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貸款(信托公司貸款)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李玉敏 北京報道 近日,北京高院的一份二審民事判決書引起了法律界金融業的廣泛關注。這份判決書確立的兩個裁判要點也讓金融業警醒:一是A公司通過與信托公司設立單一資金信托計劃,并通過信托貸款的方式給B公司,實質是A和B公司之間的民間借貸,利息、違約金等權利義務均應受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制。
其二是若A公司的資金非自有資金,而是向其他企業借款或者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B公司的,合同無效。
這份判決書是珠海市新長江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江建設會公司”)等與佛山市易光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這份判決書一審支持原告要求償還借款本金利息的訴訟請求,二審卻反轉了,認為合同無效,僅支持返還本金和LPR報價的利率。
信托公司不擔責,貸款認定為委貸
判決書顯示,長江建設公司是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珠高速)的控股公司。2015年1月,因江珠高速公路公司融資需要,長江建設公司向中國工商銀行廣州五羊支行(以下簡稱工行五羊支行)提出4.4億元貸款要求。
不過在工行五羊支行的主導和安排下,這筆貸款挪到了“表外”。最終由中信信托成立了一個信托項目,由易光公司和中信信托簽訂了《資金信托合同》,約定易光公司出資4.4億元設立單一資金信托。此后,由中信信托以自己名義和《信托貸款合同》的約定向長江建設公司發放信托貸款,貸款金額為44000萬元,期限為1年,年利率10%,珠江高速公路公司,北京嘉茂公司、珠江嘉茂公司、左宜瑩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信托合同約定,信托終止時,若全部或部分信托財產未轉換為資金形式,中信信托有權以直接將本信托項下債權原狀返還易光公司。貸款到期后,借款人長江建設公司未能按期還款。2019年1月,易光公司發出《信托指令函》終止了該信托計劃,中信信托將《信托貸款合同》及擔保合同項下債權轉讓給易光公司,易光公司據此起訴長江建設公司要求歸還貸款本金、10%利息及罰息,并要求擔保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一審法院北京市四中院支持了債權人易光公司的訴訟請求,但被告長江建設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訴。長江建設公司上訴的理由包括,上述4.4億元貸款的資金提供方實際為工行五羊支行,由工行五羊支行提供4.4億元基準貸款利率資金給易光公司或其關聯企業,由易光公司利用上述銀行貸款購買中信信托公司的產品再轉貸給長江建設公司。易光公司注冊資金僅僅為100萬元,易光公司及其關聯方并不具備向銀行借款4.4億元的資格。易光公司及其關聯方存在事實上的高利轉貸行為。
二審法院北京市高院還查明,在《資金信托合同》附件3《信托指令函》中還載明:易光公司承諾已經自行對借款人和保證人進行了盡職調查,知悉借款人和保證人及本信托存在的一切風險,并自愿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風險和法律風險。
據此,北京市高院認為,出資人與金融機構間簽訂委托貸款協議后,由金融機構自行確定用資人的,人民法院應認定成立信托貸款關系。出資人與金融機構、用資人之間按有關委托貸款的要求簽訂有委托貸款協議的,人民法院應認定出資人與金融機構間成立委托貸款關系。
本案中,雖然易光公司、中信信托公司與長江建設公司沒有共同簽訂一份委托貸款合同,但是長江建設公司、易光公司對于《資金信托合同》項下信托資金用途都是明知的。易光公司、中信信托與長江建設公司通過簽訂《資金信托合同》和《信托貸款合同》,在三方之間建立的是委托貸款合同關系,即委托人易光公司提供資金、受托方中信信托根據易光公司確定的借款人以及約定的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協助監督使用并收回貸款,成立委托貸款合同關系。這一委托貸款,實質是作為委托人的易光公司與作為借款人的長江建設公司之間的民間借貸,利息、違約金等權利義務均應受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制。
資金來自于工行貸款
針對長江建設公司提出的,一審法院對易光公司4.4億元的資金來源未進行查明的問題。二審法院同時審查了易光公司的資金來源,發現主要是關聯方從工行五羊支行獲得的4.4億元貸款,借款期限為一年,借款利率為一年期的LPR利率。
2015年1月23日,工行五羊支行向佛山公路集團發放了貸款4.4億元。2015年1月26日,前述4.4億元貸款從佛山公路集團銀行賬戶分別支付給合肥市廣晨貿易有限公司1.4億元、茂名市盈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4億元、尉氏縣十八里粵尉建筑材料購銷中心1.6億元。隨后在,這4.4億元又輾轉回到了易光公司。
2020年12月29日,廣東銀保監局向長江建設公司出具的編號為[2020]A0665號續5的《銀行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調查意見書》。其中載明:2015年1月,工行五羊支行向佛山公路集團發放流動資金貸款4.4億元,佛山公路集團已于2016年4月歸還了該筆貸款。關于長江建設公司反映的工行五羊支行行長林秀文一手主導、串通佛山公路集團和易光公司高利轉貸的問題,根據現有的證據材料,該局無法核實判斷,建議長江建設公司向司法或公安部門反映。
2021年6月1日,廣東銀保監局向長江建設公司出具編號為[2021]A0254號《銀行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調查意見書》,其中載明:2015年1月,工行五羊支行向佛山公路集團發放流動資金貸款4.4億元,用于購買工程建設所需原材料,貸款受托支付至購銷合同約定的交易對手賬戶后,經過企業賬戶之間資金劃轉流入易光公司賬戶,資金最終用于投資中信信托公司的信托計劃。工行五羊支行收集了佛山公路集團與交易對手的購銷合同,但未收集發票、倉單、運輸單據等相關貸款用途證明材料,存在貸后管理不盡職的問題。
另查明,易光公司注冊資金為100萬元,其2013年提交的公司年檢報告書記載:全年銷售收入2334萬元,全年利潤總額為22萬元,全年凈利潤為16萬元,年末資產總額為1420萬元。
北京市高院認為,依據本案二審期間查明的事實,案涉借款本金4.4億元為工行五羊支行向佛山公路集團發放的貸款,經過企業賬戶之間資金劃轉,最終流入易光公司賬戶,并最終用于投資中信信托公司的信托計劃。即易光公司向長江建設公司發放4.4億元借款,并非是易光公司的自有資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易光公司注冊資金僅為100萬元,長江建設公司對于佛山公司向其發放的借款4.4億元并非來源于自有資金亦應屬明知。
因此,北京市高院認定,案涉合同應屬無效。合同無效后,長江建設公司應將案涉借款本金4.4億元返還給易光公司,并賠償易光公司的利息損失。對于易光公司的利息損失,北京市高院確定應按照全國銀行間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對于易光公司關于案涉4.4億元為瑞中公司向其支付的貨款的意見,法院不予采信。
最終,二審北京市高院判決撤銷北京市四中院的一審判決,改判長江建設公司返還易光公司借款本金4.4億元,并賠償利息損失(按照一年期LPR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