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是什么意思(質權的意思是)
甲、乙先簽訂了質押合同,甲為出質人,但甲未將質物精密儀器實際轉移于乙不久甲、丙簽訂質押合同,甲將質物實際轉移于丙。乙、丙對甲的債權同時到期,甲無償還能力,乙以甲與乙之間的質押合同早于甲與丙之間的質押合同,主張對質物的優(yōu)先受償權。丙以因質物未實際轉移于乙提出異議,要求優(yōu)先行使質權。為此,產(chǎn)生糾紛,訴至法院。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動產(chǎn)質權成立的要件與質押合同成立要件的區(qū)別。《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最大的改變是將物權的變動模式與債權的成立分開,采取物權與債權二元劃分的體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出臺后,對于本案的處理與以前完全不同,質權因質物沒有交付不成立,但對于乙的救濟手段不再是合同無效主張信賴利益此種消極利益的救濟,而是可以主張合同有效要求追究甲的違約責任。

1、甲與乙、甲與丙的質押合同均有效
質押合同是當事人在特定物設定質權的協(xié)議,質押合同一般包括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數(shù)額、債務履行期限、質押物的名稱、數(shù)量、質量、狀況、在地、所有權權屬或使用權權屬以及質押擔保的范圍等內容。但即使不具備上述合同內容也不因此而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guī)定內容的,可以補正。”質押合同屬于設權合同,其目的在于設定質權,質押合同的本質是合同其成立與效力均受合同法的調整。合同的成立,經(jīng)當事人要約、承諾的過程意思表示達成一致質押合同的成立一般需要以下要件:第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之間須以擔保債權實為目的而達成一致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最基本的成立要件,質押合同也不例外第二,質押合同的標的物不能是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流通物。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還規(guī)定質押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且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當然,生效還必須具合同成立的一般條件,質押合同的當事人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質押合同的內容應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中,甲與乙,甲與丙之間簽訂的質押合同均符合上述特征,所以兩份合同均合法有效。乙可主張因甲未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要求甲賠償因其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2、乙不能取得質權,丙取得質權
動產(chǎn)質權的成立,首先要有出質人與質權人合意訂立質押合同但只訂立質押合同而不轉移質物的占有也是不能使質權成立的,因此必須交付質物才能成立質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chǎn)時設立。”取得占有,是質權存在的必要條件。質權的產(chǎn)生以質權人占有質物為要件。質權人之所以占有質物,是因為質權的標的為動產(chǎn)或是財產(chǎn)權利,其流動性大,權利變動頻繁,如果出質人仍占有質物,任意使用、收益、處分權利,則質權人在質物上的優(yōu)先受償權難以實現(xiàn),這是質權區(qū)別于抵押權的本質特征移轉占有包括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唯獨不適用占有改定,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出質人以間接占有的財產(chǎn)出質的,質押合同自書面通知送達、占有人時視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質通知后,仍接受出質人的指示處分出質財產(chǎn)的,該行為無效。”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質權人曾經(jīng)占有質物又返還給出質人的,質權不得對抗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九條的規(guī)定,約定質物與移交質物不一致的,以移交為準。本案中,乙雖然與甲簽訂了質押擔保合同,但是因為沒有占有出質的財產(chǎn)精密儀器,所以乙無法對質物行使質權雖然甲與丙的質押合同簽訂在后,但由于已經(jīng)將質物轉移給丙占有,丙取得合法的質權,債務沒有清償之前任何人不得侵犯其對精密儀器的占有。
3、乙應向誰提出何種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修改最大之處就是嚴格區(qū)分了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因此有必要區(qū)分質權設立與質押合同兩種法律行為。前者為物權行為,質權的設立作為動產(chǎn)物權的變動,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應當進行公示。質權的設定公示,應以質押財產(chǎn)的占有移轉為基本形式。質權設定的公示,為質權的生效要件。當事人對質權的設定沒有公示的,不生設立質權的效力。質押財產(chǎn)的占有移轉應當是質押財產(chǎn)占有的實際移轉,由作為質權人的債權人或者其代理人實際取得物的占有,當事人不得約定由出質人代替?zhèn)鶛嗳嘶蛘叽砣藢嶋H取得物的占有,因為該約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強制性規(guī)定。如果出質人沒有實際移轉質物,則質權沒有設立。本案中甲與乙雖然簽訂了質押合同,但并未轉移占有質物甲與丙雖然后簽訂質押合同,已經(jīng)轉移占有質物,乙無權優(yōu)先受償。
乙應向誰主張其損失呢?以何種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對物權與債權二元劃分的思想,使質權合同的生效時間與質權設定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chǎn)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白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即質押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交付質物時質權成立,并不是占有,從而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乙向甲追究的責任也不能依締約過失責任來追究,而是應以違約責任來追究,徹底改變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即“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jù)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這為更好地維護質權人的利益,質權合同成立即生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并簽訂了書面的質押合同即生效。質權合同是諾成合同,而不再是實踐合同。因為如果質權合同在質押財產(chǎn)轉移交付的時間方始生產(chǎn),這使得出質人在交付質物之前都有權后悔,質權人不能追究出質人違約責任,而只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追究出質人的締約過失責任,對質權人的保護非常不利。現(xiàn)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對質權合同的生效與質權設立的生效進行了區(qū)分,則出質人沒有將質押財產(chǎn)轉移支付的行為,只會導致質權沒有設定,不會導致質權合同的不生效力。
由此可見,乙應向甲主張違約責任,而不是締約過失責任,也就是說,質押合同并不因質物未交付而無效,而是因質物未交付違約。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五條: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guī)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chǎn)時設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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