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擔保公司(廣州擔保貸款公司)
作者 | 孟曉娟律師來源 |法潤萬家
前 言
貸款業務屬于高度管制的行業,只有獲得金融許可證牌照的特定機構方可開展。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發放貸款、受托發放貸款、委托投資等業務。
本案中A擔保公司采取簽訂委托貸款的形式對外放貸的行為,擾亂了金融管理秩序,且違背公序良俗,A擔保公司與B銀行簽訂的《委托貸款借款合同》無效。
《委托貸款借款合同》作為主合同無效后,即便《保證合同》和《抵押合同》均約定獨立于主合同有效,但是根據擔保合同從屬性,《保證合同》和《抵押合同》亦應無效。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故保證人楊某、劉某對C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不超過三分之一的連帶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1. A擔保公司為融資性擔保機構,2011年10月13日至2012年4月26日期間,A擔保公司委托B銀行向C公司先后三次發放貸款合計2500萬元,C公司與B銀行簽訂了《委托貸款借款合同》。
2. 楊某、劉某分別與A擔保公司簽訂了保證合同,為上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C公司以其房產提供抵押擔保,并與A擔保公司簽訂了抵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3. A擔保公司通過該公司銀行賬戶向C公司先后轉賬合計2500萬元。
4. A擔保公司通過委托B銀行貸款的方式先后向多家企業出借資金并收取利息,且取得了人民法院判決。
5. C公司到期未能償還借款,A擔保公司起訴至一審法院,要求:(1)C公司償還借款2500萬元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利息及罰息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2)楊某、劉某承擔連帶還款責任;(3)A擔保公司有權就C公司提供的抵押財產優先受償;(4)C公司、楊某及劉某承擔訴訟費用。
6. 一審法院認定《委托貸款借款合同》為無效合同,故判決:(1)C公司向A擔保公司償還借款2500萬元;(2)C公司向A擔保公司償還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3)駁回A擔保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7. A擔保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第一項,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變更一審判決第二項為C公司向A擔保公司償還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率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楊某、劉某對C公司不能清償的本判決第一項、第三項確定的債務,承擔不超過三分之一的連帶賠償責任;楊某、劉某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C公司追償。
裁判理由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
一、關于案涉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在我國,貸款業務屬于高度管制的行業,只有獲得金融許可證牌照的特定機構方可開展。
A擔保公司的性質屬于融資性擔保公司,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業務范圍包括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等。
本案中,雖然A擔保公司采取委托B銀行貸款的方式,由B銀行向C公司發放貸款,但借款的資金來源于A擔保公司,借款人、借款金額、用途、期限、利率等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均由A擔保公司確定,A擔保公司直接將借款支付給C公司,利息直接由A擔保公司收取;在借款逾期的情況下,亦由A擔保公司直接向C公司催收借款。故本案借款名為委托貸款,實質是A擔保公司從事的發放貸款、收取利息獲益的行為。
此外,根據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A擔保公司還多次通過委托貸款的方式向其他不特定主體出借資金并收取利息。《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發放貸款、受托發放貸款、委托投資等業務。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性質雖然是部門規章,但其規定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從事、禁止從事的業務范圍事關金融安全,應該得到堅決貫徹執行。
A擔保公司采取簽訂委托貸款的形式對外放貸的行為,擾亂了金融管理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一審認定案涉委托貸款合同無效并無不當。A擔保公司關于其符合委托貸款資格,案涉借款合同有效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從上述規定看,從屬性是擔保合同的基本屬性,擔保人排除擔保從屬性的約定應為無效約定。故本案保證合同和抵押合同中約定的,“保證、抵押合同效力獨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無論主合同是否被認定部分或全部無效,均不影響本合同約定的全部效力與擔保人、抵押人的責任”條款,違反上述法律規定,為無效條款。
保證合同和抵押合同獨立于主合同生效條款雖然無效,但是,楊某、劉某為案涉借款提供擔保,C公司為案涉貸款提供抵押的意思表示真實,在案涉委托貸款合同無效的情形下,擔保合同和抵押合同亦應無效。一審法院認定案涉保證合同、抵押合同為有效合同,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二、關于A擔保公司要求C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要求劉某、楊某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以及對C公司提供抵押的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等訴訟請求應否支持的問題
(一)A擔保公司在不具有放貸資質的情況下,采取委托貸款的形式向C公司發放貸款,導致案涉委托貸款合同無效,A擔保公司對此具有過錯。C公司應當知道A擔保公司無發放貸款資格,但為了償還其在B銀行的逾期貸款,仍簽訂委托貸款合同,對此亦具有過錯。一審法院判令C公司向A擔保公司償還2500萬元貸款,并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占用資金期間的利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
但自2019年8月20日起,同期貸款利率已被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所取代,因此,從該日起,C公司應支付的利息按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執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楊某作為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某作為該公司的股東,應當知道案涉委托貸款的資金來源于A擔保公司,亦應知道A擔保公司無放貸資質,其仍然愿意為C公司的委托貸款提供擔保,對此,該二人亦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責任范圍不超過C公司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三)如前所述,因案涉委托貸款合同無效,A擔保公司與C公司簽訂的抵押合同亦無效。一審法院判令A擔保公司對抵押物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結果并無不當。A擔保公司該上訴主張本院亦不予支持。
結尾
提示:案例中的判決結果僅是針對具體個案的判決結果,由于每個個案都不一樣,因此本案的判決結果不具有普遍約束力,僅供讀者參考;
為了方便大家閱讀,作者刪掉了判決書中與該知識點無關的信息,并進行總結提煉。同時作者對判決書中涉及的原被告名稱進行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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