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正規小額貸款公司(常州小貸公司有哪些)
廢止日期:有效
內容概述:現將《常州市小額貸款公司行業監管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圖解:
問答-《常州市小額貸款公司行業監管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常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文件
常金監發〔2020〕25號
常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常州市小額貸款公司行業監管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轄市(區)金融監督管理局,常州經開區科技金融局,各小額貸款公司:
現將《常州市小額貸款公司行業監管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常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常州市小額貸款公司行業監管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對我市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的意見(試行)》(蘇政辦發〔2007〕142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科技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通知》(蘇政辦發〔2010〕103號)、《關于印發的通知》(蘇金融辦發〔2010〕4號)、《關于促進科技小額貸款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蘇金融辦發〔2013〕44號)、《省金融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小額貸款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蘇金融辦發〔2015〕6號)、《關于促進小額貸款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蘇金融辦發〔2017〕90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的通知》(蘇金監發〔2019〕66號)和《關于調整小額貸款公司部分監管事項的通知》(蘇金監發〔2019〕13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中所指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經江蘇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江蘇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批準,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由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的,不吸收社會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以及經批準的其他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四條 符合條件的企業法人或自然人(黨政群機關、金融機構和國家事業單位在職人員除外)可發起設立小額貸款公司:
(一)股東必須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無違法違規和嚴重失信等不良記錄,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納稅記錄和財務狀況;
(二)單個企業法人股東出資額不得超過其上一年度末所有者權益的35%;
(三)單個自然人股東,出資額不得高于3000萬元人民幣;
(四)農村小額貸款公司從嚴控制擔保公司、典當行和自然人成為主發起人,科技小額貸款公司不允許擔保公司、典當行和自然人成為主發起人;
(五)互聯網科技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為注冊在江蘇省境內的大型電子商務平臺公司或其控股公司。
第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名稱應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農村小額貸款公司行政區劃包含市級和區級行政區劃的名稱,科技小額貸款公司行政區劃指市級行政區劃的名稱,行業為農村小額貸款或(互聯網)科技小額貸款,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金必須是股東自有合法資金,為實繳資本,以貨幣形式出資,一次到位。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金為5000萬元人民幣,科技小額貸款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金為1億元人民幣,互聯網科技小額貸款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金為2億元人民幣。
第七條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范圍為:發放貸款(主要面向“三農”、中小微企業),開展股權投資以及經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范圍為:發放貸款(主要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業),開展股權投資以及經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農村小額貸款公司股權投資比例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50%。
第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擁有固定營業場所,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營業場所設在鄉鎮,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營業場所設在開發區(園區)內,互聯網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營業場所設在省級及以上開發區(園區)內。
第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應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無違法違規和嚴重失信等不良記錄,具備履職所需的專業能力:
(一)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管理人員應不少于5人,其中,主要負責人年齡在65周歲以下,具備中專以上學歷,從事金融業務工作4年以上或經濟工作8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經歷2年以上),信貸負責人應從事金融業務工作3年以上或從事農經工作5年以上,財務人員應從事會計財務工作3年以上,其他人員應從事相關經濟工作3年以上。
(二)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管理人員應不少于6人,其中,主要負責人具備中專以上學歷,應有5年以上從事金融工作或創業投資工作經驗,信貸負責人應從事金融業務工作5年以上,創業投資負責人應從事創業投資工作3年以上,財務人員應從事會計財務工作3年以上,其他人員應從事相關經濟工作3年以上。
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均應參加省監管部門組織的專業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持證上崗。
第十條 監管評級AA級及以上小額貸款公司,經市監管部門備案,可跨區域設分支機構,需報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管部門批準,符合當地新設小額貸款公司條件。
第十一條 發起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向省監管部門發出申請,須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一)籌建階段。市、轄市(區)監管部門初審股東資格,對股東進行政策宣講后,報送以下材料:
1. 轄市(區)監管部門籌建申請(包括營業場所所在鄉鎮或開發區(園區)情況說明);
2. 企業法人股東資料: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或三合一件,依法完稅證明或承諾書,上一年度審計報告,企業信用證明,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企業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證明或承諾書等;
3. 自然人股東資料:個人簡歷,身份證復印件,自有資金出資承諾書,個人資產評估報告,個人信用記錄,無犯罪記錄證明或承諾書等;
4. 政策宣講記錄;
5. 小額貸款公司可行性或業務發展規劃報告;
6. 監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 相關材料齊全后,市監管部門出具籌建申請,向省監管部門報送。
(二)開業審批階段。市、轄市(區)監管部門初審營業場所地址及裝修情況、經營管理團隊資質及業務培訓情況、注冊資本驗資情況、小額貸款公司規章制度以及客戶儲備情況,進行開業驗收后,報送以下材料:
1. 轄市(區)監管部門開業申請;
2. 小額貸款公司籌備小組申請;
3.小額貸款公司開業驗收結果表;
4. 董事會關于董事長、總經理任命、公司章程等的決議;
5. 擬任董事長、總經理和主要業務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個人信用記錄,個人簡歷(須包括擬任職務和工作經歷),業務培訓合格證書,無犯罪記錄證明或承諾書;
6. 營業場所選址資料:自購房屋房產證或租房協議;
7. 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公司名稱的預核準通知書;
8. 驗資報告;
9. 小額貸款公司章程及內控制度;
10. 客戶儲備表;
11. 監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2. 相關材料齊全后,市監管部門出具開業申請,向省監管部門報送。
第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發生公司名稱、注冊資本、股權結構(開業一年后)、營業場所、組織章程、高管人員等變更事項,應向市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轄市(區)監管部門申請;
(二)小額貸款公司變更申請;
(三)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關于變更的決議;
(四)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五)根據具體變更事項提供相應材料:
1. 公司名稱變更須提供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公司名稱的預核準通知書;
2. 增加注冊資本須提供驗資報告;
3. 減少注冊資本須提供減資登報公告;
4. 減資或退出股東須提供企業或個人信用證明,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股權對外有無質押的查詢報告,股權對外無質押無擔保的承諾;
5. 股權變更須提供股權轉讓協議;
6. 新增或增資股東資料按本細則第十一條提供;
7. 營業場所地址變更須提供自購房屋房產證或租房協議;
8. 董事長、總經理變更須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個人信用記錄,個人簡歷,業務培訓合格證書,無犯罪記錄證明或承諾書。
第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存在以下情況且情節嚴重導致惡劣影響的,其經營資格終止:
(一)非法吸收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采取非法手段回收貸款或處置反擔保資產;
(三)存在虛假注資、抽逃資本行為;
(四)不使用全省統一的業務系統,或賬外經營,賬實不符;
(五)未經批準或備案超范圍經營;
(六)未經批準或備案,擅自變更股權結構、注冊資本金、營業場所、公司名稱等;
(七)拒絕監管機構的各類檢查,拒絕執行監管機構采取的監管措施;
(八)資產質量嚴重惡化,現場檢查當日前連續3個月不良貸款率超過50%(含),且公司無能力或不愿意充實資本金;
(九)其他重大違規經營情況,或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
(十)自愿終止經營資格的。
第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資格終止,須報省監管部門批準,市、轄市(區)監管部門應于20個工作日內,監督被終止經營資格小額貸款公司完成以下事項:
(一)向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變更公司名稱、經營范圍;
(二)將原小額貸款公司印章、空白合同、票據、系統網卡等上交市監管部門;
(三)完成營業場所相關標識、名稱的清理、更名工作。
第三章經營規范
第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賬外經營,不得高利放貸,不得采取不法手段進行收貸,不得冒名貸款,不得拆分貸款,不得在執行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中弄虛作假,故意隱瞞實際經營狀況。
第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原則上僅限在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內開展業務,對監管評級A級及以上的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經省監管部門備案后,可在全省范圍內開展信貸業務,互聯網科技小額貸款公司業務可沿其電子商務平臺業務跨出我市。
第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要圍繞服務“三農”、中小微企業和科技創新發展的定位,堅持“小額、分散”的經營原則,小額貸款公司“三農”貸款或涉科貸款余額之和占全部貸款余額的比重不低于70%,單筆(7天內對同一客戶分批放貸視為同筆貸款)小額貸款余額之和占全部貸款余額的比重不低于70%,貸款期限在3個月以上的經營性貸款余額之和占全部貸款余額的比重不低于70%。
第十八條 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科技小額貸款公司小額貸款標準上限分別為300萬元、600萬元。農村小額貸款公司單戶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3%,特殊情況超標準(最高不得超過5%)的,須報轄市(區)、市監管部門逐級審批;科技小額貸款公司單戶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
第十九條 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小額貸款公司可與借款人自主協商合理確定利率水平,鼓勵小額貸款公司按照目標客戶差異實行差別化利率,優先向優質客戶低利率貸款。
第二十條開業滿一年后,小額貸款公司可根據監管評級結果通過銀行融資、股東借款、股東特別借款和其他機構借款等方式進行融資,融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100%(具體按照蘇金融辦發〔2013〕103號執行)。小額貸款公司向股東和其他機構借款,須經市監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通過關聯交易抽逃資本金,未從銀行融資的小額貸款公司可發放股東貸款,股東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公司上一年度資本凈額的20%,單戶股東貸款金額不得超過該戶股東實際到位資金的50%,已從銀行融資的小額貸款公司不得發放股東貸款。
第二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擔保公司、典當行、投資理財公司等其他涉及貨幣經營的主體發放貸款。
第二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制定現金管理辦法,報市監管部門備案,不得以現金方式發放貸款,客戶以現金歸還貸款本息及各種費用的,應由客戶全額存入公司銀行賬戶,由小額貸款公司代收現金的,原則上應在當日全額存入銀行賬戶,不得坐支現金。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轄市(區)監管部門結合轄內小額貸款公司發展情況合理配置監管力量,每家小額貸款公司配備一名主監管員和一名輔助監管員。監管員要勤勉盡責,有針對性地制定監管計劃,合理安排監管任務,切實履行監管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管部門應對小額貸款公司定期或不定期進行非現場檢查,采集小額貸款公司信息,分析處理相關數據,持續監測風險狀況,及時進行風險預警,包括以下措施:
(一)要求小額貸款公司將經營管理情況、信貸業務情況、財務數據及時錄入業務監管系統,確保數據真實、有效;
(二)要求小額貸款公司每月5日前報送業務狀況月報表;
(三)要求小額貸款公司每年報送工作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