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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已經生效:已抵押的房產可以直接辦理過戶!

【前言】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房產,作為中國家庭中最重要的財富,《民法》對房產中的買賣、租賃、抵押、居住、物業管理、小區治理等都做出了全面的規定,本篇文章就《民法典》中涉及到房屋買賣的環節需要注意些什么。
一、房產占用土地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現在的商品房住宅的土地使用權限一般是70年,那么70年滿期后怎么辦?
這次《民法典》對此問題給出了答案,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要交費。
物權編第359條第1款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對于續期需要繳費的標準,在
民法典中并沒有具體規定,將依照續期時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所以買房的時候除了戶型、地段之外,務必關注要買房子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如果所剩時間較短,那么您還將面臨一筆續期的花銷。
二、已抵押的房屋可以直接辦理過戶
目前買房大多數情況會通過銀行借款,銀行會要求辦理房產抵押手續,換句話說,還清銀行貸款,銀行才可以解除抵押,同時,房產才能上市進行銷售。
而民法典實施之后,已抵押的房屋無需解除抵押也可以辦理過戶!
根據民法典物權編第406條第1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民法典物權編第406條第2款規定:“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
法規是指,房子已經設定抵押,抵押人即產權人仍然可以將房子出售。即設立抵押的房子可以賣,抵押權可以跟著房子走,就是說房子帶著抵押權賣。抵押權不影響房產的交易流轉,賣房子不需要取得抵押權人同意,但是產權人賣房子時必須通知抵押權人。
三、購買前必須查明房產的居住權
注意:目前房屋都沒有設置居住權!居住權制度將于明年1月1日實施,也就是從明年開始,房屋所有權人可能會去不動產局,在自己的房產上為親人甚至保姆設置居住權。
法律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
四、買房繞開中介,想省錢難!
在購買二手房的時候,中介公司所收取的中介費并不便宜,一般按房價的2%收取。如果一線城市一套房在1000萬左右,中介公司則需要拿走將近20萬的中介費用。看著這么大一筆錢被中介收走,不少人都表示心疼不已。
很多情況是,買家或賣家便在買賣房子時經過中介介紹,認識相對方后,私下聯系對方,最后私下跟對方成交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還有的朋友對于同樣的房源貨比多家,找收費最低的中介成交,這樣做都是為了省中介費。
同樣的逃避繳納中介費的情況還發生在房屋租賃中,導致中介無法收到本應屬于公司的中介費,有很多中介公司為此不得不與客戶對簿公堂。
《民法典》第965條規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也就是說,國家從法律層面上給這種投機取巧、逃避中介費的不誠信行為一個否定的評價,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告訴這些人,這樣做不行,需要尊重中介人員的勞動,按照相關規定繳納中介費。
結語:
買賣房屋,特別是二手房的,在《民法典》生效后,一要注意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二要注意是否設立抵押權,雖然《民法典》生效后,抵押權是否設立對買賣不影響,但是會存在一定風險,三要查詢清楚該買賣房屋中的居住權,若有他人的居住權,買賣前應協同相對方去房屋登記中心解除該對買賣房屋的居住權,四是要注意遵守中介規定,若是接受了中介服務,而跳過中介私底聯系相對方進行買賣,很有可能會被中介公司告上法院,有很大可能會耽誤過戶的時間,這樣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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