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抵押融資去哪里辦理(抵押融資車輛辦理去哪里辦)
隨著民間借貸最新的司法解釋出臺,自2019年8月20日起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已經被嚴格限制在4倍LPR范圍之內,但一些小額貸款公司為了獲得高額的利息,利用融資租賃為幌子,變相突破4倍LPR利率限制。
目錄
(上下滑動查看)
一、案例
二、什么是融資租賃
1. 三角型融資租賃關系
2. 兩角型融資租賃關系
三、兩角關系考察要點
1. 租賃物是否存在
2. 租賃物的估值是否合理
3. 租賃物是否辦理了過戶登記
4. 融資租賃的期限及給付方式
5. 出租人是否參與了租賃物的購買
四、名為融資租賃合同視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處理
1. 合同效力
2. 利息
3. 手續費、保證金、服務費
4. 擔保責任
一、案例
李某與某融資租賃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與抵押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某公司向李某支付轉讓價款50萬,李某對車進行回租,李某每月支付租金,租期3年,期滿后,汽車歸李某所有。抵押合同約定李某將車輛抵押給某公司,用以擔保《融資租賃合同》中主債權的實現。兩份合同簽訂后,車輛一直由李某實際使用,車輛一直登記于李某名下,未做變更。

二、什么是融資租賃
《民法典》第735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 三角型融資租賃關系
三角關系簡單來說是:某人A看中一款車,但資金緊缺,無力購買,于是找到一個有錢的主體B,讓B去買這輛車,然后A再向B租用此車,定期付租金,在此期間,車輛所有權歸B所有,雙方還可約定租期屆滿后,車輛歸A所有。這是最常規的融資租賃模式。
2. 兩角型融資租賃關系
兩角關系是較為特殊的一種融資租賃關系,具體是A將名下汽車出賣給B后,又將汽車從B處租回,A按期支付租金,雙方還可約定租期屆滿后,車輛歸A所有,A即是承租人也是出賣人,B是出租人也是購買人,此種模式也稱“售后回租”。三角關系的融資租賃實踐中爭議不大,司法實踐中都以融資租賃關系認定,尚存爭議的為兩角關系的融資租賃。

三、兩角關系考察要點
1. 租賃物是否存在
在售后回租的情形下,雙方之間如無真實存在的租賃物,則雙方并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如在售后回租模式下雙方發生糾紛后,租賃物已經不存在,對于如何證明雙方就簽訂合同時有無真實存在的租賃物,不能僅以合同的約定或承租人出具接收租賃物的說明證明租賃物存在,出租人作為專門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應當提供必要的證據證明租賃物確實存在,比如租賃物發票、投保單、標的物勘查的影像資料等。如出租人不能提供證據佐證租賃物確實存在,應當認定租賃物不存在,雙方系借貸關系。
2. 租賃物估值是否合理
在售后回租的模式下,租賃物存在低值高估和高值低估兩種情況,低值高估中租賃物明顯低值高估,起不到物的擔保作用,不構成融資租賃關系。高值低估中租賃物高值低估,并不能改變融資租賃合同的性質,不能據此否認融資租賃合同關系,在此情況中如果出現出租人通過高值低估獲得巨大的額外利益,承租人可以依據公平原則,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對租賃物價值評估清算。
3. 租賃物是否辦理了過戶登記
如租賃物是不動產,一般情況下未辦理過戶登記,既逃避稅款,又不能體現融物的特征,故不構成融資租賃關系,但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了先支付租賃物價款,后辦理過戶,且有證據表明出租人在積極主張辦理過戶登記,僅是承租人的原因未能辦理過戶登記,不能表明出租人無意辦理過戶登記,不能僅以未辦理過戶登記的結果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關系,構成借貸關系。
如租賃物是動產,目前存在兩種觀點,其一是認為,依法可以進行過戶登記的動產,能登記而未進行登記,出租人的合同義務僅為承租人提供融資資金,而無購買租賃物并在租賃期享有所有權和管理權,該表現出租人為保障自身權益一般將租賃物所有權轉移至名下明顯不一致,故不能認為構成融資租賃關系。其二筆者認為根據《民法典》224、225條可知,動產采取登記對抗主義,動產的所有權轉移不以登記作為必要條件,其核心要件是交付,對于租賃物為動產的情況,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通過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租賃物的交付,如在能查明雙方有明確交付的基礎上,應當認定雙方融資租賃關系成立。
4. 融資租賃期限及給付方式
融資租賃的本質核心屬性為金融擔保手段,具體包含融資和融物兩個方面,一般為承租人以融資為目的所采取的金融手段。據此可知,如融資租賃中約定的租賃期限過短和約定一次性還本付息,顯然無法起到融資的實際作用,這與融資租賃本質特征不符,故不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關系
5. 出租人是否參與租賃物的購買
如出租人僅向承租人支付購買款項,全權委托承租人自行購買,對于這種情況如果出租人僅以融資租賃合同、委托購買合同及打款憑證為依據,未有其他證據佐證承租人購買了租賃物,表明出租人不在乎租賃物的擔保作用,不符合融資租賃法律關系融物的特征,故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如果出租人能夠提供租賃物的發票、投保單、標的物勘查的影像資料等,可以認定為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四、名為融資租賃合同實為借貸法律關系的處理
1. 合同效力
對于名為售后回租實為借貸的合同效力,在僅涉及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案件中,可直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依照實際構成的借貸合同關系處理。但在涉及擔保人的案件中,為使保證人依照其真實擔保意思承擔責任,避免出現出租人與承租人借名為售后回租實為借貸的合同損害擔保人利益,需對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的合同中存在的虛假民事法律行為即售后回租行為和虛假意思表示隱藏的行為即借貸行為效力分別作出認定。
2. 利息
承租人是否應當支付利息及利息標準。融資租賃業務中,出租人的目的就是獲取利潤,融資款的利息系其主要利潤之一,在該合同被認定無效實際構成借貸法律關系的情形下,不能簡單認為雙方之間沒有利息的約定,進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規定》第24條第1款的規定,不支持出租人的利息主張。
而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規定》第24條第2款的規定,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關于具體的利息標準,盡管融資租賃合同已經被認定無效,但融資租賃合同中均約定了融資款的利息,故可參照該合同約定確定利息標準。
3. 手續費、服務費、保證金
手續費、保證金是否應當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因保證金及手續費在出租人支付融資款時承租人已經交納,且被認定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的合同,出租人具有一定的過錯,融資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情形下,出租人收取手續費及保證金亦喪失合同依據,故將融資款扣除保證金及手續費后認定為借款本金。
4. 擔保責任
在名為融資租賃合同實為借貸法律關系中擔保人在簽訂保證合同時,債權人是否向擔保人披露了足以影響擔保人作出擔保意思表示是確定擔保責任是否要繼續承擔的關鍵。如擔保人明知出租人與承租人的真實交易情況,則擔保人為雙方提供擔保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該擔保合法有效,擔保人應當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對于擔保人明知其與承租人之間真實意思旨在成立借貸合同關系,往往無法提供直接證據證明,但是出租人所提證據能夠證明擔保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出租標的物不存在、標的物所有權未轉移或者標的物價值明顯偏低無法對租賃價值起到擔保作用等時,可以認定擔保人對于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關系系明知。

繼續閱讀
- 暫無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