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車抵押融資(抵押車融資什么意思)
【案情簡介】
2019年11月,劉某向某小額貸款公司申請借款并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金額10萬元,借款期限18個月,借款年利率18%,逾期利率按照本合同約定借款利率水平上浮50%即年利率。借款到期后,劉某未按期償還,小額貸款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按合同約定清償借款及利息。
庭審中,被告劉某辯稱其與原告某小貸公司簽訂的合同屬實,本金同意償還,但雙方約定的利率過高,應按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利息。

【爭議焦點】
1.小額貸款公司是否屬于金融機構?
2.本案是否適用《最高人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3.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利率有無上限規定?
【法律依據】
2020年12月29日,針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法律地位的請示,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范圍問題批復》(法釋〔2020〕27號)。該批復明確:經征求金融監管部門意見,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于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201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法發〔2017〕22號,以下簡稱《意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即金融借款合同利率最高上限為年利率24%。
2018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法〔2018〕1號)第五條規定:“對商業銀行、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以不合理收費變相收取高息的,參照民間借貸利率標準處理,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根據以上《批復》《意見》及《通知》,小額貸款公司已屬于地方金融組織,其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但借款合同年利率超過24%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裁判結果】
經法官釋法,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劉某償還原告某小額貸款公司借款本金10萬元,并承擔相應利息。其中,借款期內按合同約定的年利率18%計息,借款逾期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
審簽:齊煥
撰稿:李玉睿
編審:綜合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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