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公司貸款合法嗎(合法貸款投資公司是什么)
龐氏騙局貸款#貸款上班,下面是西瓜飛越彩霞給大家的分享,一起來看看。
龐氏騙局貸款。
鄭州一家公司讓員工貸款數千萬以支持公司運營,那些貸款的員工真的傻嗎?他們并非真的傻,他們只是被龐氏騙局所欺騙。很多人嘲笑這些員工,但其實他們也并不比這些員工聰明多少。龐氏騙局的手法千變萬化,很多人都會中招。龐氏騙局的受害者中不乏聰明人與上流社會的人。龐氏騙局的別名是“拆東墻補西墻”,即用后來者的資金來填補前面投資者的收益,從而形成滾雪球的局面。鄭州育人教育集團以給員工貸款并支付部分利息為獎勵,員工可以將貸款金額用于購買公司的商品,公司每月支付利息以償還貸款,并承諾到期歸還本金。
作為員工獎勵,員工們認為這是一種不錯的選擇,因為他們只是出借貸款,并不需要承擔還款責任,每月還能獲得額外的利息收入。因此,許多員工同意了公司的請求。起初,從2018年到2020年,公司確實兌現了承諾,償還了本金和利息,員工也確實獲得了作為獎勵的額外利息。
因此,越來越多的員工加入了貸款的行列,雪球也越滾越大。然而,在2021年11月,公司無法支付利息,要求員工自行償還。此外,公司還要求員工繼續貸款,否則就無法歸還本金。這是因為公司已經無法繼續維持騙局了。
此時,員工們已經意識到公司無力償還貸款,騙局已經被揭露。旁氏騙局是一種古老的詐騙手段,在早期通常偽裝得很好,具有很高的回報和信譽,但最終會爆發。我們很難避免落入龐氏騙局,因此在進行投資或貸款時,必須做好損失的準備,即使損失在可承受范圍內。這樣即使我們被騙,也不會對我們的生活造成太大的影響。
我們不應該因為高回報或高利息而將所有資金投入其中,否則我們可能只會獲得少量的利息回報,而其他人卻會拿走了我們的本金,使我們陷入困境。
做融資的公司是合法的嗎
其實,這個話題,本來無須討論,但,對居間服務,尤其是籌資服務這個涵義的“居間”,有些人不理解,甚至是持否定態度;也有朋友留言問我這個問題,為此,我想還是有必要談一談,并決定放在第一個話題來談。咱們做事,必須先得確認自己做的事,是合法的事,違法的事,咱們不能做!
“居間”行為究竟合不合法?在卷首語中,筆者已提到,曾經的《合同法》第23章就是專門講“居間合同”,只是在《民法典》后,統一稱“中介合同”了,也就是說,法律上對“居間”是有明確規定的,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是一種完全合法的行為。
當然,本號所談的居間,不是泛指,是專指融資服務,是為資金需求方和資金提供方提供媒介服務,需求方需要資金,提供方需要獲客,居間方為雙方創造訂立合同的機會,為雙方說合、完成融資,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提供服務,完全符合原《合同法》的定義,也符合《民法典》的要求,當然是合法行為。
那為什么有人覺得居間不合法呢?可以從行業外和行業內兩個維度來找原因。
從行業外來看,主要有以下兩個原因:
第一個原因,是行業外的人對融資業務的認知相對狹窄。他們認為,滿大街開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有需求,自己上門就是了,干嘛要居間?
這個認知,有兩方面偏頗。一則,滿大街開的金融機構,其一般業務,如存取款或者開個股票賬戶等,很簡單,誰都能弄明白;但其他很多業務,就需要有較強的專業知識才能理解,需求方和提供方要達到同頻交流還是有一定困難的,這就需要有居間服務;二則,并不是所有的融資機構都在路邊開門面的,還有很多資金提供方,并無門面,平時也并不主動宣傳,需要有居間方為需求方和提供方建立業務鏈接。
第二個原因,是有壞人利用居間服務進行詐騙,誤導了人們對居間服務的認知;他們不是業內人,更不是做融資居間服務的,他們是打著這個幌子行詐騙之實的詐騙犯。不能把他們當做是居間服務行業的人,他們根本不是,他們就是騙子,居間本無罪,是被騙子惡意利用了。
在此也順便說說這些騙子們的基本特點,但凡在融資需求落地之前讓需求方支付各種費用的,大概率都是騙子。比如,一開始就要讓資金需求方做評估、支付評估費的,在業務對接過程中要讓需求方請吃請喝、買茅臺酒的,等等,都是騙子。騙子騙術會層出不窮,筆者無法窮盡列舉,但我們堅守的居間服務是融資不到位決不收費。
從行業內來分析,主要是三個層次的原因:
第一層次,是居間服務從業人員的不當行為敗壞了行業口碑。他們確實是做居間服務的,他們的起心動念也是想做好居間服務、從而獲得自己該得的勞動報酬,但由于缺乏業務能力、缺乏業務資源等原因,未能提供有效的居間服務;而且還有些從業人員,一開始大包大攬,但最終卻沒能把服務完成,無法面對需求方,就采取不辭而別、避而不見的方式,所謂“一顆老鼠屎壞了一鍋湯”,部分從業人員的這類行為,讓行業口碑大受影響。
第二個層次,是居間服務從業人員,做了一些違法行為,主要是行賄。在居間業務中,為了拉業務,向需求方的主要負責人或向資金提供方的關鍵崗位進行行賄,一旦事發,作為行賄的居間人員當然也要受到法律制裁,給人造成的感覺是,居間人員就是行賄的犯罪分子,居間就是要行賄。這絕不是居間服務的本來內涵,是其不當的行賄行為,使居間服務變了味。
第三個層面的原因,也是最深層的原因,是相當多的從業人員專業能力不足、未能提供與其收益相匹配的有實質意義的服務,使得對居間服務的認可度貶損。
居間服務不提供有形的產品,就提供交易媒介、合作機會,但要收取費用且往往金額不小;如果居間服務方在融資過程中不能為融資的落地起到實質有效的作用,只是對接了需求方和提供方,之后就可有可無,那客戶一定會想:“就是讓你介紹了一下,就要收費?”感覺你就是來“打劫”的,認為你收的就是不義之財,就會有意無意中貶低居間服務的作用,甚至做負面的評價。
從根子上看,前兩個層次的問題,無論是避而不見還是行賄,也是因為自身能力不足,要么只能躲,要么只能靠一些歪門邪道來實現業務落地。
為什么那些高大上的“投行”不會被貶低,因為他們確實做了企業自己做不了的。同理,優秀的居間服務,應該是在融資過程中,站在客觀的第三方立場上,設計需求方和提供方都能接受的、各方共贏的業務結構,甚至主導業務的推進。
需求方僅考慮其訴訟,提供方僅考慮其風控要求,各自有各自的立場,這合情合理;而,只有居間方是客觀的,居間服務方若能憑借自身專業知識和溝通能力充分協調各方利益,解決矛盾,促使業務順利落地,這就必然能獲得各方的認可,令各方都深感“若沒有你,這事就成不了”,一旦有這樣的服務質量,誰還會輕視居間呢?誰還會說居間不合法嗎?
綜上,以為居間行為不合法,完全是誤解;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開展居間服務,是完全合法的商業行為。至于如何在居間服務中做出應有的價值,在后續話題中,會逐步闡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