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汽車抵押融資如何辦理(抵押蘇州融資辦理汽車過戶流程)

售后回租模式vs抵押貸款
由于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資”屬性更強,在融資租賃市場中相較于直接租賃模式更為普遍。從交易主體角度對比,直接租賃模式是典型的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三方主體,而售后回租模式,雖然同樣存在買賣和租賃兩個法律關系,但三方主體中的承租人和出賣人卻為同一人。從租賃物來源角度對比,直接租賃模式多是對生產設備等的剛性需求,是從第三人(出賣人)處新購買的設備,而售后回租中的租賃物(設備)則是承租人已經擁有的設備。從資金用途角度對比,直接租賃模式中的資金只能用于購買新設備,而售后回租的資金用途則與設備本身沒有直接關系,一般用于補充承租人的日常流動資金。
綜合上述對比可知售后回租模式具有強“融資”屬性,特別當租賃物及租金期間較為特殊時,如在(2019)最高法民終222號一案中租賃物為無需進行登記的一般動產四塊靈璧石,且返還租金周期僅為三個月,在外在形式上與抵押貸款十分相似。但本案中承租人(兼出賣人)向出租人出具了《所有權轉移證書(致買受人)》,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本案具有融資租賃關系中典型的“融物”屬性,此乃本案區分售后回租和抵押貸款的關鍵。
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區分售后回租模式與抵押貸款關系?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性質應考慮什么因素進行判斷?本文結合最高院的相關判例及相關法律規定對此進行探析,以期為參與融資租賃業務的各方提供借鑒和參考。
裁判要旨
一、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性質的認定,首先應從交易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內容和交易本質來判斷,最主要的就是當事人之間形成的交易合同。具體可結合案涉合同訂立情況及當事人的履行情況判斷是否符合融資租賃的法律特征。
二、首先,本案具有融資租賃關系中的買賣關系,具體體現為承租人(兼出賣人)將租賃物所有權轉讓給出租人并出具《所有權轉移證書(致買受人)》,而出租人支付了租賃物的對價。
其次,租賃關系能在合同訂立情況及當事人的履行情況中得以體現,具體為出租人將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且承租人已經部分履行給付租金的義務。
本案中對于出租人而言,取得了租賃物四塊靈璧石的所有權,從而實現了融資的擔保和破產隔離的法律價值;對于承租人而言,盤活了自有資產,更大地發揮社會資本的價值。故案涉交易在權利與義務安排和交易本質上均符合售后回租交易的法律特征。
三、關于租賃物的范圍系監管部門行使監管職責的內容,并非人民法院認定融資租賃合同關系的依據。
四、法律法規并未對融資租賃交易中返還本金的方式及租金的期間作出限定,強調售后回租模式具有較強“融資”屬性,邏輯上無法否定其為融資租賃關系。
實務總結
一、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資”屬性較強,因此判斷是否構成售后回租模式的核心為是否發生租賃物所有權的轉讓,當其具備“融物”屬性時,即可判斷為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二、售后回租模式,出賣人與承租人實為同一主體,租賃物仍由承租人(兼出賣人)實際占有使用。實務中售后回租模式如何轉讓租賃物所有權,如何保障出租人對租賃物的合法權益呢?
當租賃物為一般動產時,以交付與否判斷動產所有權是否轉讓。[1]對于無需登記的一般動產,建議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簽署《所有權轉移證書》并妥善保管相應憑證等。
當租賃物為特殊動產如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未經登記的物權轉讓不具有對抗效力[2]。以汽車融資租賃為例,在現有的司法裁判中認為,出租人無需進行變更登記即可依據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取得車輛所有權[3]。但出租人未對車輛進行所有權登記的,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對于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并辦理抵押登記的方式,司法裁判中存在爭議。部分裁判觀點認為,結合司法解釋[4]“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并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是保障出租人租賃物所有權的一種有效實現的方式”[5]。但部分裁判觀點認為“出租人作為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是存在沖突與矛盾的,兩者不可同時享有”[6]。
因此,建議出租人綜合考慮風險對租賃物為特殊動產的采取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措施。
三、當滿足“融物”屬性時,即使租賃物范圍、返還本金的方式和租金期間的約定較為特殊,但其并不足以否定其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1] 《物權法》第六條
[2] 《物權法》第二十四條
[3] (2018)粵06民終6640號、(2018)粵0391民初20號、(2018)粵0111民初9156號等
[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第(二)項 承租人或者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物或者在租賃物上設立其他物權,第三人依據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租人主張第三人物權權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并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的;
[5] (2018)粵0391民初20號“本院認為,車輛登記并不影響出租人在租賃期內對車輛享有實際所有權的認定,出租人作為抵押權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并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登記的行為,是保障出租人租賃物所有權的一種有效實現的方式。”
[6] (2019)粵03民終21729號 “雖然雙方簽訂的合同名稱為《汽車融資租賃合同》,但是雙方僅僅約定匯通信誠公司在租賃期限內名義上享有涉案所有權,并沒有將車輛所有權進行變更登記。與此同時,匯通信誠公司又是涉案車輛的抵押權人。顯然匯通信誠公司同時作為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是存在沖突與矛盾的,兩者不可同時享有。”
裁判觀點
中國青旅實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錦銀金融租賃有限責任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2019)最高法民終222號】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案涉《融資租賃合同》的性質及效力如何認定。
上訴人中青旅公司主張案涉交易行為性質系金融貸款業務,主要理由是案涉《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年租金利率8.93%并且在合同簽訂之后的不到三個月內返還本金,符合金融貸款的法律特征。對此,分析如下:
商事交易法律關系性質的認定應首先從交易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內容和交易本質來判斷,最主要的就是當事人之間形成的交易合同。從案涉合同訂立情況而言,2017年12月26日,錦銀公司(買受人)與蘇州靜思園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約定錦銀公司收購蘇州靜思園公司的四塊靈璧石,并由蘇州靜思園公司回租,還約定租賃物購買價格及支付、租賃物交付及所有權轉移、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等內容。同日,錦銀公司作為出租人與承租人蘇州靜思園公司、中青旅公司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錦銀公司將案涉四塊靈璧石租賃給蘇州靜思園、中青旅公司,后者采用售后回租方式租用案涉四塊靈璧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同時簽訂了租賃合同和買賣合同,并且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同時也是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案涉《買賣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在形式上符合售后回租交易的特征。其次,從當事人的履行情況而言,2018年1月5日,錦銀公司向蘇州靜思園公司付款8億元用于支付案涉4塊靈璧石的價款。同日,蘇州靜思園公司向錦銀公司出具《所有權轉移證書(致買受人)》確認收到租賃物購買價格8億元;2018年3月21日,蘇州靜思園、中青旅公司向錦銀公司支付第1期租金利息14684888.89元及該筆款項延期一天支付產生的違約金7342.44元。故雙方當事人已經根據案涉《買賣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實際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因此,錦銀公司支付了對價購買了案涉四塊靈璧石,蘇州靜思園公司向其出具了《所有權轉移證書》即將案涉四塊靈璧石的所有權轉讓給錦銀公司;錦銀公司作為承租人向案涉四塊靈璧石出租給蘇州靜思園公司、中青旅公司,后者已經部分履行給付租金的義務。對于錦銀公司而言,取得了案涉四塊靈璧石的所有權,從而實現了融資的擔保和破產隔離的法律價值;對于蘇州靜思園公司而言,盤活了自有資產,更大地發揮社會資本的價值。故案涉交易在權利與義務安排和交易本質上均符合售后回租交易的法律特征。
因融資租賃交易性質與抵押借款關系難以區分,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判斷案涉交易行為的性質,不僅應當審查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還要綜合考慮標的物的性質、價值及租金的構成等相關因素,有必要對合同等書面證據之外的相關事實予以進一步查證,推翻合同等書面證據之證明力僅屬例外。結合中青旅公司的上訴理由具體分析如下:1.關于案涉四塊靈璧石,中青旅公司主張案涉四塊靈璧石不屬于可租賃范圍,理由是根據《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租賃物應當為不可消耗物,國家允許流通的物。但中青旅公司所引規范依據與主張的理由內容不一致,且關于租賃物的范圍系監管部門行使監管職責的內容,并非人民法院認定融資租賃合同關系的依據。2.關于四塊靈璧石的價值,雙方當事人在案涉《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案涉四塊靈璧石的購買價款按照評估價值協商確定。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中均認可案涉案涉四塊靈璧石的評估價值11.06億元,案涉合同約定的購買價低于評估價。上引司法解釋將租賃物價值作為參考因素,主要針對的是以價值明顯偏低、無法擔保租賃債權實現的情形,而本案中中青旅公司并未對11.06億元的評估價值提出異議。3.關于年租金利率8.9%和短時間歸還融資本金利息,租金的確定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即租金當中包括租賃物購買款項、利益及其他成本。年租金利率8.9%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作出的租金利率計算方式,并不能僅憑以年利率作為租金計算方式而否定合同性質。至于案涉《融資租賃合同》約定不足三個月內返還購買款項,中青旅公司并未舉示對融資租賃交易中返還本金的方式及租金的期間作出限定的法律依據。故中青旅公司提出上述理由不能達到證明案涉交易系金融借貸業務的證明標準,本院不予采信。
售后回租交易當中,承租人向出租人讓渡租賃物的價值,同時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從而達到融資的效果,其內容是融資,表現形式是融物。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作為計算租金利率的方法,在一定期限內收回本金均是售后回租交易的特征,也是融資租賃業務具有融資功能的體現。但上述兩個特征是眾多融資業務的基本特征,中青旅公司以此認定案涉交易系金融借貸業務,本質上是以融資租賃業務的一般交易特征來否認細分領域的某一具體交易的法律性質,不符合法律論證的邏輯,未能合理解釋案涉四塊靈璧石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事實。《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金融租賃公司可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即有權開展基于購買租賃物而發生的融資業務,錦銀公司從事案涉交易行為無需規避上述行政監管要求。中青旅公司主張案涉交易系金融借貸業務,錦銀公司有意規避監管要求,案涉交易合同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應認定無效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一審法院認定案涉《買賣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有效,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并無不當。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案涉《買賣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有效,確定的交易模式符合售后回租型的法律特征,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基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定義】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六條 【物權公示原則】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第二十四條 【船舶等物權登記】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
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第二條 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第九條 承租人或者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物或者在租賃物上設立其他物權,第三人依據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租人主張第三人物權權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并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的;
《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售后回租的標的物應為能發揮經濟功能,并能產生持續經濟效益的財產。融資租賃企業開展售后回租業務時,應注意加強風險防控。
第二十條 融資租賃企業不應接受承租人無處分權的、已經設立抵押的、已經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權存在其他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后回租業務的標的物。
融資租賃企業在簽訂售后回租協議前,應當審查租賃物發票、采購合同、登記權證、付款憑證、產權轉移憑證等證明材料,以確認標的物權屬關系。
作者簡介
王靜霞 律師助理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碩士