依法打擊非法金融行為。
(十)中小企業局應積極組織優秀中小企業項目與小額貸款公司對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