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追償算一次出險嗎(代位追償出險)
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生豬保險與無害化集中處理聯動機制,政府補助生豬保險費85%。執行中國人民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生豬養殖保險條款(B)款。
總則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保險標的
第二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生豬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以下統稱“保險生豬”),投保人應將符合下述條件的生豬全部投保,不得選擇投保:
(一)經畜牧獸醫部門驗明無傷殘,無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疾病;
(二)管理制度健全、飼養圈舍衛生,能按所在縣(市、區)畜牧防疫部門審定的免疫程序接種且有記錄;
(三)飼養場所在當地洪水水位線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區。
保險責任
第三條在保險期間內,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險生豬的死亡,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W病、豬瘟、豬肺疫、豬丹毒、藍耳病、流行性腹瀉、豬鏈球菌病等疾病、疫病。
(二)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風災、雷擊、地震、冰雹、凍災、臺風、龍卷風;
(三)泥石流、山體滑坡、火災、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第四條在保險期間內,由于發生第三條第(一)項中列明的高傳染性疫病,政府實施強制撲殺導致保險生豬死亡,保險人也負責賠償,但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扣減政府撲殺專項補貼金額的差額為限。
責任免除
第五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雇用人員的故意行為、管理不善;
(二)保險生豬在疾病觀察期內患有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疾病;
(三)海嘯;
(四)政府撲殺行為以外的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五)因年老、有繁殖障礙、僵豬、生產性能下降而遭淘汰宰殺;
(六)餓、中暑、互斗、中毒、被盜、走失、野獸傷害。
第六條下列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運輸過程中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導致保險生豬的死亡;
(二)未按規定免疫程序接種、未采取綜合防疫措施或患染保險疾病后投保人、被保險人隱瞞疫情不向動物防疫部門報告又未采取有效的減災措施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
第七條保險生豬因病死亡且不能確認無害化處理的,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第八條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保險金額、費率與免賠額
第九條保險生豬的每頭保險金額參照當地飼養成本,分為600元和900元兩檔,具體以保單載明為準。
保險費率:4.5%。
保險金額=每頭保險金額×保險數量
保險數量按當年累計出欄數計算,若生豬養殖為自凡自育類型,則保險數量參照當年能繁母豬數量的20倍,由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協商確定,若生豬養殖為非自繁自育類型,則保險數量參照投保時生豬存欄數量的2-2.4倍,由投保人與保保險人協商確定,具體數量以保險單載明為準。
保險期間與觀察期
第十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第十一條自本保險期間開始之日起15日(含)內為保險生豬的疾病觀察期。保險期間屆滿續保的生豬,免除觀察期。
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訂立本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向投保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三條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四條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五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
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十七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
投保人未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可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合同自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書面通知送達投保人時解除,保險人有權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責任開始時至保險合同解除時期間的保險費。
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已交保險費與本保險合同約定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以及地方有關生豬養殖管理的規定,搞好養殖管理,建立、健全和執行防疫、治療的各項規章制度,接受畜牧獸醫部門和保險人的防疫防災檢查及合理建議,切實做好安全防疫防災工作,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保險合同。
第十九條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第二十條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該:
(一)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二)及時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并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單正本;
(二)索賠申請書;
(三)損失清單;
(四)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的有關材料。
(五)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
第二十二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生豬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三條保險生豬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死亡,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
(一)發生第三條列明的保險事故,賠償計算如下:
1、保險生豬可以確定尸體長度的,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賠償金額=∑每頭賠償金額
每頭賠償金額按照《保險生豬不同尸長每頭賠償金額表》,根據尸體長度確定。
2、保險生豬被洪水沖走導致無法確定損失數量和長度的,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賠償金額=每頭賠償金額X損失數量
每頭賠償金額根據被保險人申報損失生豬的飼養時間等養殖記錄,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確定。
損失數量按照被保險人申報的沖走流失數量的一定比例計算,具體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確定。
(二)發生第四條列明的撲殺事故,賠償計算如下:
每頭賠償金額按照《保險生豬不同尸長每頭賠償金額表》,根據尸體長度確定。
賠償金額=∑(每頭賠償金額-每頭政府撲殺專項補貼金額)
保險生豬不同尸長每頭賠償比例

第二十四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若保險生豬每頭保險金額低于或等于出險時的實際價值,則以每頭保險金額為賠償為計算標準;若保險生豬每頭保險金額高于出險時的實際價值,則以出險時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保險單載明的保險數量小于其可保數量時,若無法區分保險標的與非保險標的的,保險人按保險單載明的保險數量與可保數量的比例計算賠償。
保險單載明的保險數量大于其可保數量時,保險人以可保數量為賠償計算標準。
第二十五條保險事故發生時,如果存在重復保險,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相應保險金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保險合同相應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六條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后,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保險數量自損失發生之日起相應減少,保險人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
第二十七條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責任,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于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二十九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與法律適用
第三十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合同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一條本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
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保險標的發生全部損失,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在履行賠償義務后,本保險合同終止;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本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按日比例計收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損失發生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第三十三條本保險合同約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規定相悖之處,以法律規定為準。本保險合同未盡事宜,以法律規定為準。
釋 義
第三十四條本保險合同涉及下列術語時,適用下列釋義:
(一)暴雨:指降雨量每小時在16毫米以上,或連續12小時降雨量達30毫米以上,或連續24小時降雨量達50毫米以上。
(二)洪水:指山洪暴發、江河泛濫、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積水,規律性漲潮、海水倒灌、地下滲水不屬于本保險合同約定的洪水。
(三)風災:指風力8級以上,風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風。
(四)雷擊:指積雨云中、云間或云地之間產生的放電現象,其破壞形式分為直接雷擊和感應雷擊兩種。
(五)地震:指地殼發生的震動。
(六)冰雹:指從強對流的積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塊或冰球,是直徑大于5毫米,核心堅硬的固體降水。
(七)凍災:指因遇到0°C以下或長期持續在0°C以下的溫度,引起動物喪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死亡的現象。
(八)泥石流:指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發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塊的特殊洪流。
(九)山體滑波:指山體上不穩的巖體土體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體向下滑動的現象。
(十) 火災:指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構成本保險的火災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⒈有燃燒現象,即有熱有光有火焰;
⒉偶然、意外發生的燃燒;
⒊燃燒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擴大的趨勢。
(十一)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學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體、固體變為蒸汽或其他膨脹,壓力急劇增加并超過容器所能承受的極限壓力而發生的爆炸。化學性爆炸指物體在瞬間分解或燃燒時放出大量的熱和氣體,并以很大的壓力向四周擴散的現象。
(十二)建筑物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指空中飛行器、人造衛星、隕石墜落,吊車、行車在運行時發生物體墜落,人工開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塊、土方飛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傾倒,以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十三)臺風: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力12級或以上,即風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熱帶氣旋。
(十四)龍卷風:指在強對流之內出現活動范圍小、時間短、風力極強,具有近于垂直軸的強烈其旋渦而造成的災害,陸地上最大風速在79—103米/秒,極端最大風速在100米/秒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