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是否屬于金融企業(小額貸款公司屬于金融業嗎)
豫政金(2017)144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范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保障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及客戶合法權益,促進網絡小額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中國銀監會等10部門《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意見》、《河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網絡小額貸款公司,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不吸收社會存款,在網絡平臺上獲取借款客戶,綜合利用網絡平臺積累的客戶經營、消費、交易以及生活等行為大數據信息或即時場景信息分析客戶信用風險和進行預授信,并在線上完成貸款申請、風險審核、貸款審批、貸款發放和貸款回收等全流程貸款服務的小額貸款公司。
第三條
各級政府金融辦為本轄區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部門,按照“擇優準入、穩健創新、嚴格監管、防控風險”的原則,加強對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的準入審核和事中事后監管,保護依法合規經營,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網絡小額貸款公司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現行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政策及監管規定,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二章設立條件
第五條
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須由四部分組成,即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其中,行業表述應當標明“網絡小額貸款”字樣。
第六條
申請設立網絡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不得低于3億元,且一次性足額繳納到位。
第七條
由主發起人(第一大股東,下同)組織設立,主發起人除符合《河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河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審批工作指引(暫行)》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主發起人應為境內實力強、有特色、有品牌、擁有大數據基礎的互聯網企業,或國內知名的大型企業、行業龍頭企業。
(二)主發起人的自有獲客平臺或其他股東的獲客平臺應擁有較強的會員、客戶網絡。
(三)主發起人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四)主發起人財務狀況良好,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累計凈利潤總額不低于其出資額的2倍。
(五)主發起人出資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50%,允許突破規定的持股比例上限。
(六)以全資子公司作為網絡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的,可以根據穿透式原則,主要考察母公司的存續時間、財務指標和實際出資能力。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
參與聯合發起的企業法人股東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依規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累計凈利潤總額不低于其出資額。
(五)入股資金無借貸資金和他人委托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六)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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