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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貸款實為民間借貸,委托人可直接向借款人主張還款
作者 | 唐青林 李舒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裁判要旨
一、委托人、受托銀行與借款人三方簽訂委托貸款合同,其實質是委托人與借款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委托貸款合同的效力、委托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等權利義務均應受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制。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借款人在簽訂合同時明知委托人與受托銀行之間存在代理關系時,委托貸款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與借款人。委托人可作為原告直接向借款人主張還款。
案情簡介
一、2013年9月27日,長富基金、興業銀行武漢分行與中森華房地產公司簽訂《委托貸款合同》,約定長富基金委托興業銀行武漢分行向中森華房地產公司貸款6.3億元,借期為四年,第一年至第三年的貸款利率為年利率16%,第四年的貸款利率為年利率18%,按自然季結息。合同約定,借款人未依約歸還本金及利息的,在借款利率的基礎上上浮50%計收罰息。此外,借款人存在違約情形的,委托人可終止合同,提前回收借款,且可要求借款人承擔必要費用。
二、長富基金向湖北高院提起訴訟,認為中森華房地產未按照約定履行合同,請求依約解除合同,要求中森華房地產承擔違約責任并支付違約金。湖北高院認為,三方當事人為委托貸款合同關系,長富基金可以自己名義直接向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主張權利。法院支持長富基金解除合同、提前返還借款的請求,對利息超出24%的部分以及違約金不予支持。
三、長富基金不服原判,向最高法院上訴請求增判中森華房地產公司承擔1.26億元違約金。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也提起上訴,認為根據合同約定,長富基金不是適格原告,請求撤銷原判,駁回起訴。最高法院對于雙方上述上訴請求均未予支持。
裁判要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包括:長富基金是否為本案適格的原告,以及違約金與利息如何計算。
最高法院在解決上述兩爭議焦點問題前,首先對委托貸款合同進行了定性,將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認定為民間借貸關系。長富基金、興業銀行武漢分行與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三方簽訂《委托貸款合同》,約定由長富基金提供資金,興業銀行武漢分行根據長富基金確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代為發放、協助監督使用并收回貸款,興業銀行武漢分行收取代理委托貸款手續費,并不承擔信用風險,因而,該合同性質實質上是長富基金與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之間的民間借貸,委托貸款合同的效力和長富基金與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之間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均應受相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制。
關于長富基金是否為本案適格原告的問題,最高法院認為: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之規定,中森華房地產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明知興業銀行武漢分行與長富基金之間的代理關系,《委托貸款合同》直接約束長富基金和中森華房地產公司。其次,合同中關于“受托人可以按照委托人的書面要求以受托人的名義向借款人提起訴訟”的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委托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中關于委托人可以受托人為被告、借款人為第三人提起訴訟的規定,旨在保護委托人的權利,不能理解為長富基金不得對借款人提起訴訟,因而對于中森房地產公司認為長富基金并非適格原告的主張不予支持。
關于違約金和利息如何計算的問題,最高法院認為:長富基金在原審判決年利率24%逾期利息基礎上另外依合同約定主張1.26億元違約金,實質是要求逾期罰息和固定違約金并行。由于長富基金因中森華房地產公司違約遭受的損失主要是利息損失,且該損失未明顯超出逾期利息,因而對于再給付1.26億元違約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委托貸款合同的性質實質上是民間借貸,而非金融借款。實踐中對于該問題曾存在不同的認識,最高法院也出現過完全相反的裁判。自本案作為公報案例發布以來,各法院對這一問題的認識基本上達成了統一,即委托貸款應認定為民間借貸。因而,合同的效力、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內容均應受到民間借貸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制。
2.委托人無需通過受托人,可直接向借款人主張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委托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委托人可選擇以受托銀行為被告提起訴訟,借款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參與訴訟。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借款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銀行與委托人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因而該借款合同直接在委托人與借款人之間發生效力。若借款人屆期未清償借款,委托人可直接向借款人主張還本付息。因而,從節約訴訟成本的角度考慮,建議委托人直接起訴借款人要求清償債務。
3.委托人在請求借款人還款時,應理性主張違約金及利息數額。對于合同當事人而言,合同性質的認定對于合同效力以及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內容將產生較大影響。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罰息、借款期限等應符合《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相反,民間借貸則需嚴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對于年利率不得超過24%的限制。目前,法院將委托貸款合同定性為委托人與貸款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因而委托人在訴訟時盡量不要主張超過年利率24%的違約金或利息,防止負擔高昂的、不必要的訴訟成本。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五條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第二十九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令[1996年2號])
第七條自營貸款、委托貸款和特定貸款:
自營貸款,系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并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特定貸款,系指國務院批準并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后責成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已失效)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四百零二條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法院判決
以下為法院在裁定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對該問題的論述:
本院認為,本案中,長富基金、興業銀行武漢分行與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三方簽訂《委托貸款合同》,由長富基金提供資金,興業銀行武漢分行根據長富基金確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協助監督使用并收回貸款,興業銀行武漢分行收取代理委托貸款手續費,并不承擔信用風險,實質是長富基金與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之間的民間借貸,委托貸款合同的效力和長富基金與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之間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均應受相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制。最高法院《關于認真學習貫徹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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