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貸款規定(貸款規定公司放款時間)
(一)資產具有充足的流動性;
(二)其自營業務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有關風險控制比率;
(三)已按中國證監會規定提取足額的交易風險準備金;
(四)在近一年內經營中未出現重大的違規違紀行為,現任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無任何重大不良記錄;
(五)上一年度公司經營正常,未發生經營性虧損;
(六)未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第三章貸款的期限、利率、質押率
第九條股票質押貸款期限最長為6個月。貸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新發生的質押貸款按本辦法規定重新審查辦理。借款人提前還款,須經貸款人同意。
第十條股票質押貸款利率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商業貸款利率確定,并可適當浮動,最高上浮幅度為30%,最低下浮幅度為10%。
第十一條用于質押貸款的股票原則上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貸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幾種股票作為質押物:
(一)上一年度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
(二)前6個月內股票價格的波動幅度(最高價/最低價)超過200%的股票;
(三)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股票;
(四)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五)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
(六)證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以上的,該證券公司不得以該種股票質押;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第十二條股票質押率由貸款人依據被質押的股票質量及借款人的財務和資信狀況與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質押率上限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
質押率的計算公式:
質押率=貸款本金/質押股票市值
質押股票市值=質押股票數量*前七個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盤價。
第四章貸款程序
第十三條借款人申請質押貸款時,必須向貸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
(二)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卡(證);
(三)經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的財務報告及上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
(四)用作質物的權利證明文件;
(五)用作質物的股票上市公司的基本情況;
(六)貸款人需要的其它資料。
第十四條貸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后,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資信狀況、償還能力、資料的真實性,以及用作質物的股票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及時對借款人給予答復。
第十五條貸款人在貸款前,應審慎分析借款人信貸風險和財務承擔能力,根據統一授信管理辦法,核定借款人的借款限額。
第十六條貸款人對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審查同意后,根據有關法規與借款人簽定質押貸款合同。
第十七條借款人和貸款人簽定質押貸款合同后,雙方應同時在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證券登記機構應向貸款人出具股票質押登記書面證明。
第十八條貸款人在發放股票質押貸款前,應在證券交易所開設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特別席位,專門保管和處分作為質物的股票。
第十九條借款人應按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本息。在借款人清償貸款后,貸款合同自行終止。貸款人應在貸款合同終止的同時辦理質押登記注銷手續,并將股票質押登記書面證明退還給借款人。
第五章貸款風險控制
第二十條貸款人發放的股票質押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資本金的15%;貸款人對一家證券公司發放的股票質押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資本金的5%。
第二十一條一家商業銀行接受的用于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證券公司用于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被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上述比率由證券登記機構負責監控。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需要適時調整上述比率。
第二十二條證券公司與商業銀行自行協商建立主辦行關系,一家證券公司只能在一家商業銀行辦理股票質押貸款。
第二十三條貸款人有權向證券登記機構核實質押物的真實性、合法性,證券登記機構應根據貸款人的要求,及時真實地提供上述情況。
第二十四條貸款人應隨時分析每只股票的風險和價值,選擇適合本行質押貸款的股票,并根據其價格、盈利性、流動性和上市公司的經營情況、財務指標以及股票市場的總體情況等,制定本行可接受質押股票及其質押率的名單。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應隨時對持有的質押股票市值進行跟蹤,并在每個交易日至少評估一次每個借款人出質股票的總市值。
第二十六條為控制因股票價格波動帶來的風險,特設立警戒線和平倉線。警戒線的公式為:(質押股票市值/貸款本金)*100%=130%;平倉線的公式為:(質押股票市值/貸款本金)*100%=120%。在質押股票市值與貸款本金之比降至警戒線時,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即時補足因證券價格下跌造成的質押價值缺口。在質押股票市值與貸款本金之比降至平倉線時,貸款人應及時出售質押股票,所得款項用于還本付息,余款清退給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償。
第六章質押物的保管和處分
第二十七條貸款人應在證券交易所開設股票質押特別席位(以下簡稱特別席位),用于質押物的存放和處分;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特別資金結算賬戶(以下簡稱資金賬戶),用于相關的資金結算。存放在特別席位下股票的處分權和存放在資金賬戶資金的處分權均屬貸款人,未經貸款人同意,除法院以外的其它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動用或凍結。
第二十八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根據出質人的申請將出質股票轉移至貸款人特別席位下存放。
第二十九條借款人可向貸款人提出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后,雙方重新簽訂合同,進行部分(或全部)質押物的置換,經貸款人同意后,由雙方同時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質押變更登記。質押變更后,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向貸款人重新出具股票質押物登記書面證明。
第三十條在質押合同生效期間,借款人可向貸款人申請,貸款人同意后,按借款人的指令,由貸款人進行部分(或全部)質押物的賣出,賣出資金必須進入貸款人特別資金賬戶存放,該資金用于部分(或全部)提前歸還貸款,多余款項退借款人。
第三十一條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貸款人應通知借款人,并要求借款人追加質押物、置換質押物或增加在貸款人資金賬戶存放資金:
(一)質押物的市值處于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警戒線以下;
(二)質押物出現本辦法第十一條中的情況之一。
第三十二條未經借款人同意,貸款人不得單方面處分質押物。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貸款人可單方面處分質押物,由此產生的損失由借款人承擔:
(一)質押物的市值處于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平倉線以下(含平倉線);
(二)貸款合同期滿后,借款人沒有履行還款義務。
貸款合同期滿,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的,貸款人應將質押物歸還借款人;貸款合同期滿,借款人沒有履行還款義務的,貸款人可選擇下列方式之一對質押物進行處分:
(一)由貸款人通過特別席位賣出質押物,所獲資金用于清償貸款本息;
(二)通過法律手段進行資產保全。
第三十三條質押物在質押期間所產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紅、派息等)隨質押物一起質押。
質押物在質押期間發生配股時,出質人應當購買并隨質押物一起質押。出質人不購買而出現價值缺口的,出質人應當及時補足。
第七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和暫停、取消辦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資格的處罰,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從事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的;
(二)為不具備本辦法規定資格的證券公司辦理股票質押貸款的;
(三)發放股票質押貸款的期限超過6個月的;
(四)接受本辦法禁止質押的股票為質押物的;
(五)質押率、警戒比率和其它貸款額度控制比率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六)未按統一授信制度等規定和謹慎原則發放股票質押貸款,造成貸款損失的;
(七)泄露與股票質押貸款相關的重要信息和借款人商業秘密,并造成損失的。
第三十五條證券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和暫停、取消辦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資格的處罰,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在一家以上商業銀行辦理股票質押貸款的;
(二)用非自營股票辦理股票質押貸款的;
(三)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文件或資料,造成貸款損失的;
(四)未按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挪作他用的;
(五)套取貸款牟取非法收入的;
(六)拒絕或阻撓借款人監督檢查貸款使用情況的;
(七)未按合同約定歸還商業銀行貸款的。
第三十六條證券登記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的處罰,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貸款人要求核實股票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二)未按貸款人要求及時辦理質押股票的凍結和解凍;
(三)一家上市公司被質押登記的股票超過全部流通股的20%。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查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查處。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證券登記機構應按照本辦法制定有關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從事股票質押貸款業務,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以及相應的業務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四十條貸款人辦理股票質押業務中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借貸雙方協商解決。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