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網上申請(貸款網上申請平臺)

日常生活中,金融消費者通過手機App等方式辦理信貸業務已非常常見。此類業務通過電文數據交互而非傳統“面對面”簽署文件方式辦理,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是否獲得充分授權查詢借款人個人征信信息在實踐中常有爭議。如何認定金融機構獲得查詢金融消費者征信記錄的授權?
【案情回放】
2017年11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受理劉某的征信投訴。劉某認為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銀行”)于2017年7月15日未經本人允許查詢其征信報告,要求按照《征信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對某銀行進行行政處罰。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核查發現,劉某于2017年7月13日至7月15日通過與某銀行合作的線上平臺渠道申請某銀行信用貸產品,在此操作過程中,某銀行核驗了劉某的人臉識別照片、身份證原件、銀行卡等材料,確認為劉某本人所操作。在“手機號認證”階段,需產品申請人手動勾選“同意并簽署《征信及綜合授權書》,授權查詢、報送相關信息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后方可進行下一步操作,點擊《征信及綜合授權書》可瀏覽《綜合授權書》《某銀行個人征信查詢授權書》《某銀行個人信息查詢使用授權書》和《個人信息采集及使用通用授權書》等文本。劉某在上述手機號認證階段手動勾選“同意并簽署《征信及綜合授權書》”并點擊“提交”后完成了申請貸款的全部流程,后某銀行于2017年7月15日查詢了劉某的個人信用報告。
2018年4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作出《關于劉某征信投訴事項的答復意見書》,認定劉某在申請過程中的操作應視為其同意并簽署了相關電子合同,某銀行已取得劉某的征信查詢書面授權,據此查詢劉某的個人信用報告并未違反《征信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劉某不服,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行政復議。中國人民銀行經復議審查后,作出維持被訴答復行為的決定。劉某仍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被訴答復行為及復議決定。
【以案說法】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查詢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信息主體本人的書面同意并約定用途。本案中手動勾選同意《征信及綜合授權書》為申請貸款的必經環節,點擊《征信及綜合授權書》可瀏覽的電子文本中,《某銀行個人征信查詢授權書》明確載明由申請人授權某銀行查詢其個人信用報告,并承擔授權的相關法律后果。劉某在原審庭審中亦確認,其點擊閱看《征信及綜合授權書》后,自主勾選了“同意”并提交完成申請流程。綜上,劉某理應知曉相關內容并書面同意了某銀行查詢個人信用報告。一審法院據此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劉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訴稱,其通過“360手機衛士”APP向360公司申請貸款過程中,從未見到“某銀行”字樣和標示,也沒有頁面提示該產品由某銀行與360公司合作放款;某銀行與360集團的合作屬于監管外的合作,本案中有關電子證據效力依據不足。申請貸款過程中,并未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規定,取得信息主體本人的書面同意并約定用途等。綜上,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支持上訴人原審訴請。
上海金融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均未規定,被告行政機關提交網絡截圖或數據文檔等證據,需要進行公證程序,故被上訴人原審中所舉的網頁截屏等證據可以采信。上訴人申請“安心借條”借款產品,需經過人臉識別、身份證驗證、銀行卡等要素鑒權,以及手機號驗證等多重網上申請步驟,現上述步驟均已完成,此外,上訴人在一審中確認,其根據申請頁面中關于個人征信事項的有關步驟,手動勾選了“同意”并提交申請流程,二審中上訴人也表示已經閱讀過勾選項所附的內容。綜上,應認定借款人已經明確完成了其授權的行使,上訴人要求監管機構對某銀行予以處罰訴請不能成立。
據此,上海金融法院二審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的審理涉及三項爭議焦點:1.相關電子證據是否可以作為定案證據予以采信。2.上訴人申請“安心借條”產品過程中相關頁面是否已經充分提示了征信事項。3.上訴人是否已經按照“安心借條”申請步驟完成了某銀行查詢其征信信息的授權確認。
首先,根據《證據規定》第一條規定,原審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了行政訴訟可采納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種類。本案中,被上訴人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在法定舉證期限內向原審法院提交了劉某申請“安心借條”產品流程中各環節、步驟的網絡截圖,并由某銀行在相應截圖上加蓋公章予以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上述《證據規定》均未規定,被告行政機關提交網絡截圖或數據文檔等證據,需要進行公證程序,故被上訴人提供的有關網頁截屏,可以作為本案定案證據予以使用。上訴人認為未經公證的證據不能使用觀點難以成立。
其次,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三規定可以通過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根據現有證據顯示,上訴人申請“安心借條”借款產品,需經過人臉識別、身份證驗證、銀行卡等要素鑒權,以及手機號驗證等多重網上申請步驟。在手機號驗證環節中,必經步驟為申請人手動勾選同意《征信及綜合授權書》,上述鑒權程序上訴人均已履行。同時,點擊《征信及綜合授權書》即可瀏覽《綜合授權書》、《某銀行個人征信查詢授權書》、《某銀行個人信息查詢使用授權書》和《個人信息采集及使用通用授權書》等文本,其中《某銀行個人征信查詢授權書》中載明了貸款申請人授權對借款銀行的征信查詢授權事項的具體項目。據此,可以認定申請“安心借條”有關流程中,有關網頁已經充分提示了查詢征信事項的被授權主體。
最后,上訴人在一審中確認,其根據申請頁面中關于個人征信事項的有關步驟,手動勾選了“同意”并提交申請流程。二審庭審中,上訴人也表示已經閱讀過勾選項所附的《某銀行個人信息查詢使用授權書》等多項內容,在可證明上訴人已閱讀《個人信息采集及使用通用授權書》等相關文本的情況下,進而認定上訴人已經按照“安心借條”產品申請頁面提示的步驟和程序完成了其征信信息的授權,知曉其個人征信信息查詢授權對象為某銀行,理由是充分的。上訴人雖提出其看到的文本未載明“某銀行”字樣,以及其并未手動勾選“同意”選項,但并未提出充分反證的情況下,其主張是難以成立的。
【法辭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七十九條 復議機關與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復議決定和原行政行為一并作出裁判。
(案例編寫:上海金融法院 任靜遠 鄭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