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公司(借貸公司合法嗎)
公司/企業之間的借貸合法嗎? 一、我國的金融法規禁止公司/企業之間的借貸
當前,我國的金融法規禁止公司/企業之間的借貸。中國人民銀行頒行的行政規章——《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顯然,我國以強制性規定的形式禁止公司/企業之間的借貸,即使變相借貸融資也是被禁止的。《貸款規則》第七十三條規定了處罰的規定:“ 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擅自發放貸款的;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并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
除上述法律規定外,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院”)頒行的司法解釋也否定了公司/企業間借貸行為的法律效力。最高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在司法實踐中,為公司借貸行為答辯的一方往往會以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關于“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的相關規定作為否定《貸款通則》(此法律文件乃行政規章)禁止性規定的理由,但從各地法院的審判實例來看,基于保護金融秩序的考慮,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此類理由,依然會確認企業借貸合同無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商務實踐中,會出現一種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情況,即公司/企業作為聯營一方,向與其他公司/企業共同建立的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這種明為聯營實為借貸的方式,因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法律效力已被司法解釋(最高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否定,相關的聯營合同也因此無效。
雖然我國法律規范禁止公司/企業之間的借貸,但允許公民與公司/企業之間的借貸。依據最高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只有以下四種情況才歸于無效: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2011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再次明確公民與公司/企業之間的借貸。
至于公民與公司/企業之間的借貸利率,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利率不超過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依據最高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的相關規定(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該約定合法有效。
二、變通的方法
1、委托貸款: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委托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業務,只收取手續費,不得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的規定,允許企業或個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代為發放貸款。貸款對象由委托人自行確定。
2、信托貸款:依據《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可以作為委托人以信托貸款的方式實現借貸給另一企業。信托貸款的貸款對象是由受托人確定的,信托貸款并不是完全意義上的企業間借貸關系,因為委托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給誰。
3、財務會計上界定企業間互相拆借資金是非法的,但是有經濟合同假設的預付帳款則不屬于拆借資金;事實上很多企業,就是這么規避的。
注:已上市公司披露借貸問題可參考天龍光電的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和補充法律意見書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