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名義貸款(貸款公司的名字)
公司買車卻以員工名義貸款
2004年08月29日10:30 南京報業(yè)網
【南京日報報道】公司要買車,卻以員工的名義向銀行借錢,并每月通過員工的賬戶還款。今年初,該員工因與公司關系惡化離職,她訴至法院要求公司一次性向她償還剩余貸款。一審法院認定雙方是借貸關系,并判決公司還款。但公司卻認為雙方只是委托貸款關系,并提起上訴。
公司以員工名義貸款買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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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長虹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公司與員工王云(化名)達成協(xié)議,以王云的名義向銀行申請個人汽車貸款12.8萬元,用于購買桑塔納轎車,期限為3年。長虹公司與王云約定,公司只是借用她的名義貸款,公司按時將錢打入王云賬戶還給銀行。此外,公司還承諾,若貸款出現(xiàn)糾紛,由公司承擔。
合同簽訂后,銀行向王云發(fā)放了貸款,公司用這筆錢買了轎車。從2002年10月至今年4月,公司通過王云在銀行開戶的存折,每月都向銀行還款3000多元。
要求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貸款
今年4月,王云與公司關系惡化,王云決定離開公司。為此,王云要求公司將尚未還清的6萬多元貸款一次性付給自己,但公司不同意。后雙方又到銀行要求更改借款人,但遭到銀行拒絕。
因為怕承擔貸款風險,王云起訴到法院。王云認為,自己將從銀行貸來的12.8萬元轉借給了公司,而長虹公司的經營狀況已經惡化,可能不能按時償還貸款,危及了自己的利益。
但長虹公司辯稱,按照協(xié)議,公司只是借用王云的名義向銀行貸款,擔保人也是公司提供的,且每月公司都按時向銀行還款。因此,王云要求還款沒有法律依據(jù)。
法院經審理認為,銀行、長虹公司和王云三者之間是借貸關系。王云有義務按照借貸合同約定向銀行償還貸款。長虹公司也有義務向王云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法院一審判決長虹公司支付王云剩余借款和利息。
借貸關系還是委托貸款關系?
但長虹公司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提起上訴。長虹公司代理人南京天地仁和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勇認為,長虹公司與王云之間是委托貸款關系,而不是借款關系,王云是與貸款不發(fā)生任何實質關系的中間人。
陳勇表示,根據(jù)《民法通則》規(guī)定,只有雙方發(fā)生實質借款行為,才能認定為借貸關系。而王云并沒有向公司提供任何借款,雙方也沒有對借款合同的必要條款進行約定,不符合《合同法》關于合同成立的規(guī)定。此外,王云從同意以自己的名義為公司貸款后,就已經承擔了還款風險。但事實上,公司不按時向銀行還款的風險是由擔保人和保險公司承擔,王云不會承擔風險。目前,此案還在審理中。南京日報記者朱曉露
(編輯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