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注冊(小額貸款注冊公司條件)
一、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訂)
2.《關于印發深圳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深府〔2011〕13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3.《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
4.《關于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銀發〔2008〕137號
5.《深圳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審核工作指引(試行)》深府辦[2009]15號
二、審批機構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發展服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金融辦)
三、審核條件
(一)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
(二)小額貸款公司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除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1.有符合規定條件的主發起人和其他出資人。
(1)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發起人,除應符合《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①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資產負債率不高于65%,且原則上實施本項目投資后長期投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60%(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②近三年連續贏利,凈利潤累計總額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且累計繳納稅收總額不低于人民幣1800萬元(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2)小額貸款公司的其他出資人除應符合《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外,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①企業、社會組織、經濟組織等作為其他出資人的,依照出資比例劃分為兩類:
第一類:出資比例超出(含)30%的,原則上參照主發起人資格條件予以審核;
第二類:出資比例低于30%的,應具備以下條件:成立滿三年,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資產負債率不高于65%,原則上實施本項目投資后長期投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60%,且近兩年連續贏利,凈利潤累計總額不低于人民幣2000萬元,累計繳納稅收總額不低于人民幣600萬元。(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②探索建立小額貸款公司高管人員股權激勵機制,允許核心管理人員持股比例總額不超過5%,其他社會自然人出資暫予限制。
(3)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時,主發起人出資比例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總額的30%且相對控股;其他出資企業出資比例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總額的5%。
(4)同一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投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數量原則上為1家。
2.有符合規定要求的注冊資本。
小額貸款公司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3億元;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4億元。
3.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及相應級別人員,以下同),以及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1)申請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任人除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①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應從事金融業相關工作5年以上,有大學本科以上(含)學歷。
②擬任董事、監事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金融知識,從事經濟、金融類相關工作3年以上,有大學專科以上(含)學歷。
(2)擬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擔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①有刑事違法犯罪記錄或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
②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
③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④被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取消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禁止從事金融行業工作而期限未滿的。
⑤不符合審慎性原則要求及《公司法》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4.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管理等制度。
5.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
6.按審慎性原則要求的其他條件。
四、資料清單
(一)設立申請書
內容包括擬設公司的名稱、地址、注冊資本、股權結構等基本信息,并附各出資人簽署的共同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協議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內容應包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同業狀況及市場前景分析、風險控制能力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包括擬設公司開業后的目標客戶、資產規模、盈利狀況、貸款損失等預測)等。
(三)公司設立方案
內容包括擬設公司章程草案、主要管理制度安排(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結構、財務管理制度、貸款授信和風險控制制度,資產分類和撥備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四)主發起人基本情況
包括主發起人的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經過工商年檢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入股資金來源說明、經審計的近三年財務報告、深圳市企業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業信用報告》等。
(五)其他出資人基本情況
自然人作為出資人的,需提交自然人股東的姓名、身份證明、居住場所證明、個人收入來源證明及入股資金來源說明、依法設立的征信機構出具的個人信用報告等材料;企業或其他社會組織作為出資人的,需提交出資人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經年審的工商營業執照或相關資格證明、經審計的近一年財務報告、資信證明(深圳本地企業提供深圳市企業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業信用報告》)等。
(六)出資人承諾書
(七)任職資格申請
包括擬任職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書、身份證明、工作經歷或從業資格證明、依法設立的征信機構出具的個人信用報告、學歷證明材料及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授權機構出具的學歷認證文件。
(八)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內容包括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及關聯情況,是否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等。
(九)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涉及外國或港澳臺地區出資人的,在辦妥外商投資行政許可手續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后,向市金融辦補交。
(十)營業場所使用證明材料
此項材料可于市政府批復意見后向市金融辦補交,資料補齊后市金融辦再頒發小額貸款業務資格文件。
(十一)市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行政許可法律文書
此項材料可于市政府批復意見后向市金融辦補交,資料補齊后市金融辦再頒發小額貸款業務資格文件。
(十二)市工商局出具的擬設公司《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三)申請材料中涉及境內企業、個人的,需同時向市金融辦出具查詢企業、個人信用信息的授權書。申請材料中涉及外國或港澳臺地區出資人的,若為外國投資者,提交材料須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若為港、澳地區投資者,提交材料須經中國委托公證人認證,并分別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若為臺灣地區投資者,提交材料須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并經廣東省公證員協會核驗。
(十四)市金融辦按照審慎性原則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審批程序
市金融辦對小額貸款公司申請常年受理,每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啟動試點審核程序,集中組織資格認定,并在啟動程序后45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領取營業執照后30個工作日內,在市金融辦指定媒體上進行公告;領取營業執照后2個月內開業;獲準開業后5個工作日內報送資料。具體流程如下:受理材料→資格初審→聯合評審→批準業務資格→辦理開業手續→報送資料,其中辦理開業手續包括領取營業執照、公告、開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