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折能綁定微信嗎(綁定能存折微信支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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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人們對手機的依賴越來越深
處理很多事情都需要使用手機
若手機不慎丟失
撿到他人手機后
破解手機微信支付密碼
私自將微信零錢及卡內余額轉賬的行為
如何定性?
案情簡介
2019年1月6日21時許,被告人吳某前往靈石縣某項目工地接替自卸車司機高某工作。1月7日凌晨1時許,高某離開工地回宿舍休息。吳某在自卸車駕駛室發現高某遺落的手機,破解手機鎖屏密碼后,發現手機微信錢包內有6000多元,將手機拿走并隱藏。2019年1月7日8時許,高某尋找手機時,吳某否認撿到手機。同日22時許,吳某把高某手機微信支付密碼破解,私自將高某微信零錢及綁定銀行卡內的12311元轉賬至自己的微信內揮霍,后逃回山東老家,被山東省東明縣公安局抓獲歸案。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犯盜竊罪的罪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原審判決:被告人吳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4000元。
其他相關觀點
第一,隨著互聯網的發展,人們交易行為的支付手段逐漸由傳統的貨幣支付轉向了虛擬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平臺便成為最常使用的支付工具。筆者認為,可以通俗地將微信支付平臺理解為傳統意義上的錢包,微信內的余額因此被視為錢包內的現金,微信所綁定的銀行卡、信用卡,可被是為錢包內的銀行卡和信用卡。
第二,使用微信支付之所以不需要輸入銀行卡及信用卡密碼,依賴于微信和銀行之間達成的合作協議,涉及用戶、銀行、微信三方法律關系,行為人重置微信支付密碼后并使用,微信在此過程只是一種支付工具、是信用卡一個通道,是連接使用者和銀行的橋梁,其本質是使用信用卡;行為人撿拾他人手機并使用微信支付,本質上是撿拾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撿拾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成立信用卡詐騙罪。因此行為人的行為是信用卡詐騙行為。(作者單位:江西省宜黃縣人民法院 作者:詹琦珍)

拾撿他人手機后利用微信轉賬行為的定性
上述案例已有釋明
相關的
如果拾撿他人存折后進行取款
該行為又應該如何定性呢?
相關案件
2018年12月22日9時許,被告人何某某在某市郵政銀行大廳的椅子上,撿到同鎮村民周某遺留在銀行的郵政銀行存折,何某某撿到存折后發現存折上寫有取款密碼,后使用周某的存折和存折上的密碼,在郵政銀行的取款窗口取走10000元錢,后何某某拿著存折和錢回家。
2018年12月22日,該市公安局茅塘派出所民警在何某某家提取了周某的存折和10000元現金,被告人何某某跟隨民警到公安機關接受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8年12月23日,該市公安局將周某的存折和10000元錢返還給周某,被害人周某對何某某表示諒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的罪名不當,本院予以糾正。被告人何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何某某積極配合辦案機關追繳贓款,未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視其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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