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湖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
湖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湖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 確保規范經營, 穩步推進試點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 號) 和《湖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09]44 號) 的規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 是指由自然人、 企業法人與其他組織出資并經批準在我省境內設立, 不吸收公眾存款, 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 享有法人財產權, 依法享有民事權利, 以全部法人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 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 在核準營業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 第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自覺接受省及市州、 試點縣市區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縣市區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 需具備試點資格。
未列入試點范圍的縣市區, 不得組織開展試點。 第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 主要由市州及試點縣市區兩級政府負責承擔。 試點縣市區政府為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范與處置的第一責任人, 負責組織工商、 公安、金融辦、 人民銀行、 銀監 等部門依法查處并嚴厲打擊小額貸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資、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洗錢、 發放高利貸、 暴力催債等非法金融活動和違法犯罪活動。 第八條 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縣市區政府, 需出具愿意承擔風險防范、 處置及監督管理責任的承諾書, 指定熟悉金融業務和財務管理的政府部門承擔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工作。 第九條 省政府金融辦負責審批小額貸款公司籌建及開業申請, 審查核準小額貸款公司股權轉讓、 增資擴股、 高管層任職和其它重大變更事項, 組織小額貸款公司開展業務創新、 合規經營、 風險防范與處置等專門培訓, 組織實施和推動試點工作。 第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堅持自主經營、 自擔風險、 自負盈虧、 自我約束, 其合法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 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涉, 因經營管理不善導致的經營風險和市場風險, 遵照市場原則由企業自行承擔。 第十一條 試點期間, 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范圍及服務對象限于注冊所在地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內, 不得跨區域經營和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章 機構設立 第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名稱由行政區劃、 字號、 行業、 組織形式依次組成, 其中行政區劃指試點縣市區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 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三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一) 有符合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 有符合要求的主發起人。 (三) 股東具備相關資質條件, 股權結構設置合理且符合規定要求。 (四) 小額貸款公司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的, 注冊資本不低于 2000 萬元; 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的, 注冊資本不低于 3000 萬元。 試點期間, 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上限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